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2 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上帝的聖言交託他們。
3 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嗎?
4 斷乎不能!不如說,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 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5 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上帝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上帝降怒,是他不義嗎?
6 斷乎不是!若是這樣,上帝怎能審判世界呢?
7 若上帝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8 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9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10 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11 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上帝的;
12 都是偏離正路, 一同變為無用。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14 滿口是咒罵苦毒。
15 殺人流血, 他們的腳飛跑,
16 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17 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18 他們眼中不怕上帝。
19 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
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1 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22 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24 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25 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6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27 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 難道上帝只作猶太人的上帝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
30 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羅馬書第 3 章注釋
使徒保羅致羅馬人書
大衛・布朗注釋
第 3 章
1, 2. 那麼,猶太人有什麼益處呢?——也就是說:「如果最終的審判只取決於內心的狀態,而這狀態在聖約神聖範圍之外的外邦人身上可能與在其中的猶太人身上一樣好,那麼我們猶太人擁有這些優勢又有什麼益處呢?」
回答:
2. 凡事都有許多益處;首先,因為——更確切地說,「首先,因為」。
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這個顯著的表達,通常指「神聖的啟示」,在此轉指聖經,以表達其神諭性、神聖性及權威性。
3, 4. 即使有人不信,那又怎麼樣呢?——使徒所指的是大部分國民的不信;但為了他的論證,溫和地提出這個假設就足夠了,他使用「有人」這個詞來緩和偏見。
他們的不信會使神的信實——或「神的信實」。
歸於無效嗎?——「使之無效」、「使之失效」。
4. 斷乎不可!——字面意思是「願這事永不發生」,也就是說,「摒棄這種想法」——這是我們使徒常用的一個表達,當他不僅要駁斥其教義可能導致的後果,還要表達他對此的厭惡時。 「聖經不允許像英文聖經譯者中常見的那種使用神名的做法」[HODGE]。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說謊的——也就是說,即使這會導致每個人都是說謊的。
當你受審判的時候——詩 51:4 中,七十士譯本如此;但在希伯來文和我們的譯本中是「當你審判的時候」。然而,兩者的普遍情感是相同的——我們應當維護神的公義,無論付出多大的代價。
5, 6. 但如果……——另一個異議:「那麼,似乎我們越不忠信,神的信實就越顯赫;在這種情況下,祂若因我們的不忠信而報復我們,那將是(用世俗的話來說)神的不義。」
回答:
6. 斷乎不可!若不然,神怎能審判世界呢?——也就是說:「這種想法離我們遠去吧!因為那會推翻所有未來的審判。」
7, 8. 因為神的真實……——對同一觀點的進一步闡釋:也就是說,「這種推理歸結為——我們這些傳揚因恩典得救的人,確實被誹謗說教導——我們做的惡越多,神的榮耀就越大;這是一個該受咒詛的原則。」(因此,使徒沒有駁斥這個原則,而是認為只要將其公開譴責就足夠了,因為它震驚了道德感)。
關於這簡短的一節,請注意:(1) 留意聖經在此所佔的地位。在回答「猶太人有什麼益處?」或「割禮有什麼益處?」(羅 3:1) 的問題時,持羅馬天主教觀點的人無疑會強調祭司職分,視其為猶太教體系的榮耀。但在使徒看來,「神的聖言」才是古代教會的珍寶 (羅 3:1, 2)。 (2) 神的永恆旨意與人的自由意志,以及因恩典得救的教義與神律法不變的義務,一直以來都被那些不願屈服於自身理性無法理解的真理的人指責為不一致。但在這現世中,儘管神聖的治理和許多聖經真理籠罩在烏雲和黑暗之中,但這裡所闡述的這些廣闊而深刻的原則,它們自身閃耀著光芒,將被證明是我們信心的錨。「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說謊的」(羅 3:4);而許多主張因恩典得救的人,若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他們受的審判是公義的」(羅 3:8)。
9. 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比他們優越嗎?」
絕不是!——猶太人確實因擁有神的聖言而受益,使他們能更好地學習;但他們並沒有因此變得更好,這只會加重他們的罪責。
10-12. 正如經上所記……——(詩 14:1-3;53:1-3)。詩篇作者的這些陳述確實是受他親眼所見的人類墮落的特定表現所啟發;但這只表明人在不受約束的情況下,其現狀如何,因此這些陳述與使徒的目的完全相關。
