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在基督裏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
2 我是大有憂愁,心裏時常傷痛;
3 為我弟兄,我骨肉之親,就是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我也願意。
4 他們是以色列人;那兒子的名分、榮耀、諸約、律法、禮儀、應許都是他們的。
5 列祖就是他們的祖宗;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他是在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上帝。阿們!
6 這不是說上帝的話落了空。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
7 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惟獨「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
8 這就是說,肉身所生的兒女不是上帝的兒女,惟獨那應許的兒女才算是後裔。
9 因為所應許的話是這樣說:「到[明年]這時候我要來,撒拉必生一個兒子。」
10 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既從一個人,就是從我們的祖宗以撒懷了孕,(
11 [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上帝揀選人的旨意,不在乎人的行為,乃在乎召人的[主]。)
12 上帝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
13 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
14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難道上帝有甚麼不公平嗎?斷乎沒有!
15 因他對摩西說: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要恩待誰就恩待誰。
16 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上帝。
17 因為經上有話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
18 如此看來,上帝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
19 這樣,你必對我說:「他為甚麼還指責人呢?有誰抗拒他的旨意呢?」
20 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上帝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甚麼這樣造我呢?」
21 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裏拿一塊做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做成卑賤的器皿嗎?
22 倘若上帝要顯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
23 又要將他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
24 這[器皿]就是我們被上帝所召的,不但是從猶太人中,也是從外邦人中。這有甚麼不可呢?
25 就像上帝在何西阿書上說: 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 我要稱為「我的子民」; 本來不是蒙愛的, 我要稱為「蒙愛的」。
26 從前在甚麼地方對他們說: 你們不是我的子民, 將來就在那裏稱他們為「永生上帝的兒子」。
27 以賽亞指着以色列人喊着說:「以色列人雖多如海沙,得救的不過是剩下的餘數;
28 因為主要在世上施行他的話,叫他的話都成全,速速地完結。」
29 又如以賽亞先前說過: 若不是萬軍之主給我們存留餘種, 我們早已像所多瑪、蛾摩拉的樣子了。
