賈米森-福塞特-布朗(JFB)聖經注釋|提摩太前書 第五章

Jamieson, Fausset & Brown Commentary
第五章

1 不可嚴責老年人,只要勸他如同父親;勸少年人如同弟兄;

2 勸老年婦女如同母親;勸少年婦女如同姊妹;總要清清潔潔的。

3 要尊敬那真為寡婦的。

4 若寡婦有兒女,或有孫子孫女,便叫他們先在自己家中學着行孝,報答親恩,因為這在上帝面前是可悅納的。

5 那獨居無靠、真為寡婦的,是仰賴上帝,晝夜不住地祈求禱告。

6 但那好宴樂的寡婦正活着的時候也是死的。

7 這些事你要囑咐她們,叫她們無可指責。

8 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

9 寡婦記在冊子上,必須年紀到六十歲,從來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

10 又有行善的名聲,就如養育兒女,接待遠人,洗聖徒的腳,救濟遭難的人,竭力行各樣善事。

11 至於年輕的寡婦,就可以辭她;因為她們的情慾發動,違背基督的時候就想要嫁人。

12 她們被定罪,是因廢棄了當初所許的願;

13 並且她們又習慣懶惰,挨家閒遊;不但是懶惰,又說長道短,好管閒事,說些不當說的話。

14 所以我願意年輕的[寡婦]嫁人,生養兒女,治理家務,不給敵人辱罵的把柄。

15 因為已經有轉去隨從撒但的。

16 信[主]的婦女,若家中有寡婦,自己就當救濟她們,不可累着教會,好使教會能救濟那真[無倚靠的]寡婦。

17 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當以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勞苦傳道教導人的,更當如此。

18 因為經上說:「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又說:「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

19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20 犯罪的人,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叫其餘的人也可以懼怕。

21 我在上帝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不可存成見,行事也不可有偏心。

22 給人行按手的禮,不可急促;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要保守自己清潔。

23 因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

24 有些人的罪是明顯的,[如同]先到審判案前;有些人的罪是隨後跟了去的。

25 這樣,善行也有明顯的,那不明顯的也不能隱藏。

JFB 聖經注釋|提摩太前書 第 5 章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提摩太前書 第 5 章 注釋

使徒保羅致提摩太和提多的教牧書信
A. R. 福塞特 注釋
第 5 章

1Ti 5:1-25 . 關於提摩太應如何處理教會中不同階層人士的一般指示。
1. 長者——指年齡上的長者;可能不是指事奉中的長老;後者直到 1Ti 5:17 才被提及,即「那善於管理教會的長老」。比較 Act 2:17,「你們的少年人」,原文是「長老」。與「少年人」形成對比。正如提摩太被勸誡要行為端正,不讓任何人輕視他的年輕( 1Ti 4:12 );這裡也告訴他要記住自己的年輕,並以年輕人對待長者應有的謙遜態度行事。

不可斥責——原文是「不可嚴厲打擊」;不可嚴厲斥責:與 2Ti 4:2 中的「斥責」是不同的詞。

勸勉——勸告。

如同弟兄——因此是平等的;不可轄制他們( 1Pe 5:1-3 )。
2. 凡事清清潔潔——對異性的尊重對待將促進「清清潔潔」。
3. 尊敬——將她們列入教會名冊,作為慈善供養的合適對象( 1Ti 5:9, 17, 18 Act 6:1 )。因此,「尊敬」也用於提供必需品以供養( Mat 15:4, 6 Act 28:10 )。

真寡婦——( 1Ti 5:16 )。那些真正孤單無依的;不像那些( 1Ti 5:4 )有兒女或親屬負責供養的,也不像那些( 1Ti 5:6 )「好宴樂的」;而是那些因世上無親無友而最可能完全信靠神、恆切禱告、並履行教會寡婦所分配的宗教職責( 1Ti 5:5 )的人。關懷寡婦的職責從猶太經濟體制轉移到基督徒( Deu 14:29 16:11 24:17, 19 )。
4. 若寡婦有兒女——不是「真寡婦」,因為她有兒女應當供養她。

孫子孫女——更準確地說,根據希臘文,是「後裔」或「孫輩」[HESYCHIUS]。在古英語中,「nephews」意為「孫輩」[HOOKER, Ecclesiastical Polity, 5.20]。

