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
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
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4 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7 [他]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8 主不算為有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13 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18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20 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
21 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22 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23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羅馬書第 4 章注釋
使徒保羅致羅馬人書
大衛・布朗注釋
第 4 章
羅 4:1-25 |從舊約闡明前述因信稱義的教義。
首先: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1-3. 這樣,我們可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按肉體說,得了什麼呢?——這句話(如原文語序所示)的意思是:「按肉體說,得了什麼呢?」(「根據」或「透過」肉體);意指「藉著他一切自然的努力或律法的順服」。
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他一無可誇。——「如果行為是亞伯拉罕稱義的基礎,他就有可誇耀之處;但既然他在神面前絕對沒有可誇的,那麼亞伯拉罕就不可能是因行為稱義的。」聖經的話語也與此相符。
3. 經上說什麼呢?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 15:6)。羅馬天主教的解經家和亞米念派的更正教徒認為這句話的意思是,神接受亞伯拉罕的相信行為,作為完全順服的替代。但這與使徒教導的整體精神和字面意義相悖。在整個論證中,信心在稱義之事上與行為直接對立——甚至在羅 4:4, 5 也是如此。因此,其意義絕不可能是單純的相信行為——這與任何其他受命的職責一樣是一種行為(約 6:29;約壹 3:23)——被算為亞伯拉罕的完全順服。其意義顯然是,亞伯拉罕相信那些包含基督的應許(創 12:3;15:5 等),正如我們相信基督本身一樣;在這兩種情況下,信心都只是使我們獲得白白賜予之福分的工具。
4, 5. 做工的——如同僕人賺取工資。
得工價,不算恩典——不算為恩惠。
乃是該得的——乃是應得的權利。
5. 惟有不做工的——那些因「做工」以求順服之工而蒙神悅納感到絕望,因此不嘗試的人。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將自己交託給那位稱只配受定罪之人為義的神的憐憫。
他的信,等等——(參閱羅 4:3 的 JFB 注釋)。
其次:大衛歌頌同樣的稱義。
6-8. 正如大衛也稱——「說」、「宣告」。
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那人雖然沒有任何善行,神卻仍視他為義人並如此對待他。
7, 8. 說:『蒙赦免其過犯,遮蓋其罪惡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 32:1, 2)。大衛在此明確地只歌頌「過犯蒙赦免,罪惡蒙遮蓋,罪孽不被歸算」;但由於負面的福分必然包含正面的福分,這段經文是完全切題的。
9-12. 如此看來,這福氣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也就是說,「不要說,這一切都是針對受割禮的人說的,因此不能證明神稱義的普遍方式;因為亞伯拉罕的稱義發生在他受割禮之前很久,所以與那儀式無關:不,『割禮的記號』是賜給亞伯拉罕作為『印記』(或標誌),證明他在受割禮之前就已有的(稱義的)義;目的是使他能成為歷代以來信徒的父——因信稱義的典範——所有日後因信得永生的人,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將按照他的模式,作為第一個公開的榜樣來塑造。」
13-15. 因為應許——這只是對前述推理的擴展,將剛才對割禮所說的應用於律法。
他必得承受世界——或說,「地上的萬族都必因他得福」。
不是藉著律法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不是憑藉對律法的順服。
