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
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
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5 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6 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7 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
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11 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
13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
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
15 弟兄們,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
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上帝並不是說「眾子孫」,指着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着一個人,就是基督。
17 我是這麼說,上帝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18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上帝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19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上帝卻是一位。
21 這樣,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
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
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2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
26 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上帝的兒子。
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
28 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
29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着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加拉太書第 3 章注釋
使徒保羅致加拉太人書
A. R. 福塞特注釋
第 3 章
加 3:1-29. 責備加拉太人放棄信心轉向律法主義。因信稱義得到辯護:律法被證明晚於應許;信徒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律法是我們的訓蒙師,引導我們歸向基督,使我們因信成為神的兒女。
1. 叫你們不順從真理——在最古老的手稿中省略了。
被迷惑了——你們被迷惑了,以致失去了理智。提米斯提烏斯(THEMISTIUS)說加拉太人天生智力非常敏銳。因此,保羅驚訝他們在這種情況下竟會如此被誤導。
你們——強調語氣。「你們,在你們眼前,耶穌基督已經被生動地描繪出來(字面意思是,藉著講道中鮮明的描繪),在你們中間,被釘十字架」(這更符合語義和希臘文語序,而非英文譯本)。正如基督「被釘十字架」,你們也應當因信「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如此便「向律法死了」(加 2:19, 20)。提及「眼睛」是恰當的,因為迷惑被認為是透過眼睛施行的。基督被釘十字架的景象,本應足以抵消一切迷惑。
2. 「你們領受聖靈(藉著外在的神蹟,加 3:5;可 16:17;來 2:4;以及屬靈的恩典,加 3:14;加 4:5, 6;弗 1:13)是藉著行律法呢,還是藉著聽信呢?」這個「只」字暗示:「我希望,省略其他論點,單單將問題建立在此基礎上」;我曾是你們的教師,現在希望從你們那裡「學習」這一件事。聖靈沒有加上「聖」這個形容詞,因為「聖」是一個喜樂的形容詞,而這封書信是嚴厲和責備的 [BENGEL]。
聽信——信心不在於行為,而在於領受(羅 10:16, 17)。
3. 始於——基督徒的生命(腓 1:6)。
聖靈——不僅基督被釘十字架在我的講道中「生動地描繪出來」,而且「聖靈」也藉著賜予祂的屬靈恩賜來證實所傳的道。「既然如此開始」領受祂的屬靈恩賜,「你們現在是否正在被成全」(希臘文如此),也就是說,你們是否正在尋求藉著律法的「屬肉體」的條例來被成全呢?[ESTIUS]。比較羅 2:28;腓 3:3;來 9:10。既然始於聖靈,也就是說,聖靈作為其「本質和主動原則」[ELLICOTT] 掌管你們的屬靈生命,與「肉體」——律法運作的元素——形成對比 [ALFORD]。既然你們的基督教信仰始於聖靈,也就是說,始於源自信心的神聖生命,你們是否正在感官和屬世的事物中尋求更高層次的東西(你們基督教信仰的成全),而這些事物不可能提升聖靈的內在生命,即外在的儀式呢?[NEANDER]。毫無疑問,加拉太人認為他們正在更深入地進入聖靈;因為肉體很容易被誤認為聖靈,即使是那些已經有所進步的人,除非他們繼續保持純正的信心 [BENGEL]。
4. 受了這麼多的苦——即在你們歸信時,受到猶太人和受猶太人煽動的不信同胞的迫害。
徒然——白白地,不必要地,因為你們若歸信猶太教,本可避免這些苦難 [GROTIUS]。或者,你們是否會因從恩典中墮落而失去為你們所受苦難應許的獎賞,以致這些苦難都將「徒然」(加 4:11;林前 15:2, 17-19, 29-32;帖後 1:5-7;約貳 1:8)?