叫他們——指兒女和後裔。

先學——在教會需要供養他們之前。

在家中盡孝——透過供養他們守寡的母親或祖母,來表達孝道。原文是「向自己的家盡孝」。 「孝道」適用於恭敬地履行子女的職責;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神我們天父與我們關係的地上代表。 「自己的」與教會相對,寡婦相對於教會而言是陌生人。她對自己的兒女有優先於對教會的權利;讓他們履行她對他們的這項優先權利,供養她,而不是加重教會的負擔。

父母——希臘文,(在世的)「祖先」,即他們的母親或祖母,視情況而定。 「叫他們學」暗示這種弊端已滲入教會,寡婦們雖然有兒女或孫輩能夠供養她們,卻仍要求教會供養。

是好的——最古老的手稿省略了這些詞。這些詞可能是抄寫員從 1Ti 2:3 插入的。
5. 真寡婦,孤單無依——與有兒女或孫輩供養的寡婦( 1Ti 5:4 )形成對比。

仰賴神——希臘文是完成式,「已將希望寄託於神,並持續寄託」。 1Ti 5:5 補充了寡婦獲得教會供養的另一個條件,除了她「孤單無依」或沒有兒女供養她之外。她必須不是「好宴樂的」( 1Ti 5:6 ),而是將神作為她主要希望的(希臘文的賓格表示神是她希望的最終目標;而 1Ti 4:10 的與格表示希望寄託於神作為她目前的依靠 [WIESINGER]),並恆切禱告的。她沒有兒女,也沒有任何世俗的牽絆,這會使她更無牽掛地將餘生奉獻給神和教會( 1Cr 7:33, 34 )。比較「女先知亞拿」,她在丈夫去世後一直守寡,「不離開聖殿,禁食祈求,晝夜事奉神」( Luk 2:36, 37 )。保羅暗示,這樣的人將是教會幫助最合適的對象( 1Ti 5:3 );因為這樣的人透過為基督的教會禱告來促進基督的聖工。 「熱切禱告源於對神充滿希望的信心」[LEO]。

在祈求和禱告中——希臘文,「在她的祈求和禱告中」;前者指在需要感下的祈求,後者指禱告(參見 JF & B for 1Ti 2:1 ; JF & B for Php 4:6 )。

晝夜——與路加福音的另一個巧合( Luk 18:7,「晝夜呼籲」);與撒旦「晝夜」的控告形成對比( Rev 12:10 )。
6. 好宴樂的——與 1Ti 5:5 所描述的寡婦相反,因此完全不配得到教會的慈善。希臘文表達了放蕩、揮霍和過度 [TITTMANN]。詞根表達快速編織,因此是奢侈的過度(參見 JF & B for Jas 5:5 )。

活著卻是死的——靈性上已死,肉體上卻活著( Mat 8:22 Eph 5:14 )。
7. 這些事——剛才所說的( 1Ti 5:5, 6 )。

叫他們無可指責——即受教會供養的寡婦。
8. 但——回到 1Ti 5:4,「若有人(一個普遍的命題;因此包括寡婦的兒女或孫輩)不顧自己的親屬(泛指親屬),尤其是自己家裡的人(特指),他就是(實際上)背棄了真道。」沒有愛和其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因為信心的實質不僅僅是意見,而是神的恩典和真理,相信的人將自己的靈魂交託給祂,正如愛的人將自己的心交託給祂一樣」[MACK]。如果在任何情況下,愛的責任是明確的,那就是與自己的親屬有關;未能履行如此明確的義務,就是缺乏愛,因此也缺乏信心的明確證據。 「信心不廢除自然的義務,反而強化它們」[BENGEL]。

比不信的人還不好——因為即使是不信的人(或異教徒)也受自然教導要供養自己的親屬,並且普遍承認這項義務;而這樣做的基督徒,則更糟( Mat 5:46, 47 )。他有更大的亮光,卻沒有藉口,比那些可能違反自然法則的不信者更糟。