30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那本來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
31 但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着律法的義。
32 這是甚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着信心求,只憑着行為求;他們正跌在那絆腳石上。
33 就如經上所記: 我在錫安放一塊絆腳的石頭,跌人的磐石; 信靠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羅馬書第 9 章注釋
使徒保羅致羅馬人書
大衛・布朗注釋
第 9 章
羅 9:1-33. 前述真理對選民處境與命運的影響——揀選——外邦人的蒙召。
使徒深知自己被視為背叛同胞最珍貴利益的叛徒(徒 21:33;22:22;25:24),因此在展開這部分主題時,以異常激烈的抗議表達了真實情感。
1, 2. 我在基督裡說真話——彷彿浸潤在為不悔改、注定滅亡的耶路撒冷哭泣的基督精神中(比較羅 1:9;林後 12:19;腓 1:8)。
我的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我的良心被聖靈激發、光照,甚至此刻正直接受聖靈的運行。」
2. 我確實有——「我有極大的憂愁(或,悲傷)和心中不住的痛苦」——他的民族對榮耀福音的苦毒敵意,以及他們不信的可怕後果,沉重而持續地壓在他的心靈上。
3. 因為我寧願自己被咒詛,與基督分離,為了——「為了」
我的弟兄,我骨肉之親——他越是感到自己與民族分離,似乎就越是清晰地意識到他們之間的血緣關係。為了解釋這裡所表達的願望,因為它對任何基督徒來說都過於強烈,難以說出或想像,有些人將開頭的詞語翻譯為「我曾希望」,指他過去未蒙光照的狀態;這種解釋過於平淡,難以接受:另一些人則不當地軟化了「被咒詛」一詞的含義。但我們的譯本忠實地表達了原文的含義;如果將其理解為「強烈而模糊的情感,而非明確的觀念」[HODGE] 的語言,熱情地表達了他如何感到自己的整個生命都投入到同胞的救恩中,那麼困難就會消失,我們也會想起摩西如此高貴地表達的類似想法(出 32:32)。
4. 他們是以色列人——見羅 11:1;林後 11:22;腓 3:5。
他們有——「他們的是」
兒子的名分——的確,與新約時代相比,舊約時代是未成年和受監護的狀態,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是僕人的狀態(加 4:1-3);然而,與周圍異教徒的狀態相比,揀選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確實是將他們分別出來,成為神的家(出 4:22;申 32:6;賽 1:2;耶 31:9;何 11:1;瑪 1:6)。
榮耀——那「耶和華的榮耀」,或「神同在他們中間的明顯標誌」,它停留在約櫃上,並在他們曠野漂流期間充滿會幕;在耶路撒冷,它繼續在會幕和聖殿中顯現,直到被擄時,聖殿被拆毀,古老時代的太陽開始西沉,它才消失。這就是猶太人所稱的「舍吉拿」(Shekinah)。
諸約——「應許的諸約」,基督以前的外邦人對此是「局外人」(弗 2:12);指與亞伯拉罕所立的同一聖約,及其後續的更新(見加 3:16, 17)。
律法的頒布——從西奈山頒布,以及此後對律法的擁有,猶太人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他們獨特的榮耀(申 26:18, 19;詩 147:19, 20;羅 2:17)。
事奉神——或,聖所的事奉,指所有神所設立的宗教事奉,在慶祝這些事奉中,他們得以如此親近神。
諸應許——偉大的亞伯拉罕之約的諸應許,逐步展開,並只在基督裡得以應驗;(見來 7:6;加 3:16, 21;徒 26:6, 7)。
5. 列祖也是他們的——這裡可能指聖約的三位偉大列祖——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神曾屈尊以他們的名字稱呼自己(出 8:6, 13;路 20:37)。
並且——所有特權中最崇高的,因此被保留到最後。
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見羅 1:3 的 JFB 注釋)。