若——更確切地說,「如果這確實(或『的確』)是徒然的」[ELLICOTT]。「如果,正如我所說的,『徒然』確實是事實」[ALFORD]。我傾向於將其理解為對前述詞語的緩和。我對你們抱有更好的期望,因為我相信你們會從律法主義回歸恩典;如果這樣,正如我確信的,你們就不會「受了這麼多的苦」[ESTIUS]。因為「神已將聖靈賜給你們,並在你們中間行了異能」(加 3:5;來 10:32-36)[BENGEL]。
5. 那賜給——或「供應」的,是神(林後 9:10)。祂曾供應並至今仍供應你們聖靈。這些神蹟並不能證明心中有恩典(可 9:38, 39)。他談論這些神蹟,是作為受眾中無可置疑的眾所周知的事實;這是其真實性的一個無意間的證明(比較林前 12:1-31)。
在你們中間行異能——更確切地說,「在你們裡面」,如加 2:8;太 14:2;弗 2:2;腓 2:13;在你們歸信時以及之後 [ALFORD]。
是因行律法呢——即,作為行律法所導致的結果(希臘文如此)(比較加 3:2)。這不可能,因為當你們領受這些聖靈的恩賜時,律法對你們來說是未知的。
6. 加 3:5 的問題在此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答案:是藉著聽信;接著他說:「正如亞伯拉罕信了,」等等(創 15:4-6;羅 4:3)。神將聖靈賜給你們,是信心的結果,而非行為,正如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而非行為(加 3:6, 8, 16;加 4:22, 26, 28)。哪裡有稱義,哪裡就有聖靈,所以如果前者是因信而來,後者也必然如此。
7. 那些出於信心的人——作為他們屬靈生命的源頭和起點。羅 3:26 的希臘文也有相同的短語。
他們——這些人,而且只有這些人,排除了亞伯拉罕所有其他的後裔。
兒女——希臘文是「兒子」(加 3:29)。
8. 並且——希臘文是「此外」。
預見——聖經的一大優點是,其中所有可能引起爭議的點,都以預見的智慧,用最恰當的語言來決定。
要稱義——更確切地說,「稱義」。現在式直說語氣。這是神現在和所有時候稱義的唯一方式。
外邦人——更確切地說,「列國」;或「萬民」,如同本節末尾的希臘文翻譯。神也「因信,而非行為」稱義猶太人。但他在此特別指出外邦人,因為問題涉及的是他們的情況,加拉太人就是外邦人。
預先傳福音——「預先宣告福音」。因為「應許」實質上是福音的預期。比較約 8:56;來 4:2。這證明「古時的先祖們不只盼望暫時的應許」[英國教會第七條信綱]。因此,福音在其基本萌芽階段比律法更古老,儘管前者的完全發展晚於後者。
在你裡面——不是「在你的後裔裡」,這不是這裡提出的重點;而是嚴格地說「在你裡面」,作為你信心的追隨者,它首先指明了在神面前稱義的道路 [ALFORD];或者「在你裡面」,作為所應許的後裔,即基督(加 3:16)的父,基督是信心的對象(創 22:18;詩 72:17),並效法你的信心(參閱 JFB 加 3:9 的注釋)。
萬國——或如上所述,「所有外邦人」(創 12:3;18:18;22:18)。
必蒙福——這是恩典的行為,而非藉行為賺取的。稱義的祝福是藉著信心在應許中賜給亞伯拉罕的,而非藉著行為。因此,對於那些效法亞伯拉罕——信心的父——的人,祝福,即稱義,純粹是藉著信心在應許的主體中而來。
9. 他們——而且只有他們。
因信——(參閱 JFB 加 3:7 開頭的注釋)。
與——一同。
有信心——暗示他們「與他一同蒙福」的內容,即信心,這是他品格的突出特徵,而其結果是所有像他一樣擁有信心的人都將得到稱義。
10. 加 3:9 的證實。那些依靠律法行為的人不能分享祝福,因為他們在「所寫的」咒詛之下,申 27:26,七十士譯本。律法要求「在一切事上」完全順服。要求「持續」順服。沒有人能做到這種順服(比較羅 3:19, 20)。值得注意的是,保羅向熟悉聖經的猶太人引用聖經,如在希伯來書中,是說「說」或「講」;但向外邦人,是說「寫」。所以馬太為猶太人寫作時,引用聖經是「說」或「講」;馬可和路加為外邦人寫作時,是「寫」(太 1:22;可 1:2;路 2:22, 23)[TOWNSON]。
