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
2 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
3 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上帝已經收納他了。
4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
5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裏要意見堅定。
6 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上帝;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上帝。
7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
8 我們若活着,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
9 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
10 你這個人,為甚麼論斷弟兄呢?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上帝的臺前。
11 [經上]寫着: 主說:我憑着我的永生起誓: 萬膝必向我跪拜; 萬口必向我承認。
12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上帝面前說明。
13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
14 我憑着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
15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着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
16 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
17 因為上帝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
18 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上帝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
19 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
20 不可因食物毀壞上帝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
21 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甚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
22 你有信心,就當在上帝面前守着。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
23 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羅馬書 第 14 章 注釋
使徒保羅致羅馬人書
大衛・布朗 注釋
第 14 章
羅 14:1-23 . 同一主題續論——基督徒的寬容。
這裡直到羅 15:13 的主題是,較強壯的基督徒應當如何體諒他們較軟弱的弟兄;這不過是愛的大律法(在第十三章討論過)的一種特定形式。
1. 信心軟弱的——更確切地說,是「在信心上」;也就是說,不是「在所信的真理上軟弱的人」[加爾文(CALVIN)、比撒(BEZA)、阿爾福德(ALFORD)等人],而是(如大多數解經家所同意的)「信心缺乏堅定和廣度,以致無法超越微小顧慮的人」。(參閱羅 14:22, 23 的 JFB 注釋)。
你們要接納——以真誠的基督徒團契接納。
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或許更確切地說,「不要為了決定疑惑」或「顧慮」;也就是說,不是為了與他爭辯以消除他的疑惑:因為這通常會適得其反;而以完全的弟兄情誼和真誠的基督徒情感交流來接納他,是消除這些疑惑最有效的方法。這裡提到了兩種顧慮的例子,涉及猶太人的食物和節期。「強壯的」人,我們會注意到,是指那些知道這些在福音之下已被廢除的人;「軟弱的」人是指那些對此有顧慮的人。
2. 有人信百物都可吃——參閱 徒 10:16 。
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他可能將自己限制在素食,因為害怕吃到可能獻給偶像的食物,因此會不潔淨。(參閱 林前 8:1-13 )。
