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2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3 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
4 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5 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6 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裏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7 祭司的嘴裏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8 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9 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10 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上帝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上帝]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11 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
12 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13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14 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15 雖然上帝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16 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17 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上帝在哪裏呢?」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瑪拉基書 第 2 章 注釋
瑪拉基書
A. R. 福塞特 注釋
第 2 章
瑪 2:1-17 斥責祭司違背聖約;以及百姓雜婚與不忠。
1. 為你們——祭司們特別受到斥責,因為他們的職責是引導百姓走正路,並斥責罪惡,然而他們卻鼓勵並引導百姓犯罪。事奉者不能獨自犯罪或受苦。如果他們跌倒,他們會把其他人也拖下水 [MOORE]。
2. 放在心上——我的命令。
降下咒詛——更確切地說,如希伯來文所示,「那咒詛」;即申 27:15-26;28:15-68 所宣告的咒詛。
咒詛你們的福氣——將你們所享有的福氣變成咒詛(詩 106:15)。
咒詛了它們——希伯來文是「它們各自」;即我已經咒詛了你們每一項福氣。
3. 敗壞——字面意思是「斥責」,與瑪 3:11 祝福的預言「我必斥責那吞噬者」相對應。斥責種子就是禁止它生長。
你們的——字面意思是「為你們」;即對你們有害。
節期祭牲的糞便——節期獻祭牲畜胃裡的糞便;胃是祭司的份(申 18:3),這使得這裡的威脅具有特別的意義。你們將得到胃裡的糞便作為你們的份,而不是胃。
人必將你們與它一同除掉——即你們將與它一同被除掉;它將黏附在你們所到之處 [MOORE]。糞便將被扔在你們臉上,你們將像糞便一樣被除掉,渾身沾滿糞便(王上 14:10;比較耶 16:4;22:19)。
4. 你們就知道——透過苦澀的後果,你們將知道我勸誡你們的目的是為了「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得以存留」;也就是說,我勸誡你們是為了你們自己的益處(這將透過你們遵守利未的命令來確保),使你們回到自己的職責 [MAURER](比較瑪 2:5, 6)。瑪拉基的職責是改革者,引導祭司和百姓歸回律法(瑪 4:4)。
5-9. 他描述了聖約的應許和條件;利未遵守條件並獲得獎賞(比較民 25:11-13,非尼哈的熱心);另一方面,現今祭司們違反條件,因此受到懲罰。「生命」在這裡包括民 25:13 所暗示的永續性,「永遠的祭司職分」。「平安」在這裡和那裡都有提及。MAURER 如此解釋:希伯來文直譯是「我與他所立的約是生命和平安(由我賜予他),我已將它們賜給他:(而就他而言)敬畏(即敬畏),他確實敬畏我」等等。這節經文的前半部分表達了應許和耶和華的應驗;後半部分表達了條件和利未對其的堅定(申 33:8, 9)。猶太祭司們自欺欺人地聲稱擁有聖約的特權,卻忽略了聖約的條件,彷彿上帝受聖約約束必須祝福他們,而他們卻可以免除聖約所施加的一切事奉義務。聖約不僅被稱為「生命和平安的約」,而且是「生命和平安」;因為遵守上帝的律法本身就是獎賞(詩 19:11)。