9. 翻譯為:「至於寡婦(即教會寡婦職分中的一員;一種女性長老團),凡年紀不到六十歲的,都不可列入名冊。」這些不是女執事,女執事在較年輕時被選出(迦克墩會議規定為四十歲),她們之中有處女(在後來的時代稱為寡婦)也有寡婦,而這裡是指一群寡婦,雖然尚未正式和最終地,被分別出來服事神和教會。在 Act 9:41 中出現了這類群體的蹤跡。多加本人就是這樣的人。正如長老或監督宜只結過一次婚(參見 JF & B for 1Ti 3:2 ; Tts 1:6 ),寡婦也是如此。這裡轉向了一個新主題。這裡的提及不能像 1Ti 5:3 那樣,是指為她們提供教會供養。因為將寡婦限制在六十歲以上是沒有必要且嚴苛的,因為許多寡婦在更年輕的時候可能就需要幫助;同樣,寡婦不得再婚的規定也是如此,特別是保羅自己,在下面( 1Ti 5:14 )勸年輕寡婦再婚;還有她必須養育過兒女。此外, 1Ti 5:10 預設了至少在過去有一定能力,因此貧困寡婦將被排除在外,而這正是需要慈善的群體。而且, 1Ti 5:11 在這種情況下將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她們再婚將對教會有利,而不是有害,因為這減輕了教會供養她們的負擔。特土良 [ On the Veiling of Virgins, 9]、赫馬斯 [ Shepherd, 1.2] 和金口約翰 [ Homily, 31] 都提到了這種教會寡婦職分,每位年齡不小於六十歲,在受尊敬和某些職責上與長老相似;她們以同情的建議服事其他寡婦和孤兒,這項事奉因她們自己對喪親之痛的經驗知識而適合她們,並對她們的性別進行一般監督。年齡無疑是長老的一個要求,正如這裡所說的長老婦女也是如此,目的是為了她們對同性年輕人的影響力。她們由教會供養,但並非唯一受供養的寡婦( 1Ti 5:3, 4 )。

只作一個人的妻子——為了不給猶太人和外邦人造成絆腳石,他們對再婚持不贊成態度(參見 JF & B for 1Ti 3:2 ; Tts 1:6 )。這就是「無可指責」的力量,即使在無關緊要的事情上也不冒犯。
10. 因善行——希臘文,「在榮譽(卓越)的善行中」;她的好名聲所處的領域或要素( Tts 2:7 )。這與 1Ti 3:7 中關於監督或長老的話相呼應,「他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

——若,除了「有好名聲」之外。

她…養育兒女——無論是自己的( 1Ti 3:4, 12 ),還是別人的,這都是「善行」之一;這項資格使她適合服事孤兒和有家庭的母親。

接待客旅—— 1Ti 3:2,「樂於款待」( Tts 1:8 );在長老的情況下。

洗聖徒的腳——效法主( Jhn 13:14 )的榜樣;這是早期基督徒謙卑地「以愛彼此服事」的普遍精神的一個例子。

救濟患難的人——無論是金錢或其他方面的救濟。

竭力行各樣善事——( 1Th 5:15 ;比較 Mat 25:35, 36 中的例子)。
11. 年輕的——指年齡小於六十歲的( 1Ti 5:9 )。

拒絕——拒絕將她們列入長老寡婦的名冊。

放縱——原文是「過於強壯」( 2Ch 26:16 )。

違背基督——反叛基督,她們真正的良人 [JEROME]。

她們就——希臘文,「她們希望」;她們的願望是再婚。
12. 這樣——她們自取其咎,因此必須承受來自神的審判(比較 1Ti 3:6 ),這審判像重擔一樣壓在她們身上。

丟棄了起初的信心——即向基督和教會事奉所許下的承諾。在六十歲或以上不再結婚( 1Ti 5:9 結尾),為了更好地服事基督的聖工,作為長老寡婦,這並非難事;儘管對於普通寡婦來說,再婚並無障礙( 1Cr 7:39 )。這與羅馬教會對年輕適婚女性不自然的獨身誓言完全不同。此外,寡婦長老們承諾保持單身,並非因為單身生活比婚姻生活更聖潔(根據羅馬教會的教導),而是因為基督聖工的利益使其成為必要(參見 JF & B for 1Ti 3:2 )。她們已將「起初的信心」獻給基督,作為長老寡婦;現在她們希望將信心轉移給丈夫(比較 1Cr 7:32, 34 )。
13. 同時——「此外,而且」。

學習——通常是褒義。但這些婦女的「學習」是懶惰、瑣碎和愛管閒事的閒聊。

遊蕩——希臘文,「到處走動」。

挨家閒遊——指教會成員的家( 2Ti 3:6 )。「她們把這家的事傳到那家,又把那家的事傳到這家;她們把所有人的事都告訴所有人」[THEOPHYLACT]。

說長道短——原文是「說些瑣碎的話」。在 3Jo 1:10 中,譯為「胡言亂語」。

好管閒事——惡意地多管閒事;不加考慮地好奇( 2Th 3:11 )。 Act 19:19,「好奇」,是同一個希臘詞。好奇心通常源於懶惰,而懶惰本身就是多嘴的根源 [CALVIN]。