乃是藉著因信的義——憑藉他對神應許的單純信心。
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如果福分是藉著順服律法而賺取的。
信心就歸於虛空——整個神聖的方法就被顛覆了。
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對於那些違背律法的人,律法除了定罪和報應之外,一無所有。
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正是律法使那些違背它的人產生過犯;兩者不能沒有彼此而存在。
16, 17. 所以——一個總結:「因此,稱義是藉著信心,以便顯明其純粹的恩典性質,並使所有效法亞伯拉罕信心腳蹤的人——無論是否他的肉身後裔——都能確信與這位信心的父一樣的稱義。」
在——即「在…的計算中」。
他所信的神面前——即「因此,在亞伯拉罕所信的神的計算中,他是我們眾人的父,以便所有人都確信,凡照他所行的,都將像他一樣被對待。」
就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這裡生動地描述了亞伯拉罕信心的性質和偉大,這是我們要效法的。他被要求相信的事超越自然,他的信心必須堅定於神克服身體無能、使不存在的成為存在的能力。但神既然作了應許,亞伯拉罕就相信祂,儘管有這些障礙。這在接下來的經文中得到進一步闡明。
18-22.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當沒有希望的根據出現時。
因信仍有指望——即懷抱著相信的期望。
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即「如同天上的星那樣多」,創 15:5。
反倒因信,心裡堅固,將榮耀歸給神——因神有能力,儘管有所有障礙,仍能成就祂自己的話。
23-25. 然而——這是關於亞伯拉罕的整個論證的應用:這些事蹟並非僅僅作為歷史事實被記錄下來,而是作為神因信稱義之方法的永恆例證。
24.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信那位成就此事的神,正如亞伯拉罕相信神會興起一個後裔,萬國都將因他得福。
25.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因為」。
我們的過犯——即為了用祂的血贖罪。
復活,是為——「因為」,即為了。
我們的稱義——祂的復活是神聖的保證,證明祂「藉著獻上自己,除去了罪」,也是祂整個工作的最高成就,因此我們的稱義與這榮耀的行動恰當地聯繫在一起。
注釋:(1) 因行為稱義的教義,由於它產生自我高舉,與所有真宗教的首要原則相悖(羅 4:2;並參閱羅 3:21-26 的 JFB 注釋,注釋 1)。(2) 罪人稱義的方式歷來都是一樣的,舊約在此事上的見證與新約一致(羅 4:3 等;並參閱羅 3:27-31 的 JFB 注釋,注釋 1)。(3) 在稱義之事上,信心與行為是相對且不可調和的,正如恩典與債務一樣(羅 4:4, 5;並參閱羅 11:6 的 JFB 注釋)。如果神「稱罪人為義」,那麼行為就不能在任何意義上或任何程度上成為稱義的基礎。基於同樣的理由,稱義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在確信我們是「罪人」的情況下)對藉行為稱義感到絕望;其次是「信稱罪人為義的神」——那位有稱義的義可以賜予,並樂意將其賜予那些不配得的人,並因此接受它。(4) 教會的聖禮從未意圖,也不適合,將恩典或救恩的福分賜予人。它們的正確用途是為已存在的狀態蓋上神聖的印記,因此,它們是預設而非創造這種狀態(羅 4:8-12)。正如割禮僅僅「印證」了亞伯拉罕已蒙神悅納的狀態,新約的聖禮也是如此。(5) 正如亞伯拉罕是「世界的後嗣」,萬國都藉著他的後裔基督耶穌在他裡面蒙福,並完全按照他信心的模式稱義,因此真宗教的傳承以及世界將來所經歷的一切救恩,都將帶著驚奇、感恩和喜樂追溯到那個清晨,當時「榮耀的神向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顯現,他在米所波大米,還沒有住在哈蘭的時候」(徒 7:2)(羅 4:13)。(6) 沒有什麼比單純相信神的話語更能榮耀神,尤其是在一切似乎都使應許的實現變得無望的時候(羅 4:18-21)。(7) 聖經中所有信心的例子都被記錄下來,目的是為了在每個世代中產生並鼓勵同樣的信心(羅 4:23, 24;並比較羅 15:4)。(8) 在這個論證中,稱義不能被理解為——正如羅馬天主教徒和其他異端所堅持的——指人品格的改變;因為除了這會將稱義與成聖混淆(成聖在本卷書中有其恰當的位置)之外,本章的整個論證——以及幾乎所有更重要的子句、表達和詞語——在這種情況下都將不合適,只會誤導人。毫無疑問,它專指人與神關係或地位的改變;或者,用學術術語來說,它是一種客觀而非主觀的改變——從罪咎和定罪轉變為無罪開釋和蒙悅納。而證明這是整個論證關鍵的最佳證據是,它打開了使徒在本卷書中賜予我們的多重鎖的所有鎖簧。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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