6. 真理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將律法的真理完全教導百姓(申 33:10)。祭司是律法的常規闡釋者;先知只在特殊場合才如此。
不義…未曾發現——在他的司法職能中沒有不義(申 17:8, 9;19:17)。
與我同行——藉著信心和順服(創 5:22)。
在平安中——即遵守聖約所結的「平安」果實(瑪 2:5)。與上帝、與人、與自己良心和好,是「與上帝同行」的結果(比較伯 22:21;賽 27:5;雅 3:18)。
使多人轉離罪孽——透過積極的教訓和「與上帝同行」的無聲榜樣(耶 23:22;但 12:3;雅 5:20)。
7. 這樣做(瑪 2:6),他盡了祭司的職責,「因為」等等。
知識——關於律法、其教義以及積極和消極的誡命(利 10:10, 11;申 24:8;耶 18:18;哈 2:11)。
律法——即其真實意義。
耶和華的使者——祂旨意的解釋者;比較關於先知,哈 1:13。因此,事奉者被稱為「基督的使者」(林後 5:20);啟示錄中七教會的主教被稱為「天使」或使者(啟 2:1, 8, 12, 18;3:1, 7, 14;比較加 4:14)。
8. 偏離正道——即偏離聖約。
使許多人跌倒——因著可恥的榜樣,這更糟,因為百姓視你們為宗教事奉者(撒上 2:17;耶 18:15;太 18:6;路 17:1)。
在律法上——即在遵守律法方面。
敗壞了…聖約——使其失效,因未履行其條件,從而喪失其應許(亞 11:10;尼 13:29)。
9. 因為你們不遵守聖約的條件,我將不履行應許。
在律法上偏袒——在解釋和執行律法時,偏袒人而不是真理(利 19:15)。
10-16. 斥責那些與外邦人通婚並休棄猶太妻子的行為。
我們豈不都有一位父嗎?——既然我們都有一個共同的起源,為什麼「我們彼此詭詐」(「他的弟兄」是一個普遍的表達,暗示所有人都像天上的同一位父的兒女一樣是「弟兄」和姊妹,帖前 4:3-6,因此也包括那些受傷害的妻子)?即透過休棄我們的猶太妻子,並娶外邦女子為妻(比較瑪 2:14;拉 9:1-9),從而違反了耶和華與「我們的列祖」所立的「聖約」,該聖約規定我們應當是與世上其他民族分離的民族(出 19:5;利 20:24, 26;申 7:3)。與外邦人通婚將會破壞耶和華的這一目的,耶和華是以色列人獨特的父,而不是外邦人的父。「一位父」就是耶和華(伯 31:15;林前 8:6;弗 4:6)。「創造我們」:不僅是肉體的創造,更是「創造我們」成為祂獨特和蒙揀選的子民(詩 102:18;賽 43:1;45:8;60:21;弗 2:10)[加爾文]。這裡對女性的尊重與東方女性普遍受到的貶低形成了多麼鮮明的對比!
11. 行了詭詐——即對被休棄的猶太妻子(瑪 2:14;也見瑪 2:10, 15, 16)。
褻瀆了耶和華的聖潔——透過虐待以色列人(即妻子),他們是分別為聖歸於耶和華的子民:「聖潔的後裔」(拉 9:2;比較耶 2:3)。或者,「耶和華的聖潔」是指祂的聖潔條例和聖約(申 7:3)。但「祂所愛的」似乎是指聖潔的子民以色列,上帝如此無償地愛他們(瑪 1:2),並非因他們有任何功德(詩 47:4)。
娶了——(拉 9:1, 2;10:2;尼 13:23 等)。
外邦神的女子——敬拜偶像的女子:因為聖經中敬拜者被視為與父的關係(耶 2:27)。
12. 師傅和…門徒——字面意思是「看守者和回答者」。因此,「喚醒」用於指教師或「師傅」(賽 50:4);師傅們在看守門徒時很警醒。這裡指的是祭司,他們本應教導百姓敬虔,卻引導他們作惡。「回答者」是門徒,他必須回答老師的問題(路 2:47)[GROTIUS]。阿拉伯人有一句諺語,「無人呼喚,無人應答」,即沒有一個活著的人。因此 GESENIUS 將其解釋為聖殿中利未人的守望(詩 134:1),一個守望者呼喚,另一個回答。但門徒更可能是百姓,是祭司的學生,「在做這事」上,即與外邦妻子結合。「從雅各的帳棚中」證明這不僅僅是祭司。上帝將不放過這樣做的祭司和百姓。
獻祭的——他的獻祭不足以保護他免受因休棄猶太妻子並娶外邦妻子而犯下的罪的懲罰。
13. 又行——「第二次」:這是你們罪行的加重(尼 13:23-31),因為這是對以斯拉時期已經制止過的罪行的重蹈覆轍(拉 9:10)[HENDERSON]。或者,「第二次」的意思是:你們的第一個罪是向主獻上有瑕疵的祭物:現在「又」加上你們對妻子的罪 [加爾文]。
用眼淚遮蓋…祭壇——這是你們無辜的妻子所流的眼淚,你們休棄她們是為了娶外邦妻子。加爾文認為「眼淚」是所有百姓的眼淚,因為他們意識到他們的祭物被上帝嚴厲拒絕。
14. 為何呢?——上帝為何拒絕我們的祭物?