——不只是「說」。希臘詞涉及主題內容和形式 [ALFORD]。

不當說的——( Tts 1:11 )。
14. 年輕婦女——更準確地說,省略的部分應補足為「年輕寡婦」,即泛指年輕寡婦,以區別於被列入長老寡婦名冊的年長寡婦( 1Ti 5:9 )。「所以」的意思是,既然年輕寡婦容易受到這些誘惑,「我願」,或「我希望」等等( 1Ti 5:11-13 )。這裡勸她們再婚的誡命與 1Cr 7:40 並不矛盾;因為兩種情況的環境不同(比較 1Cr 7:26 )。這裡建議再婚是作為性慾、懶惰和 1Ti 5:11-13 中提到的其他弊病的解藥。當然,如果沒有這些弊病的傾向,再婚就不那麼必要;保羅談論的是普遍期望的,並假設可能存在這些弊病的危險,這是很可能的。 「他不是頒布法律,而是為年輕寡婦指出一條補救之道」[CHRYSOSTOM]。

生養兒女——( 1Ti 2:15 );從而獲得日後成為長老寡婦的資格之一( 1Ti 5:10 ),如果神護理如此安排的話。

治理——希臘文,「管理家務」,在婦女應有的位置上;不僭越男人的權柄( 1Ti 2:12 )。

不給——原文是「起點」:因名義上的基督徒行為不檢而招致的羞辱把柄。

敵人——指基督教的敵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 Phl 1:28 Tts 2:8,「那反對的人」。不是撒旦,撒旦在不同的關係中被提及( 1Ti 5:15 )。

毀謗的機會——原文是「為了毀謗」( 1Ti 3:7 6:1 Tts 2:5, 10 )。如果給了把柄,敵人就會利用它來毀謗。敵人急於誇大少數人的過錯,並將責任歸咎於整個教會及其教義 [BENGEL]。
15. 因為——因為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結果已經發生;「有些(寡婦)已經偏離撒旦」,即誘惑者(不是普遍地背棄信仰,而是)因 1Ti 5:11-13 中所指責的錯誤,如性慾、懶惰等,因此給了毀謗的機會( 1Ti 5:14 )。「撒旦總能為閒散的手找到一些惡作劇。」
16. 信徒若有寡婦——指他家中的寡婦,無論與他有何關係。大多數最古老的手稿和譯本都省略了「男人或」,而讀作「若有信主的婦女」。但公認文本似乎更可取。然而,如果最權威的證據要佔上風,那麼意思將是:他一直在談論年輕寡婦;他現在說,如果任何信主的年輕寡婦有需要供養的親屬寡婦,讓她們救濟她們,從而減輕教會的負擔, 1Ti 5:3, 4 (那裡是兒女和孫輩;這裡是指年輕寡婦,為了避免懶惰和放蕩所導致的弊病, 1Ti 5:11, 13 Eze 16:49 ,她們應當勤於善行,例如「救濟患難的人」, 1Ti 5:10 ,從而使自己日後有資格成為寡婦長老)。

叫他們——更準確地說,根據希臘文,「叫他」,或「叫她」;「叫這樣的人」( 1Ti 5:10 )。

受累——原文是「被他們的供養所累」。

真寡婦——真正無助無依的( 1Ti 5:3, 4 )。

17. 從寡婦長老( 1Ti 5:9 )到這裡的長老,這種過渡是自然的。

善於管理——原文是「善於主持」,以智慧、能力和充滿愛的忠誠來管理分配給他們的羊群。

配受雙倍的敬奉——即透過禮物( 1Ti 5:3, 18 )和其他方式表達的敬意。如果一位長老本身因其職位而配受敬意,那麼善於管理的人就更配受雙倍的敬意 [WIESINGER]( 1Cr 9:14 Gal 6:6 1Th 5:12 )。並非字面意義上指善於管理的長老應獲得比不善於管理的人 [ALFORD]、或比寡婦長老、或比執事 [CHRYSOSTOM] 雙倍的薪水。 「雙倍」泛指大量( Rev 18:6 )。

尤其是在講道和教導上勞苦的——希臘文,「教導」;傳講聖道,以及教義或其他形式的教導。這暗示在管理教會的長老中,有兩種:一種是勞苦於講道和教導的,另一種則不是。這裡沒有所謂的平信徒長老,因為這裡提到的兩類人都是管理教會的長老。這暗示每個大型會眾中都存在一個長老團。正如 1Ti 3:1-16 談到他們的資格,這裡則談到他們因其服務應得的認可。
18. 聖經——( Deu 25:4 ;之前在 1Cr 9:9 中引用過)。