11. 藉著律法——希臘文是「在律法中」。兩者都包含在內。本節和加 3:12 的三段論,根據聖經是:「義人必因信得生。」但律法不是出於信心,而是出於行為(即,不以信心,而是以行為作為稱義的條件基礎)。因此,「在律法中,沒有人能在神面前稱義」(無論在人面前如何,羅 4:2)——即使他能遵守律法,他也不能,因為聖經中稱義的要素和條件手段是信心。
義人必因信得生——(羅 1:17;哈 2:4)。不像本格爾(BENGEL)和阿爾福德(ALFORD)所說的:「因信稱義的人必得生。」希臘文支持英文譯本。此外,對比在於「因信得生」(即,作為他稱義的基礎和源頭),以及「在其中得生」,即在他的行為中(加 3:12),作為他稱義的條件要素。
12. 行——許多人依賴律法,儘管他們沒有遵守;但保羅說,沒有行為,律法對他們毫無用處(羅 2:13, 17, 23;10:5)。
13. 突然的感嘆,他急躁地擺脫那些試圖藉著在律法中尋求稱義而再次將我們捲入律法咒詛的人,轉向「基督」,基督「已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贖出來」。這個「我們」主要指猶太人,律法主要與他們有關,與「外邦人」形成對比(加 3:14;比較加 4:3, 4)。但它並非僅限於猶太人,如阿爾福德(ALFORD)所認為的;因為他們是整個世界的代表民族,他們的「律法」是神對全世界要求的具體體現。不遵守律法的咒詛透過猶太人影響外邦人;因為律法代表神對所有人的義的要求,而猶太人未能遵守,外邦人也同樣無法遵守。加 3:10,「凡行律法的,都在咒詛之下」,顯然不僅指猶太人,也指所有(甚至加拉太人這樣的外邦人)藉律法尋求稱義的人。猶太人的律法代表了普世的律法,它定外邦人的罪,儘管外邦人對此的意識較不明確(羅 2:1-29)。神藉著良心律法啟示祂的「忿怒」,在某種程度上預備了外邦人,使他們在基督被啟示時能領會藉基督而來的救贖。咒詛也必須從外邦人身上除去,如同從猶太人身上除去一樣,以便藉著亞伯拉罕的祝福能流向他們。因此,「我們」在「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中,顯然指猶太人和外邦人。
贖——將我們從先前的捆綁中買贖出來(加 4:5),並「從咒詛中」買贖出來,所有信靠律法和律法行為以求稱義的人都處於咒詛之下。加拉太的外邦人,藉著將自己置於律法之下,正將自己捲入基督主要從中贖出猶太人,並透過他們贖出外邦人的咒詛。祂所付的贖價是祂寶貴的血(彼前 1:18, 19;比較太 20:28;徒 20:28;林前 6:20;7:23;提前 2:6;彼後 2:1;啟 5:9)。
成了——希臘文是「已經成為」。
為我們成了咒詛——為了我們,祂成了我們所是的「咒詛」,使我們不再是咒詛。不僅是被咒詛的(具體),而且是抽象的咒詛,承擔了全人類普遍的咒詛。所以林後 5:21,「為我們成為罪」,不是有罪的,而是承擔了我們全人類的罪,被視為一個巨大的罪惡總和。參閱該處注釋。「Anathema」意為「分別歸神」,歸於祂的榮耀,但歸於那人自己的毀滅。「咒詛」,是一種詛咒。
所記的——(申 21:23)。基督承擔了被掛在木頭上的特定咒詛,是祂代表性地承擔「普遍」咒詛的一個例子。並非猶太人以懸掛的方式處死犯人;而是在以其他方式處死犯人後,為了給他們打上特別的恥辱烙印,將屍體掛在木頭上,而這樣的犯人是受律法咒詛的(比較徒 5:30;10:39)。神的護理如此安排,以應驗咒詛和其他預言,耶穌應被釘十字架,並掛在木頭上,儘管那種死法並非猶太人的處決方式。因此,猶太人輕蔑地稱祂為「Tolvi」,即「被掛者」,稱基督徒為「被掛者的崇拜者」;並以此作為他們最大的反對理由,即祂死於被咒詛的死法 [特里弗(TRYPHO),在殉道者查士丁(Justin Martyr)的著作中,第 249 頁](彼前 2:24)。懸掛在天地之間,彷彿不配於任何一方!