耶和華…在你和你妻子之間作見證——(創 31:49, 50)。
你幼年的妻子——猶太人至今仍很早結婚,丈夫通常只有十三歲,妻子更年輕(箴 5:18;賽 54:6)。
你盟約的妻子——不僅僅是透過一般的婚姻盟約與你結合,更是透過上帝與以色列,即盟約子民之間的盟約,因此對以色列女兒,即妻子的罪,就是對上帝的罪 [MOORE]。婚姻也被稱為「上帝的盟約」(箴 2:17),這裡可能指的是它(創 2:24;太 19:6;林前 7:10)。
15. MAURER 和 HENGSTENBERG 如此解釋這節經文:猶太人以亞伯拉罕為先例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亞伯拉罕娶了夏甲,傷害了他的合法妻子撒拉;對此瑪拉基現在說:「沒有人(曾經)這樣做,在他裡面還有智慧的餘留(能辨別善惡);而那一位(亞伯拉罕,你們向他求助)做了什麼,尋求敬虔的後裔呢?」他的目的(即不是為了滿足情慾,而是為了獲得上帝所應許的後裔)使得這個案例完全不適用於為你們的立場辯護。MOORE(引自 FAIRBAIRN)根據瑪 2:10 更好地解釋說:「祂豈不是使(我們以色列人)合而為一嗎?然而祂還有聖靈的餘留(即祂將我們與其他國家隔離開來,並不是因為世界上沒有聖靈的餘留)。那麼為何(即祂為何將我們隔離開來,作為)那一個(民族;希伯來文是『那一個』)?為了祂可以尋求敬虔的後裔」;也就是說,祂可以擁有「上帝的後裔」,一個作為聖約的保管者、彌賽亞的血統,以及在周圍多神論中為獨一真神作見證的民族。與外邦女子通婚,以及休棄在猶太聖約中結婚的妻子,完全廢棄了這個神聖的目的。加爾文認為「那一個」是指最初的夫婦所形成的夫妻一體(創 2:24)。上帝本可以將許多妻子與一個丈夫結合為一,因為祂不缺乏將屬靈存在賦予夏娃以外的人;限制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敬虔的後代:但請比較瑪 2:10 的注釋。婚姻關係的一個目的是為上帝和永恆培養後代。
16. 休妻——即離婚。
因為人以強暴遮蓋自己的衣服——MAURER 翻譯為:「而且(耶和華恨惡那)以傷害遮蓋自己衣服的人(即他的妻子,在阿拉伯語習語中;比較創 20:16,『他對你來說是遮蓋你眼睛的』;丈夫對妻子如此,妻子對丈夫也如此;也見申 22:30;得 3:9;結 16:8)」。希伯來文支持「衣服」是受詞,指被遮蓋之物。與英文譯本比較,詩 73:6,「強暴以他們為衣裳」。他們的「強暴」是休棄他們的妻子;他們試圖用來遮蓋它的「衣服」是摩西的許可(申 24:1;比較太 19:6-9)。
17. 使耶和華厭煩——(賽 43:24)。這節經文構成了瑪 3:1 等的過渡。當時的猶太懷疑論者實際上說,上帝喜悅作惡者(他們從周圍外邦人的繁榮中推斷出這一點,而他們猶太人相對不繁榮:他們忘記了他們對次要和外在職責的履行並不能彌補他們對律法更重要職責的忽視;例如,他們對妻子應盡的職責,剛才討論過);或者(如果不是)審判的上帝在哪裡(證明祂是)?對此的回答(瑪 3:1)是:「你們所尋求的主,你們所喜悅的盟約的使者(即上帝與以色列所立盟約的神聖批准者),必忽然來到」,不是作為以色列暫時的復興者,而是作為對耶路撒冷毀滅性的審判者(摩 5:18, 19, 20)。「忽然」暗示了猶太人的毫無準備,他們直到圍城最後一刻仍在期待一位暫時的拯救者,然而毀滅性的審判即將摧毀他們。同樣,在基督第二次降臨之前,懷疑論將會盛行。那時祂也將忽然且出乎意料地作為毀滅性的審判者降臨,審判不信者(彼後 3:3, 4)。那時,他們也將假裝尋求祂的降臨,而實際上卻否認它(賽 5:19;耶 17:15;結 12:22, 27)。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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