祂是萬有之上的神——更確切地說,「萬有之上的神」。
永遠受稱頌。阿們——為了擺脫這裡對基督至高神性的明確見證,人們採取了各種權宜之計:(1) 在「按肉體說,基督也是從他們出來的」之後加上句號,將下一句作為對父神的頌讚——「萬有之上的神,永遠受稱頌」;或者在「萬有」之後加上句號——因此,「基督來了,祂是萬有之上的:神受稱頌」,等等。[ERASMUS, LOCKE, FRITZSCHE, MEYER, JOWETT 等]。但這種觀點是致命的,正如索西努(Socinus)也承認的,在其他聖經頌讚中,「受稱頌」一詞都先於被頌讚的神的名字(例如:「神是應當稱頌的」,詩 68:35;「願耶和華以色列的神是應當稱頌的」,詩 72:18)。此外,這裡的任何頌讚都會「極其無意義和冷淡」;他所要進入的悲傷主題,除了與基督的道成肉身相關之外,根本不會引發頌讚 [ALFORD]。(2) 調換「祂是」的詞序;這樣翻譯就會是,「他們的(即列祖的)基督按肉體說」[CRELLIUS, WHISTON, TAYLOR, WHITBY]。但這是一種絕望的權宜之計,與所有手稿的權威相悖;格羅提烏斯(GROTIUS)和其他人的猜測,認為「神」這個詞應該從文本中刪除,也是如此。因此,這裡根本沒有頌讚,而是一個赤裸裸的事實陳述,即雖然基督「按肉體說」是出自以色列民族,但祂在另一方面是「萬有之上的神,永遠受稱頌」。(在林後 11:31 中,這裡翻譯為「祂是」的希臘文短語,以相同的含義使用;比較羅 1:25,希臘文)。在這種觀點下,作為對基督至高神性的見證,除了所有正統教父之外,一些最有能力的現代評論家也同意 [BENGEL, THOLUCK, STUART, OLSHAUSEN, PHILIPPI, ALFORD 等]。
6. 這不是說神的話落了空——「落到地上」,即失敗了:比較路 16:17,希臘文。
因為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更確切地說,「因為凡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這裡使徒進入了揀選的深奧主題,對此的論述一直延伸到第十一章末尾——「不要以為我為以色列的完全失喪而哀傷;因為那將意味著神對亞伯拉罕的話語失敗了;但並非所有屬於肉體後裔,並以『以色列』之名自居的,都是神不可撤銷的揀選的以色列。」圍繞這個主題的困難不在於使徒的教導,這教導是相當清楚的,而在於真理本身,其證據本身是壓倒性的,但其完美的和諧在現階段超出了人類的理解。這裡錯誤的主要來源在於倉促推斷(如 THOLUCK 等人),從使徒在本章末尾將外邦人的蒙召與以色列的棄絕聯繫起來,並將這個主題延續到接下來的兩章,認為本章主體所討論的揀選是民族性的,而非個人性的揀選,因此只是揀選到宗教特權,而非永恆救恩。在這種情況下,羅 9:6 的論證,即揀選主題的開端,將是:「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揀選並未失敗;因為雖然以色列被棄絕了,但外邦人取代了他們的位置;神有權利選擇祂願意哪個民族享有祂可見國度的特權。」但事實並非如此,外邦人直到本章末尾才被提及;而這節經文的論證是,「並非所有以色列人都被棄絕,而只是其中一部分,其餘的則是神在行使祂主權時所揀選的『以色列』。」而這是一種不僅僅是外在特權的揀選,而是永恆救恩的揀選,這將從下文充分顯明。
7-9. 也不因為他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是兒女——「揀選並非僅僅沿著亞伯拉罕的肉體血統運行;否則,夏甲的兒子以實瑪利,甚至基土拉的兒女,都將被包括在內,但他們並沒有。」
唯有——真正的揀選是神無條件揀選的亞伯拉罕後裔,正如那個應許所例證的。
「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創 21:12)。
10-13. 不但如此,還有利百加——人們可能會認為,偏愛撒拉的兒子有其自然原因,因為撒拉是亞伯拉罕真正的第一任妻子,這與夏甲(撒拉的使女)的兒子和基土拉(亞伯拉罕的第二任妻子)的兒女不同。但在利百加(以撒唯一的妻子)的情況下,沒有這樣的原因;因為她兒子雅各的揀選,是從同一位母親所生的兩個兒子中揀選一個,而且是揀選年幼的而非年長的,並且是在他們出生之前,因此是在他們行善或作惡之前,沒有任何偏愛的原因:這一切都是為了表明區別的唯一基礎在於神無條件的揀選——「不是出於行為,乃是出於那召人的主」。