牛在踹穀的時候——希臘文,一頭牛在踹穀時。

工人得工價是應當的——或「報酬」;引自 Luk 10:7 ,而 Mat 10:10 則有「他的食物」。如果保羅將「聖經說」這句話延伸到第二句,以及第一句,那麼他將藉此承認路加福音,他自己的助手(由此可見引用的無意恰當性),是受默示的聖經。我認為這是正確的觀點。路加福音當時可能已經流傳了八九年。然而,也可能「聖經說」只適用於引自 Deu 25:4 的經文;那麼他的引用將是一個常見的諺語,主也曾引用過,這個諺語得到所有人的認可,並得到主和祂使徒的認可。
19. 控告長老——指教會的長老。

不要受理——「不要接受」[ALFORD]。

除非有兩三個見證人——在 Deu 17:6 19:15 中,除非有至少兩三個見證人的證詞,否則不允許進行司法定罪(比較 Mat 18:16 Jhn 8:17 2Cr 13:1 1Jo 5:6, 7 )。但提摩太受理對任何人的控告是不同的情況,目的不是司法懲罰,而是勸誡:在這裡,他通常可以受理,而不需要兩三個見證人;但在長老的情況下則不然,因為長老越是熱切地說服反對者( Tts 1:9 ),他就越容易受到煩擾和虛假指控。那麼,提摩太在沒有有力證詞的情況下,不應受理對長老的指控,這是多麼重要啊,因為長老為了有效率,應該是「無可指責的」( 1Ti 3:2 Tts 1:6 )。 1Ti 5:21, 24 暗示提摩太在教會中有審判的權力。毫無疑問,他不會在沒有兩三個見證人證詞的情況下定罪任何人,但在普通情況下,他會傳喚他們,正如摩西律法也允許的,即使只有一個見證人。但在長老的情況下,他甚至在傳喚他們之前,就需要兩三個見證人;因為他們清白的品格更高,而且他們比其他人更容易受到嫉妒和誹謗。「受理」並不包括 ALFORD 所認為的傳喚和定罪,而僅指前者。
20. 犯罪的——無論是長老還是平信徒。

當在眾人面前責備他——在教會公開責備( Mat 18:15-17 1Cr 5:9-13 Eph 5:11 )。只有當這種「責備」被忽視時,犯罪者才應被逐出教會。

叫其餘的人懼怕——讓教會的其他成員對犯罪產生健康的懼怕( Deu 13:11 Act 5:11 )。
21. 我在神——原文是「我鄭重囑咐你」;應如此翻譯( 2Ti 4:1 )。

和主——最古老的手稿中省略了「主」。父神和子基督將作證反對你,如果你不理會我的命令。他生動地將末日審判呈現在提摩太面前,屆時神將顯現,基督將與祂的天使面對面。

蒙揀選的天使——一個尊崇的稱謂。神揀選之愛的對象( 1Pe 2:6 )。不僅「蒙揀選」(根據神永恆的旨意)與被定罪的天使( 2Pe 2:4 )形成對比,而且也標誌著天使的卓越(作為神所揀選的僕役,「聖潔的天使」、「光明的天使」),從而使他們作為保羅鄭重囑咐的見證人更具莊嚴性 [CALVIN]。天使透過行動和同情參與地上的事務( Luk 15:10 1Cr 4:9 )。

這些事——指 1Ti 5:19, 20 的命令。

不可偏心——更準確地說,根據希臘文,「偏見」;在聽取案件所有事實之前「預先判斷」。應該有判斷,但不應有預先判斷。比較 1Ti 5:22 的「輕率」,以及 1Ti 5:24 。

行事——偏袒某人,而「偏見」則是對某人的偏見。一些最古老的手稿讀作「以傳喚(弟兄)到(異教徒)法官面前的方式」。但拉丁通行本和其他權威支持英文譯本中更為可能的讀法。
22. 按手——即按立( 1Ti 4:14 2Ti 1:6 Tts 1:5 )。這與 1Ti 5:19 有關。防止長老發生醜聞的方法是,在按立候選人之前,要謹慎審查其品格;這也適用於其他被按立的教會職事,以及長老。因此,這句話指的是 1Ti 5:19 ,正如下一句話「也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指的是 1Ti 5:20 。 ELLICOTT 和 WIESINGER 將其理解為透過按手將那些被「責備」( 1Ti 5:20 )然後被逐出教會( Mat 18:17 )的人重新接納回教會團契或赦免; 1Ti 5:20 支持這一點。但正如在 1Ti 4:14 和 Act 6:6 13:3 2Ti 1:6 中,按手用於按立(然而,關於堅振禮,比較 Act 8:17 ),這裡似乎最好也這樣理解。