3. 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可傲慢地輕視「不吃的人」。
不吃的人不可論斷——不可苛刻地論斷「吃的人」。
因為神已經收納他了——作為祂所愛的兒女之一,他在這件事上並非出於放縱,而是出於宗教原則。
4.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更確切地說,「別人的」
僕人呢?——也就是基督的僕人,正如整個上下文所示,特別是 羅 14:8, 9 。
是的,等等——「但他必站立得住,因為神能使他站立得住」;也就是說,神能使他站穩,不是在審判日,使徒在 羅 14:10 中討論的是那個日子,而是在這裡教會的真正團契中,儘管你有所指責。
5. 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一樣」這個補充詞應當省略,因為它會損害原意。
都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在這些事情上,要憑著良心的確信來引導。
6. 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主基督,如前所述。
不守日的人,是為主不守的——各人做他認為是主旨意的事。
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神;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神——吃的人為肉食感謝神,而另一個人則對此有所顧慮;不吃的人也為他因良心緣故而限制自己吃的蔬菜感謝神。從這段關於守日的經文,阿爾福德(ALFORD)不幸地推斷,如果安息日律法在福音之下以任何形式仍然有效,就不可能使用這樣的語言。當然,如果安息日僅僅是猶太節期中的一天,那就不可能;但我們不能僅僅因為它在摩西律法下被遵守就想當然。而且,如果安息日比猶太教更古老;如果,即使在猶太教之下,它也被銘刻在十誡的永恆神聖之中,不像猶太教的其他部分那樣,是在西奈山的恐怖中頒布的;如果律法頒布者自己在地上的時候說:「人子是
安息日的主」(參閱 可 2:28 )——那麼就很難證明使徒必然是想讓他的讀者將其歸類為那些已經消失的猶太節期,而只有「軟弱」的人才會認為它們仍然有效——這種軟弱是那些有更多亮光的人,出於愛,僅僅需要忍受的。
7, 8. 我們沒有一個人——基督徒
為自己活——(參閱 林後 5:14, 15 ),為自己安排或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傾向塑造自己的行為。
也沒有一個人——「我們基督徒中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
8. 我們若活著,是為主活——主基督;參閱 羅 14:9 。
若死了,是為主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如果基督僅僅是一個受造物,那麼這些非凡的話語,若沒有最生動的解釋,任何基督徒都難以忍受。因為基督在這裡——以最強調的措辭,卻以最平靜的語氣——被高舉為基督徒生命和死亡的最高對象;而說這話的人,他對敬拜受造物的厭惡是如此之深,以至於當那些可憐的路加奧尼亞人想要敬拜他時,他衝出去阻止這行為,引導他們歸向「永生神」,作為唯一合法的敬拜對象( 徒 14:15 )。保羅在這裡並非教導這一點,而是將其作為一個已知且公認的事實來訴諸,他只需要提醒他的讀者。而且,由於使徒在寫這些話時從未到過羅馬,他只能知道羅馬
基督徒會同意這種對基督的看法,因為這是所有受認可的基督教傳道人的共同教導,也是所有基督徒的共同信仰。
為要作死人並——「並作」
活人的主——祂死的宏偉目的是為了獲得對祂所救贖的人的這種絕對主權,無論他們是活著還是死去,都歸祂所有。
我們都要——強壯的和軟弱的都一樣。
站在基督的審判臺前——所有最古老和最好的手稿在這裡都讀作「神的審判臺」。現在的讀法無疑是從 林後 5:10 滲入的,那裡出現了「基督的審判臺」。但在這裡,「神的審判臺」似乎是為了引用和 羅 14:11, 12 中的推論而使用的。
11, 12. 因為經上記著說——( 賽 45:23 )。
主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希伯來文:耶和華。
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神承認——因此,必向神對他們的品格和行為所作的判斷跪拜。
12. 這樣看來——使徒推斷。
我們各人必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現在,如果我們記得所有這些都是偶然提出的,目的是為了表明基督是所有基督徒的絕對主宰,在他們「活著」時管理他們對彼此的判斷和情感,並在他們「死去」時安排他們,那麼它對基督絕對神性的見證將顯得非凡。從任何其他角度來看,引用經文以表明我們都將站在神的審判臺前,作為基督徒都應服從基督的奇怪證明。