14.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難道神有不義嗎?斷乎沒有!——這是對前述教義的第一個反對意見,即神揀選一個,棄絕另一個,不是因為他們的行為,而純粹是出於祂自己的美意:「這教義與神的公義不符。」對這個反對意見的回答延伸到羅 9:19,那裡有第二個反對意見。
15. 因祂對摩西說——(出 33:19)。
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我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恩待誰就恩待誰」——「神揀選祂所願意揀選的人,絕無不義,因為祂向摩西明確聲稱有權這樣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句話是以肯定而非否定形式表達的:不是「我只憐憫我所願意憐憫的人」;而是「我憐憫我所願意憐憫的任何人」。
16. 這樣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有內在的願望
也不在乎那奔跑的——積極努力(比較林前 9:24, 26;腓 2:16;3:14)。這兩者對救恩都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救恩並非歸因於其中任何一個,而是純粹「出於施憐憫的神」。見腓 2:12, 13 的 JFB 注釋,「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自己的救恩;因為是神,出於祂自己的美意,在你們裡面運行,使你們又願意又去行。」
17. 因為經上對法老說——這裡請注意使徒如何看待聖經。
正為此——「正是為了這個」
我興起你——「我興起你」
等等——使徒已經表明神聲稱有權揀選祂所願意揀選的人:這裡他以一個例子表明神懲罰祂所願意懲罰的人。但「神並沒有使法老邪惡;祂只是沒有藉著特殊且完全不配的恩典使他變好」[HODGE]。
好在——「可以」
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法老之所以受到這樣的對待,並非因為他比別人更壞,而是「為了使他成為神刑罰公義的紀念碑,正是為了這個目的,神才安排讓他內在的邪惡以這種明確的形式顯現出來」[OLSHAUSEN]。
並使我的名傳遍——「被宣揚」
天下——「這是所有懲罰的原則,即神聖立法者的真實品格應當被知曉。在涉及神的所有目標中,這是最高和最重要的;其本身最值得,其結果也最為有益」[HODGE]。
18. 如此看來,祂——「所以祂」的確是正確的讀法。
祂要憐憫誰就憐憫誰,要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藉著審判性地任憑他們受罪本身(詩 81:11, 12;羅 1:24, 26, 28;來 3:8, 13)以及周圍誘惑的剛硬影響(太 24:12;林前 15:38;帖後 2:17)。
對神主權教義的第二個反對意見:
19. 你必對我說,祂為什麼——「那麼祂為什麼」是正確的讀法。
還指責人呢?因為誰能抗拒——「誰抗拒」
祂的旨意呢?——也就是說,「這教義與人的責任不符」;如果神隨意揀選和棄絕,赦免和懲罰,那麼那些被祂棄絕、無法不犯罪滅亡的人,為何還要受責備呢?這個反對意見與前一個一樣,確鑿地表明了被反對教義的真實性質——即這是先於任何個人品格差異的,對永恆救恩的揀選和非揀選;這是唯一能引發這裡所陳述的反對意見的教義,而且這個教義的反對意見是貌似合理的。那麼使徒的回答是什麼呢?它是雙重的。首先:「受造物質疑造物主是褻瀆和僭越。」
20, 21. 你這個人哪,你是誰,竟敢向神強嘴呢?受造之物豈能對造他的說:「你為什麼把我造成這樣呢?」——(賽 45:9)。
21. 窯匠難道沒有權柄,從一團泥裡拿一塊作成貴重的器皿,又拿一塊作成卑賤的器皿嗎?——「這個反對意見是基於對神與祂有罪受造物之間關係的無知或誤解;它假設神有義務將祂的恩典施予所有人,而實際上祂對任何人都沒有義務。所有人都犯了罪,都喪失了對祂憐憫的一切要求;因此,神完全有權利赦免這個而不赦免那個,將一個器皿作成貴重的,另一個作成卑賤的。但必須記住,保羅在這裡談論的不是神對祂受造物作為受造物的權利,而是作為有罪受造物的權利:正如他自己在接下來的經文中清楚暗示的。他正在回答一個有罪受造物對其創造主的吹毛求疵,他這樣做是為了表明神沒有義務將祂的恩典賜予任何人,而是像塑造泥土一樣擁有主權」[HODGE]。但是,其次:
「這樣的主權並無不公。」
22, 23. 倘若神要顯明——「意欲彰顯」
祂的忿怒——祂對罪的聖潔不悅。
彰顯祂的權能——懲罰罪惡
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也就是說,「注定要受忿怒的器皿」;正如羅 9:23 中的「蒙憐憫的器皿」意指「注定要蒙憐憫的器皿」;比較弗 2:3,「可怒之子」。
預備遭毀滅——STUART 說得很好,他指出「這些陳述所涉及的困難,不能通過軟化一處經文的語言來消除,因為還有許多其他經文與之內容相同;即使我們放棄聖經本身,只要我們承認一位全能全知的神,我們就不能絲毫減輕這些經文所造成的任何困難。」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如果神,正如使徒所教導的,明確「意欲彰顯祂的忿怒,並彰顯祂的權能(以忿怒的方式)」,那麼這只能通過懲罰一些人,同時赦免另一些人來實現;而且如果這兩類人之間的選擇,正如我們的使徒也教導的,不是基於他們自己的行為,而是基於神的美意,那麼最終的決定就必須歸於神。然而,即使在對惡人的必要懲罰中,正如 HODGE 所觀察到的,使徒也希望人們注意到,神「多多忍耐寬容」那些祂公義不悅的對象,而不是過度嚴厲。
23. 又要叫人知道祂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的器皿上——那「神聖憐憫的榮耀豐盛」,「在揀選並為罪人的救恩作永恆安排中彰顯出來」。
24. 這就是我們這蒙召的,不但是從猶太人中,也是從外邦人中召來的——更確切地說,「祂也召了我們,就是我們這些人」,不僅「預先預備」,而且在適當的時候有效地「召了我們」。
不但是從猶太人中,也是從外邦人中——更確切地說,「不只是從猶太人中,也是從外邦人中。」在本章中,外邦人的蒙召首次被引入;之前的一切都與被召的外邦人取代被棄絕的猶太人無關,而是與同一以色列中一部分被揀選,另一部分被棄絕有關。如果以色列的棄絕是完全的,那麼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就不會因外邦人取代他們而應驗;但以色列的棄絕只是部分的,一個「餘民」的保存,其中應許得以實現,只是「照著恩典的揀選」。現在,使徒首次告訴我們,除了以色列的這選民餘民之外,神的目的也是「從外邦人中選取百姓歸於祂的名下」(徒 28:14);而這個主題,就這樣被引入,並一直延續到第十一章末尾。
25. 就如神在何西阿書上說——「何西阿書」。
「那本來不是我子民的,我要稱為我的子民;那本來不是蒙愛的,我要稱為蒙愛的。」——引自何 2:23,雖然不完全是字面引用,這段經文直接關乎的不是外邦人,而是十個支派的國度;但由於他們已經淪落到外邦人的地步,他們「不是神的子民」,從這個意義上說「不是蒙愛的」,使徒便合法地將其應用於外邦人,他們是「與以色列國民隔絕,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彼前 2:10)。
26. 又——另一處引自何 1:10。
「從前在什麼地方對他們說:『你們不是我的子民』,將來就在那裡稱他們為永生神的兒子。」——「稱為永生神的兒子。」「在什麼地方……就在那裡」這句話,似乎只是為了更強調這裡所宣告的恩典性改變,從神聖的排斥到神聖地被接納為神子民的特權。
27-29. 以賽亞指著以色列喊著說——「但以賽亞喊著說」——這句話表示公開作出的莊嚴見證(約 1:15;7:28, 37;12:44;徒 23:6;24:21)。
「以色列人雖多如海沙,得救的不過是——「兒子」
餘數。」——即,只有蒙揀選的餘民才能得救。
28. 因為主必在地上施行祂的話,將事成全,速速地了結——「正在完成計算,並速速地了結」
在公義中;因為主必在地上速速地了結祂的話——(賽 10:22, 23),如七十士譯本所示。使徒對這些話的理解,可能與先知原意有所不同。但如果我們將先知的話「所定的毀滅必充滿公義」理解為,雖然以色列的餘民將蒙恩免於被擄歸回,但大多數不悔改者的「所定的毀滅」將「充滿公義」,或顯明神對罪的公義報應,那麼兩處經文的情感一致性將立即顯現。「速速了結」似乎是指神迅速完成祂的話語,無論是剪除一部分還是拯救另一部分。
29. 又如以賽亞先前說過——「曾說過」
「若不是萬軍之耶和華——即「萬軍之主」:這個詞是希伯來文,但在雅各書中也出現(雅 5:4),因此已在我們的基督教用語中歸化。
給我們存留餘種——意指「餘民」;起初雖小,但適時將成為豐盛的種子(比較詩 22:30, 31;賽 6:12, 13)。