14. 「基督為我們成為咒詛」的用意:「為要使亞伯拉罕的祝福(即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即因信稱義)藉著基督耶穌臨到外邦人」(比較加 3:8)。
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所應許的聖靈(珥 2:28, 29;路 24:49)。這句話並非緊隨前一句(因為我們領受聖靈並非亞伯拉罕的祝福臨到外邦人的結果),而是緊隨「基督已將我們贖出來」等句。
藉著信心——而非藉著行為。這裡他重申了加 3:2 的思想。「聖靈從外面,在我們裡面點燃信心的火花,藉此我們抓住基督,甚至抓住聖靈本身,使祂住在我們裡面」[FLACIUS]。
15. 我是照著人的常情說的——我從日常生活中一個純粹的人類交易中舉例說明。
人的約——其目的遠沒有那麼重要去維護。
一經定準——一旦被批准。
就沒有人能廢棄——「沒有人能廢除」,甚至作者本人也不能,更不用說任何第三方了。沒有人會這樣做,除非他行為不公。更何況公義的神也不會這樣做。律法在此被擬人化,被視為第二方,與神的應許不同,且晚於應許。應許是永恆的,更特別屬於神。律法被視為外在的、後來引入的、例外且暫時的事物(加 3:17-19, 21-24)。
加添——沒有人加添新的條件,使盟約「歸於無效」(加 3:17)。因此,律法主義的猶太教不能改變神與人之間已經藉著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所建立的基本關係;它不能將遵守律法作為一個新的條件加添進去,在這種情況下,應許的實現將附帶一個人類無法履行的條件。這裡的「約」是一個恩典之約,一個後來在福音中實現的應許。
16. 本節是插入語。應許之約不僅是「說」(希臘文是「立」)給亞伯拉罕的,更是「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特別是給後者;這指的是基督(以及與祂不可分離的,字面上的以色列,和屬靈的,祂的身體,教會)。基督在律法頒布時尚未降臨,因此聖約當時不可能實現,而是等待祂——那後裔——的降臨,聖約是向祂說的。
應許——複數,因為同一個應許常被重複(創 12:3, 7;15:5, 18;17:7;22:18),也因為它涉及許多事物;對亞伯拉罕在迦南的字面後裔的屬地祝福,以及對他屬靈後裔的屬靈和屬天祝福;但兩者都應許給基督,「那後裔」,以及字面和屬靈以色列的代表性元首。在屬靈的後裔中,沒有猶太人或希臘人的區別;但對字面後裔,應許仍有部分待實現(羅 11:26)。聖約不是與「許多」後裔立的(如果有很多後裔,或許可以藉此推斷在律法之前有一個後裔,在律法之下有另一個後裔;並且那些源自一個後裔,例如猶太後裔的人,被接納的條件不同,且比源自外邦後裔的人更蒙悅納),而是與一個後裔立的;因此,那「地上的萬族都必因他得福」的應許(創 12:3),將猶太人和外邦人藉著這一個後裔基督聯合起來,作為在相同悅納條件下的共同繼承人,即藉著恩典因信(羅 4:13);不是對某些人藉應許,對另一些人藉律法,而是對所有受割禮和未受割禮的人都一樣,在基督裡構成一個後裔(羅 4:16)。另一方面,律法將猶太人和外邦人視為不同的後裔。神立了一個聖約,但那是一個應許之約;而律法是一個行為之約。律法引入了一個中保,一個第三方(加 3:19, 20),而神與一個後裔基督立了祂的應許之約(創 17:7),並且只將其他人納入其中,只要他們與基督認同並由基督代表。
一個……基督——並非排他性的指人基督耶穌,而是「基督」(沒有加上耶穌,這會限制其意義),包括祂的子民,他們是祂自己的一部分,是第二個亞當,也是蒙救贖人類的元首。加 3:28, 29 證明了這一點:「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這裡加上耶穌是因為指明了那個人)。「你們既屬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
17. 我是這麼說——「這就是我所說的」(加 3:15)的意思。
神所堅定的——「神所批准的」(加 3:15)。
在基督裡——更確切地說,「歸於基督」(比較加 3:16)。然而,拉丁通行本(Vulgate)和古義大利譯本的翻譯與英文譯本相同。但最古老的手稿完全省略了這些詞。