13. 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擔任彼此的審判官」;但寧可判斷這事,等等——這是一種對「判斷」一詞的美妙運用,意思是:「但這應當是你們的判斷,就是不要放置絆腳石」,等等。
14, 15. 我憑著——或更確切地說,「在」
主耶穌——「有基督的心」( 林前 2:16 )。
深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因此他稱那些相信福音之下所有禮儀區別都已廢除的人為「強壯的」。(參閱 徒 10:15 )。
惟獨——「除非」
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因此,雖然你可以吃它而無罪,但他不能。」
15. 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使他軟弱的良心受傷
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更確切地說,「因為食物」。這裡特意選用「食物」一詞,以其微不足道來對比為它所冒的巨大風險。因此,在下一句中,這個意思被強烈地表達出來。
基督已經為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敗壞他——「即使是最貧窮、最軟弱的弟兄的價值,也無法比『基督為他死』這句話表達得更為有力了」[奧爾豪森(OLSHAUSEN)]。同樣的情感在 林前 8:11 中也以同樣尖銳的方式表達。任何傾向於使人違背良心的事,都傾向於毀滅他的靈魂;而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地幫助促成前者的人,都犯了協助完成後者的罪。
16, 17. 所以,不可叫你們的善——也就是說,你們在猶太食物和節期上的這種自由,儘管有充分的根據。
被人毀謗——因為它對他人造成的傷害。
17. 因為神的國——或者,我們應該說,宗教;也就是說,基督徒被塑造成一個在徹底順服神之下更新的人的群體,其應有的事業和福樂(比較 林前 4:20 )。
不在乎吃喝——「吃喝」
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這是對活潑的基督教信仰的一個美好而全面的劃分。第一項——「公義」——是針對神的,這裡指「正直」,其最廣泛的意義(如在 太 6:33 );第二項——「和平」——是針對我們的鄰舍,指弟兄之間的「和睦」(從 羅 14:19 可以清楚看出;比較 弗 4:3 西 3:14, 15 );第三項——「聖靈中的喜樂」——是針對我們自己。這句話,「聖靈中的喜樂」,描繪了基督徒在聖靈的運行下思考和感受,以至於他們的喜樂可以被視為是激發它的蒙福的聖靈的喜樂,而不是他們自己的喜樂(比較 帖前
1:6 )。
18. 在這幾樣事上——「在這方面」,指這種三重生命。
服事基督的——這裡再次觀察,儘管我們做這三件事是作為「神的國」,但我們這樣做是「服事基督」;使徒在這裡從神轉向基督,就像之前從基督轉向神一樣自然——如果基督被視為一個單純的受造物,這對我們來說是不可思議的(比較 林後 8:21 )。
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這些是神所喜悅的,也是人不得不稱許的。(比較 箴 3:4 路 2:52 徒 2:47 19:20 )。
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參閱 羅 14:15 的 JFB 注釋)。使徒認為,任何傾向於違背弟兄良心的事,都是神工程(因為每個歸主的人都是神的工程)的初步毀壞——其原則與「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 約壹 3:15 )相同。
凡物固然潔淨——「清潔」;禮儀上的區別已經終止。
但人若因食物叫人跌倒,這卻是惡事——那人有罪。
叫你弟兄跌倒,或因此軟弱,一概不做才好——更確切地說,「是軟弱」。有人指出,這三個詞的語氣一個比一個弱:「可能導致弟兄跌倒,甚至阻礙他的基督徒道路,不,即使這兩者都沒有發生——他仍然軟弱;無法完全不理會這個例子,卻又沒有準備好跟隨它。」但這條禁令,即禁食肉、禁酒,以及任何可能傷害弟兄良心的事,必須正確理解。顯然,使徒是在處理基督徒行為的規範,僅僅針對信心軟弱者的偏見;他的指示不應被視為一個人終生的規定,即使是為了廣泛地促進人類的福祉,而僅僅是針對在某些事情上,其他基督徒因軟弱而不相信這種自由是神所允許的情況下,過度使用基督徒自由的警告。這個原則可以合法地延伸到什麼程度,我們在這裡不作探討;但在考慮這個問題之前,重要的是要確定它在這裡實際表達了多少,以及所給出的例證的確切性質是什麼。
22. 你有信心——在這些事情上?