我們早已——「變成」
像所多瑪、蛾摩拉一樣了。」——若非這寶貴的餘種,選民就會像平原上的城市一樣,無論在品格墮落上還是在應得的厄運上。
30, 31.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那麼,這一切的結果是什麼呢?」結果是這樣——與人們預期的非常不同。
那不追求義的外邦人反得了——「得了」
義,就是因信而得的義——正如我們所見,「因信而得的義」是使人稱義的義(見羅 3:22 等的 JFB 注釋),這節經文的意思必然是:「外邦人,當他們不認識基督時,對蒙神悅納完全漠不關心,一旦福音傳給他們,他們就接受了,並經歷了稱義狀態的福氣。」
31. 但以色列人追求——「追求」
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得不著」
律法的義——我們認為,「律法」一詞在這裡的用法與羅 7:23 相同,表示「一種行為原則」;也就是說,「以色列人雖然真誠而堅定地追求蒙神悅納,卻仍然錯失了。」
32, 33. 這是什麼緣故呢?是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卻憑著行為——更確切地說,只是「憑著」
去求——彷彿這樣就能稱義,而稱義並非如此:因此,既然稱義只能憑著信心,他們就錯失了。
因為——這個連接詞是否原在經文中存疑。
他們絆倒在那絆腳石上——更確切地說,「絆倒在絆腳石上」,指基督。但他們這樣做只是。
33. 就如經上所記——(賽 8:14;28:16)。
看哪,我把——這裡結合了兩個彌賽亞預言,這在舊約引文中並不少見。這樣結合起來,預言將使徒所討論的兩類人匯集在一起:那些將彌賽亞視為絆腳石的人,以及那些將祂視為所有希望的房角石的人。如此闡釋,本章沒有嚴重的困難,沒有任何困難不是源於主題本身,其深度是不可測量的;而在所有其他觀點下,我們認為給予它任何一致且有價值的解釋的困難是無法克服的。
注:(1) 「在基督裡」說話行事,良心不僅被光照,而且在聖靈的現時運行之下,這並非超自然受默示者的專屬,而是每個信徒的特權,也應是他們的目標(羅 9:1)。(2) 恩典不會摧毀,只會加強和提升自然情感;基督徒應當努力展現這一點(羅 9:2, 3)。(3) 屬於神的有形教會,並享有其崇高聖潔的特權,是出於神的主權憐憫,應當懷著虔誠的感恩之心看待(羅 9:4, 5)。(4) 然而,最神聖的外在區別和特權,若沒有內心順服神的義,對救恩將毫無益處(羅 9:31-33)。(5) 「神的選民」應當是怎樣的人呢?——在謙卑中,當他們記得神拯救並呼召他們,不是照著他們的行為,而是照著祂自己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創世以前在基督耶穌裡賜給他們的(提後 1:9);在感恩中,因為「誰使你與人不同?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林前 4:7);在對自己的敬虔警惕中;記得「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加 6:7);在殷勤中「使我們所蒙的呼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彼後 1:10);然而又在平靜的信心中,相信「神所預定的人,祂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祂又稱他們為義;所稱義的人,祂又叫他們得榮耀」(羅 8:30)。(6)
對於所有本質上超出人類理解範圍的主題,我們的智慧在於將神在祂話語中所說的,以及祂在對待人類的過程中實際所做的,視為無可爭議的,即使它與我們在有限判斷的最佳運用下可能得出的結果相矛盾(羅 9:14-23)。(7) 宗教上的真誠,或普遍渴望得救,以及勤奮努力行善,如果沒有完全順服神所啟示的救恩方法,將作為在神面前信心的基礎而致命(羅 9:31-33)。(8) 在絕大多數選民被棄絕,以及大量疏遠的外邦人被引入的事件中,神要人看到祂行事的一個法則,這法則在大審判之日將更生動地顯明:「在後的將要在前,在前的將要在後」(太 20:16)。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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