那律法——希臘文是「那在四百三十年後才出現的」(出 12:40, 41)。他不像在「聖約」的情況下那樣,加上「神所頒布的」(約 1:17)。「應許」的時代始於亞伯拉罕從吾珥蒙召進入迦南,結束於他的孫子雅各在應許之地迦南的最後一夜。那產生捆綁的「律法」時代,從他進入捆綁之地埃及時開始逐漸來臨。應許是向他裡面的基督說的,如同在他祖父亞伯拉罕和他父親以撒裡面一樣,而不是向他或他們個人說的。在口頭應許最後一次重複(創 46:1-6)的第二天,在別是巴,以色列人進入埃及。四百三十年是從應許時代的結束,而不是從開始算起,直到律法。在別是巴,與亞比米勒立約後,亞伯拉罕呼求永生神,那井被確認為他和他的後裔永遠的產業。在這裡,神向以撒顯現。在這裡,雅各領受了祝福的應許,神為此將亞伯拉罕從吾珥召出,這是在他居住在應許之地的最後一夜,最後一次重複。
不能——希臘文是「不廢除」。
使……歸於無效——如果將承受產業的權力從應許轉移到律法,應許就會歸於無效(羅 4:14)。
18. 產業——亞伯拉罕的字面和屬靈兒女將繼承的所有祝福,根據對他和他的後裔基督所作的應許,即稱義和得榮耀(加 4:7;羅 8:17;林前 6:9)。
但神——希臘文語序更確切地說:「但神是藉著應許賜給亞伯拉罕的。」結論是,因此產業不是出於律法(羅 4:14)。
19. 「那麼律法有何用處呢?」既然它對稱義毫無益處,它是無用的,還是與神的聖約相悖呢?[加爾文]。
加添——加添到最初的應許之約上。這與加 3:15 的「沒有人能加添」並不矛盾;因為那裡所指的、因此被否定的加添,是一種會加添新的條件,與應許之約的恩典不符的加添。律法,儘管被律法主義者誤解為如此,實際上是為了不同的目的而加添的,即「因為(或希臘文『為了』)過犯」,也就是為了更清楚地顯明對律法的過犯(羅 7:7-9);使人更充分地意識到他們的「罪」,藉著被視為對律法的過犯,從而使他們渴望所應許的救主。這與加 3:23, 24;羅 4:15 相符。其意義很難是「為了遏制過犯」,因為律法反而刺激敗壞的心去違背它(羅 5:20;7:13)。
直到那後裔——在後裔來臨之前的時期。律法是為猶太民族預備的時代(羅 5:20;希臘文是「律法是額外且偶然地介入的」),介於應許和它在基督裡的實現之間。
來——(比較「信心來到」,加 3:23)。
應許——(羅 4:21)。
傳——希臘文是「設立」或「安排」。
藉著天使——作為律法的工具性頒布者 [ALFORD]。神將律法委託給天使,視其為與祂有些疏遠且嚴厲的事物(徒 7:53;來 2:2, 3;比較申 33:2,「祂帶著萬萬聖者降臨」,即天使,詩 68:17)。祂將「應許」保留給自己,並按照祂自己的良善來施予。
藉著中保的手——即摩西。申 5:5,「我站在耶和華和你們中間」:這正是中保的定義。因此,「藉著摩西的手」這句話經常出現。在頒布律法時,「天使」是神的代表;摩西作為中保,代表百姓。
20. 「現在中保不能只屬於一方(而必須屬於他所中保的兩方);但神是獨一的」(不是兩方:由於祂本質的合一性不允許祂與那些將蒙福的人之間有中間方;而是作為獨一的主權者,祂自己的代表,藉著應許直接賜福給亞伯拉罕,並在應許的實現中賜福給基督,「那後裔」,沒有新的條件,也沒有像律法那樣的中保)。所理解的結論是,因此中保不能屬於神;因此,律法及其不可分離的中保附屬物,不能是神處理事務的正常方式,這位獨一且不變的神,祂藉著直接的應許,以主權者的身份與亞伯拉罕打交道,而不是像與另一方訂立契約那樣,附帶條件和中保。神要使人與祂直接交通,而不是讓人被中保隔開,像摩西和律法祭司職分那樣阻礙人親近神(出 19:12, 13, 17, 21-24;來 12:19-24)。律法這樣在人與神之間插入中保和條件,是一種例外狀態,僅限於猶太人,並作為福音的預備性插入語,福音是神處理事務的正常模式,就像祂與亞伯拉罕打交道一樣,即直接面對面;藉著應許和恩典,而不是條件;對所有因信在一個後裔中聯合的國家(弗 2:14, 16, 18),而不是對一個民族,將所有其他民族排除在外並與獨一的共同父親隔絕。對此觀點而言,福音也有一個中保(提前 2:5)並非異議。因為耶穌並非在應許之約或恩典之約中將兩方分開的中保,像摩西那樣,而是在本性和職分上都與神和人合一的(比較「神在基督裡」,加 3:17):代表全人類(林前 15:22, 45, 47),並且在祂裡面也承載著「神性的一切豐盛」。甚至祂的中保職分也將在其使萬物與神和好的目的達成後停止(林前 15:24);而神的獨一性(亞 14:9),作為「萬有中的萬有」,將完全顯明。比較約 1:17,那裡對比了兩位中保——摩西,律法條件的分離中保,和耶穌,恩典的聯合中保。猶太人以背誦示瑪(Schemah)開始他們的敬拜,開頭是:「耶和華我們的神是獨一的耶和華」;他們的拉比(如JARCHIUS)解釋這些話,不僅教導神的合一性,也教導祂的國度將來在地上普世化(番 3:9)。保羅(羅 3:30)從神的獨一性推斷出同樣的真理(比較弗 4:4-6)。祂,作為獨一的,將所有信徒,不分彼此,直接與祂自己聯合(加 3:8, 16, 28;弗 1:10;2:14;比較來 2:11),直接交通。神的合一性包含神子民的合一性,也包含祂直接處理事務,無需中保介入。