就當在神面前持守——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子句。使徒所說的不是單純的真誠,也不是個人的意見;而是對神的真理和旨意的確信。如果你在神面前形成了這種確信,那麼就在祂面前保持這種狀態。當然,這不應被過度強調,好像與我們軟弱的弟兄討論這些問題是錯誤的。這裡所譴責的只是對小事物的熱心,以至於危及基督徒的愛。
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不自責就有福了——他允許自己做任何事,只要他對其合法性沒有顧慮;他只做他既不知道也不害怕是罪惡的事。
23. 若有疑心而吃的——更確切地說,「但」
就必被定罪——關於「定罪」一詞,參閱 羅 13:2 的 JFB 注釋。
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關於這裡「信心」的含義,參閱 羅 14:22 的 JFB 注釋。
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這是基督徒生活中無可言喻的重要原則。
注:(1) 基督教信仰中有些點對基督徒團契來說並非必要;因此,即使有人在這些點上犯錯,也不應因此將他排除在教會的交通之外,或排除在那些有更多亮光的人的完全信任之外。這種本質與非本質真理的區別被一些自稱對神的榮耀和真理有超乎尋常熱心的人所否認。但他們必須與我們的使徒解決這個問題。(2) 蒙神接納是基督徒團契權利的唯一適當標準。神所接納的,人不能合法地拒絕( 羅 14:3, 4 )。(3) 設立狹隘的基督徒團契標準,其中包含許多自我取悅的成分,因此,防止這種誘惑的最佳方法之一,就是不斷記住基督是所有基督徒為之而活、為之而死的唯一對象;這將成為強壯者與軟弱者之間一種活潑而崇高的聯合紐帶,它將遮蓋所有他們較小的分歧,並逐漸將它們吸收( 羅 14:7-9 )。(4) 考慮到強壯者與軟弱者將一同站立的共同審判臺,將是防止彼此論斷這種不討人喜歡的性情的另一種預防措施( 羅 14:10-12 )。(5) 基督至高無上的神性在本章中何等光輝地彰顯出來!闡釋本身在此無需進一步說明。(6) 儘管寬容是基督徒的一項重要職責,但這並不鼓勵對真理與謬誤之間的區別漠不關心。前者被稅收作為後者的藉口。但我們的使徒在教導「強壯者」忍耐「軟弱者」的同時,在本章中多次暗示真理在所討論的問題上究竟在哪裡,並小心地將那些站在錯誤一方的人稱為「軟弱者」( 羅 14:1, 2, 14 )。(7) 良心的純潔應當以何等神聖的警惕來守護,因為每一次故意的違背都預示著毀滅( 羅 14:15, 20 )!有些人似乎對某些教義的榮耀比對人的靈魂更為熱心,他們通過詢問這與「聖徒的堅忍」有何關係來削弱這個可怕的真理;該教義的擁護者認為有必要解釋「毀壞神的工程」( 羅 14:20 )和「毀壞基督為之而死的人」( 羅 14:15 )的含義,以免裸露地接受它會產生教義上的後果;而該教義的反對者則會問,如果使徒相信這種
災難是不可能的,他怎麼會使用這樣的語言呢?對兩者的真正答案在於將這個問題視為不相關而予以駁回。使徒正在闡明基督教倫理學中一個偉大而永恆的原則——故意違背良心本身就包含著毀滅的種子;或者換句話說,神在更新的靈魂中的工作完全毀滅,以及因此靈魂永遠的失喪,只需要將這種違背良心的行為完全實施。至於這種後果是否確實發生,使徒在這裡沒有給出最微小的暗示;因此,這一點必須在其他地方解決。但是,毫無疑問,正如我們所提出的立場被使徒強調地表達出來一樣,所有自稱基督徒的人的利益都需要在每個適當的場合被宣揚和強調。(8) 對於相對較小的真理點的熱心,是基督徒生活中實質性、普世性和持久性現實的貧乏替代品( 羅 14:17, 18 )。(9) 基督的追隨者之間的「和平」對他們自己來說是如此寶貴的祝福,而且作為對外人的見證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不應為瑣事而破裂,即使這些瑣事涉及一些較小的真理( 羅 14:19, 20 )。而且,這些真理本身並未因此而貶低或危及,反而得到提升。(10) 許多合法的事情並不合宜。因此,在使用任何自由時,我們的問題不應僅僅是:這是否合法?即使合法,它是否能安全地用於弟兄的良心?——它將如何影響我弟兄的靈魂( 羅 14:21 )?任何基督徒都不允許像該隱那樣說:「我豈是看守我弟兄的嗎?」( 創 4:9 )。(11) 每當我們對某個職責點有疑問時——當禁戒明顯無罪,但順從卻不明確合法時——應當始終選擇安全的做法,因為否則本身就是罪惡。(12) 基督教倫理學是何等崇高而美好——它以幾個偉大的原則教導我們如何在實際困難中引導我們的道路,同時兼顧基督徒的自由、愛和信任!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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