輕率——倉促: 1Ti 5:24, 25 表明等待一段時間是有益的。

也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透過疏忽按立不敬虔的候選人,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對他們的罪負責。或者,從長老到所有可能犯罪的人,有相同的過渡,如 1Ti 5:19, 20 。不要因未能「在眾人面前責備犯罪的人」,以及那些長老職位的候選人,以及所有「犯罪的人」,而在別人的罪上有分。

要保守自己清潔——「自己」是強調詞。「保守你自己」免於參與別人的罪,不要未能責備犯罪的人( 1Ti 5:20 )。因此,很容易過渡到 1Ti 5:23 ,這是關於提摩太個人的;比較 1Ti 5:24 。
23. 不再——作為一種習慣。這條偶爾飲酒的命令是對前面「保守自己清潔」的修正。長老和執事被吩咐「不可好酒」( 1Ti 3:3, 8 )。提摩太似乎在這點上傾向於過度的禁慾主義嚴格(比較註釋,參見 JF & B for 1Ti 4:8 ;比較拿細耳人的願, Num 6:1-4 ;施洗約翰, Luk 1:15 Rom 14 )。因此保羅修正了前面的話,「保守自己清潔」,實際上是說:「我並不是要吩咐那種以禁慾主義為主的清潔,不,你不要再只喝水了,而是要喝一點酒,只要對你的健康有益即可。」ELLICOTT 和 WIESINGER 如此解釋。ALFORD 則認為:提摩太身體虛弱(參見 JF & B for 1Co 16:10, 11 ),並且在作為監督需要採取有力行動時容易膽怯;因此保羅勸他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來改善他的身體狀況,克服這些虛弱。神藉此命令信徒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來保持健康,並預先譴責了在各教派中否認信徒飲酒的人為傳統。

24. 罪有兩種:一種是顯而易見的(希臘文「open beforehand」應如此翻譯;在 Hbr 7:14 中,譯為「顯然的」;原文是「在眼前」,即臭名昭著的),進一步解釋為「先去受審判」;另一種是跟隨在人身後的(「有些人的罪,即他們的罪,跟隨在後」),即不先去,大聲控告,而是隱藏起來,直到審判來臨:所以 1Ti 5:25 ,善行也有兩類:一種是顯而易見的(應如此翻譯,而不是「預先顯明」),另一種是「其他的」,即不顯而易見的。兩者都「不能隱藏」;前一類在惡人和善人身上都已顯明;後一類在兩者身上現在都不顯明,但在最終審判時將會顯明。

先去受審判——如同先驅;大聲疾呼的罪惡控告其作惡者。在我看來,這段話的聯繫是這樣的:他曾吩咐提摩太, 1Ti 5:20,「在眾人面前責備犯罪的人」;在 1Ti 5:22,「也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透過按立不敬虔的人;然後,在「保守自己清潔」這句話的離題中,他防範了提摩太將清潔誤認為禁慾主義的錯誤,並勸他飲酒以增強工作能力,他回到了他作為監督應當有力地責備罪惡(無論是長老還是平民),並透過按立不敬虔的候選人來避免參與他人的罪惡的主題。因此他說,罪有兩類,正如善行也有兩類:一類是顯而易見的,另一類則不然;對於前者,當你被要求時,無論是普遍責備,還是特別按立牧師,你都應該立即果斷行動;至於後者,只有最終審判才能決定;無論現在多麼隱藏,屆時它們「不能隱藏」。這只能指最終審判( 1Cr 4:5 ;因此,ALFORD 將這節經文歸因於提摩太在選擇長老時的判斷是錯誤的);在此之前的所有判斷都是會犯錯的。因此他暗示,提摩太只有在縱容明顯或顯而易見的罪惡時才需要負責;而不是說那些不顯而易見的罪惡最終會逃脫審判:正如在善行方面,他只有在判斷中考慮那些眾所周知的善行時才需要負責,而不是那些秘密的善行,儘管這些善行在最終審判時也不會隱藏。

信仰問答 — JFB 聖經注釋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