21. 「那麼律法(涉及中保)是否與神的應許(沒有中保,單單直接依靠神)相悖呢?斷乎不可。」
生命——律法作為外在規定的準則,永遠不能內在地將屬靈生命賜給那些在罪中自然死亡的人,也不能改變他們的性情。如果律法是一個能夠賜予生命的律法,「那麼(真實地,而非律法主義者憑空想像)義就必藉著律法而來(因為哪裡有生命,哪裡就必有義,這是生命的條件)。」但律法並不聲稱能賜予生命,因此也不能賜予義;所以律法與應許之間沒有衝突。義只能透過對**亞伯
穿上基督——你們在受洗歸入基督的那一刻,就已經穿上或披戴了基督;希臘文正是這個意思。基督對你們而言,就是「成年人的長袍」(羅馬人成年時所穿的長袍,表示不再是孩童)[BENGEL]。GATAKER 將基督徒定義為「穿上基督的人」。論點是:藉著洗禮,你們已經穿上基督;因此,祂既然是神的兒子,你們就憑藉祂藉由生成而來的兒子身分,藉著收養成為兒子。這證明洗禮,當它符合其理想時,並非僅僅是一個空洞的記號,而是一種屬靈的轉移方式,使人從律法上的定罪狀態,轉變為與基督活潑聯合的狀態,並藉著祂與神建立兒子關係(羅 13:14)。唯有基督能藉著用祂的靈施洗,使內在的恩典與外在的記號相符。但由於祂應許在忠實使用這些方式時賜下祝福,教會在愛中正確地假定情況確實如此,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出現。
28. 在這藉著對基督的信心而來的兒子名分中,沒有任何階級比另一個更享有特權,不像律法下的猶太人曾比外邦人享有特權(羅 10:12;林前 12:13;西 3:11)。
為奴的,自主的——基督藉著信心同樣屬於這兩者;因此他將「為奴的」放在「自主的」之前。比較《賈米森、福塞特、布朗聖經注釋》中林前 7:21, 22 和弗 6:8 的注釋。
或男或女——更確切地說,按希臘文是「沒有男和女」。沒有男女之分。性別差異不會造成基督徒特權的差異。但在律法之下,男性享有很大的特權。只有男性身體上有割禮,作為聖約的記號(對比洗禮對男性和女性都適用);只有他們能夠成為君王和祭司,而現在所有男女都是「歸於神的君王和祭司」(啟 1:6);他們對繼承權有優先權。在復活中,性別關係將會終止(路 20:35)。
一——希臘文是「一個男人」;是陽性,而非中性,即在基督裡「一個新人」(弗 2:15)。
29. 並且是後嗣——最古老的手稿省略了「並且」。基督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加 3:16):你們「在基督裡合而為一」(加 3:28),並與基督合一,因為你們已經「穿上基督」(加 3:27);因此你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這等同於說(因此省略了「並且」),你們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不是「憑著律法」,加 3:18);因為產業是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後裔的(加 3:16)。因此他達到了他最初提出的相同真理(加 3:7)。但只能找到一個新的「後裔」,一個公義的繼承者。神自己找到了一粒無瑕疵的人性種子,作為一個新的、不朽的後裔的源頭:「那後裔」(詩 22:30),他們從祂那裡領受新的本性和名字(創 3:15;賽 53:10, 11;約 12:24)。在祂裡面,大衛的血統傳承終止了。祂沒有後代就死了。但祂活著,並將在大衛的寶座上作王。除了祂自己,沒有人有合法的權利坐在上面,因為祂是唯一活著的直接代表(結 21:27)。祂的屬靈後裔從祂靈魂的勞苦中獲得生命,藉著祂的話語重生,這話語就是那不能朽壞的種子(約 1:12;羅 9:8;彼前 1:23)。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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