13-18. 他們的……——使徒在此從一般性論述轉向具體細節,從聖經不同部分選取經文,論述墮落如何影響身體的不同部位;彷彿要更感人地表明我們「從腳掌到頭頂,都沒有健全之處」。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詩 5:9);也就是說,「從他們心中發出,並透過喉嚨在言語和行為中宣洩出來的,就像敞開墳墓的毒氣。」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詩 5:9);也就是說,「那本是人的榮耀的舌頭(詩 16:9;57:8),卻被濫用於欺騙的目的。」
他們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詩 140:3);也就是說,「那些本應『滴下蜂蜜』、『餵養多人』、『稱謝祂的名』的嘴唇(歌 4:11;箴 10:21;來 13:15),卻被用來分泌和噴射致命的毒液。」
14. 他們的口……——(詩 10:7);也就是說,「那本應『極其甘甜』的口(歌 5:16),卻『被地獄之火點燃』(雅 3:6),充滿了對那些本應蒙福之人的烈怒。」
15. 他們的腳飛跑,流人的血——(箴 1:16;賽 59:7);也就是說,「那些本應『奔跑在神誡命的道路上』的腳(詩 119:32),卻被用來引導人去犯最黑暗的罪行。」
16, 17. 毀滅和悲慘在他們的路上;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這是關於人的道路的補充說明,由前面關於「腳」的論述所引發,表達了人在其道路上散佈的禍害和悲慘,而不是他們自己所不認識的平安,因此他們也無法傳播平安。
18. 他們眼中不怕神——(詩 36:1);也就是說,「如果眼睛能『看見那不能看見的主』(來 11:27),對我們所面對的祂的敬畏之心,將會淨化一切喜樂,並將靈魂從最深的沮喪中提升;但自然人對這一切卻是陌生的。」這幅人類墮落的圖畫多麼生動,它透過身體的每個器官滲透到生命中(羅 3:13-17):但「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耶 17:9)的「絕望的邪惡」中,有多少是「從人心中發出來的」呢?(可 7:21-23;詩 19:12)。
19. 我們知道,凡律法所說的……——也就是說,聖經,被視為行為的律法。
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當然,因此是對猶太人說的。
叫一切的口——為自己辯護的口。
都閉住,普世的人都伏在——也就是說,被看作是,並承認自己。
神的審判之下——因此被定罪。
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稱義——也就是說,被視為並被對待為義人;這從整個論證的範圍和主旨來看是顯而易見的。
在祂面前——在祂的審判台前(詩 143:2)。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參閱羅 4:15;羅 7:7;約壹 3:4 的 JFB 注釋)。
注意,使徒在本節中如何廣泛而深入地奠定了他因恩典稱義的偉大教義的基礎——在人整個本性的混亂中,隨之而來的人類普遍罪惡,因違犯神聖律法而導致全世界的定罪,以及藉著遵守那被違犯的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的不可能性!只有當這些令人謙卑的結論被接受和感受時,我們才能夠欣賞和擁抱福音的恩典,接下來將要闡明。
21-23. 但如今,神的義——(參閱羅 1:17 的 JFB 注釋)。
在律法之外——也就是說,一種我們的律法順服對其毫無貢獻的義(羅 3:28;加 2:16)。
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舊約聖經。因此,這種稱義的義,雖然是新的,因為現在才完全顯明,卻是一種古老的義,在舊約中已被預言和預表。
22. 藉著信耶穌基督——也就是說,「在」
歸給一切相信的人,也在一切相信的人身上——這或許是指福音「臨近」所有的人,並實際「臨到」所有相信的人,作為他們所擁有的(路德和其他人);但大多數解經家將這兩句話理解為「關於信徒」,只是更強調地說明所有信徒,不分區別或例外,都純粹藉著信靠耶穌基督而獲得這白白的稱義。
因為並沒有分別。
23.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儘管人在罪惡的性質和程度上差異很大,但在「世人都犯了罪」這一事實上,最好的人和最壞的人之間絕對沒有區別,因此都伏在神的震怒之下。
虧缺了神的榮耀——或「稱讚」。
神的榮耀——也就是說,「未能贏得祂的認可」(比較約 12:43,希臘文)。這是最好的解經家所持的觀點。
24.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了——我們沒有做任何配得的事。
藉著祂的恩典——祂白白的愛。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一個極其重要的子句;教導我們,稱義雖然完全是白白的,但它並非僅僅是神旨意的命令,而是基於基督之死所成就的「救贖」,也就是「贖價的支付」。任何公正研究相關經文的人,都會清楚地看到「救贖」一詞應用於基督之死時的含義。
25, 26.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或「贖罪祭」。
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心——一些最好的解經家注意到,希臘文通常用「信靠」(πίστις ἐπί),而非「信在」(πίστις ἐν)基督,因此會在「信心」之後加上一個逗號,並將這些詞理解為:「作挽回祭,在祂的血中,藉著信心。」但「信在基督」(πίστις ἐν Χριστῷ)在加 3:26 和弗 1:15 中有使用;而「信在祂的血中」在此是自然且恰當的含義。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更確切地說,是「寬容」或「放過」。
所犯的罪——「那些罪」。
過去的——不是指信徒在歸信基督之前所犯的罪,而是指在舊約時代,在基督來「藉著獻上自己來除掉罪」之前所犯的罪。
藉著神的寬容——神並非赦免,而只是暫時不懲罰這些罪,或將它們放過,直到為它們作出足夠的贖罪。在這樣不歸算這些罪時,神是公義的,但祂的公義並未顯明;在舊約時代這樣做,並沒有「顯明祂的義」。但如今,神可以「設立」基督作「挽回祭,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心」,祂在過去寬容信徒的罪,以及現在赦免他們的罪的程序,其公義性就「顯明」了,被宣告出來,完全呈現在全世界面前。(我們的譯者不幸錯過了這個榮耀的真理,將「過去的罪」理解為信徒過去的罪——在信主之前所犯的罪——並將「寬容」一詞譯為「赦免」,這只意味著「放過」;因此使得「罪得赦免」似乎是「藉著神的寬容」,而這顯然不是)。
26. 為要顯明……在這現今的時候——現在,在福音之下,首次顯明。
祂的義,使祂自己為義,又稱義那信耶穌的人——榮耀的悖論!「在懲罰中公義」,以及「在赦免中慈悲」,人們可以理解;但「在稱義有罪之人中公義」,卻令人震驚。然而,藉著信靠基督之血的挽回祭,解決了這個悖論,並協調了不和諧的元素。因為「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公義得到了完全的滿足;又因為「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慈悲得到了祂心中的喜悅!
注意:(1) 舊約和新約都教導罪人稱義的唯一途徑:只是在啟示的微光中較為模糊;在「完全之日」的無雲光芒下則清晰無比(羅 3:21)。 (2) 既然對救恩的需要沒有區別,那麼自由地領受所預備的救恩也沒有區別。最好的人需要藉著信靠耶穌基督得救;最壞的人也只需要如此。所有得救的罪人都在這個共同的基礎上相遇,並將永遠站立(羅 3:22-24)。 (3) 確信並顫抖的罪人,其信心唯獨繫於基督贖罪的寶血,作為神向有罪之人所設立的唯一挽回祭,以脫離忿怒。儘管他知道自己是「蒙神的恩典,白白地稱義」,但唯有「因基督耶穌的救贖」,他才能在此找到平安和安息(羅 3:25)。 (4) 對舊約信徒的精確觀點並非一群蒙赦免的人,而是一群罪孽暫時被容忍和放過,等待在時機成熟時得到未來贖罪的人(羅 3:25, 26;參閱路 9:31;來 9:15;來 11:39, 40 的 JFB 注釋)。
第一個推論:誇口被排除,這是唯一稱義的途徑。
27, 28. 這樣,誇口在哪裡呢?……被排除了。憑什麼律法呢?——憑什麼原則或方案?
是行為的律法嗎?不是,乃是信心的律法。
28. 所以我們斷定……——或多或少地依賴自己的行為以蒙神悅納,其不可避免的傾向是產生一種「誇口」的精神。但神藉著祂的任何作為來鼓勵罪人產生這種精神,是不可思議的。因此,這就證明了所有形式的「因行為稱義」都是虛假的,而這個教義則不然。
我們的信心領受了義
使罪人稱義,
顯然且完全排除了「誇口」;這是其真理的最佳證據。
第二個推論:這是唯一適合猶太人和外邦人的救恩之道。
29.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救恩之道必須是同樣適合全人類墮落家族的:但因信稱義的教義是唯一奠定普世宗教基礎的;因此,這是其真理的另一個標誌。
30. 神既是一位,祂就要稱義——「祂已堅定不移地定意要稱義」。
那受割禮的是因信,那未受割禮的也是藉著信——這可能只是同一真理的不同表述,以加強語氣(參羅 3:22);儘管本格爾(BENGEL)認為,猶太人作為應許的繼承者,其稱義在此可能特意被說成是「因信」,而外邦人,先前「與應許的聖約隔絕」,其稱義則被說成是「藉著信」,因為他們因此被接納進入一個新的家庭。
異議:
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那麼,這因信稱義的教義,是否廢除了律法的義務呢?如果是這樣,它就不是出於神的。但這種想法斷乎不可,因為它恰恰相反。」
斷乎不可!不如說,我們是堅固律法。——在此會注意到,儘管這個異議很重要,並且為闡明福音的獨特榮耀開闢了如此廣闊的領域,但使徒在此所做的,只是憤慨地駁斥它,打算在論證的後續階段(羅 6:1-23)重新詳細討論它。
注意:(1) 所有真宗教的一個基本要求是,它必須使罪人謙卑,並高舉神;任何滋生自義或助長誇口的體系,其表面都帶有虛假(羅 3:27, 28)。 (2) 福音作為普世宗教的適宜性,使所有不同名號和程度的罪人都能蒙召並有權利尋求庇護和安息,這是其真理的榮耀證據(羅 3:29, 30)。 (3) 神律法在其永恆不變的義務中的榮耀,只有當罪人完全領悟到,並將其深植於靈魂深處時,他才會相信「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他看見自己「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 5:21)。這樣,我們就不是因信廢了律法:不如說,我們是堅固律法。(4) 本章,特別是其後半部分,「是保羅稱義教義的恰當所在,也是新教基督的義歸算和唯獨因信稱義教義的偉大證明經文」[PHILIPPI]。為了確立這個教義,並使其重新紮根於教會的信心和情感中,這一切都值得我們父輩所付出的血腥鬥爭,而教會的智慧和安全、生命和活力,將是「堅守基督使他們得自由的自由,不再被奴役的軛纏住」——絲毫也不——(加 5:1)。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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