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2 「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
3 主耶和華說:「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
4 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5 「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
6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
7 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8 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
9 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10 「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污鄰舍的妻,
12 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
13 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
14 「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做;
15 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
16 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17 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18 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19 「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
20 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21 「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22 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
23 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
24 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着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嗎?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
25 「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26 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27 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
28 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29 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30 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
31 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
32 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以西結書 第 18 章注釋
先知以西結書
A. R. 福塞特注釋
第 18 章
本章為上帝的道德治理辯護,闡明祂報應性的義,駁斥猶太人對不公的指控,彷彿他們所受的苦不是因自己的罪,而是因他們祖先的罪。正如第十七章預言了彌賽亞在耶路撒冷幸福的統治,本章則警告他們,只有當他們個人轉向義時,才能享有這些福分。
2. 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女的牙齒酸倒了——他們對上帝公義的不信和誹謗已變得如此普遍,以至於形成了一句諺語。亞當吃了禁果,其罪孽報應在他的後裔身上,這似乎是這句諺語特殊形式的靈感來源;耶利米也提到了這句話(耶 31:29),並在哀 5:7 中解釋:「我們的祖宗犯了罪,如今沒有了;我們卻擔當他們的罪孽。」他們所說的「兒女」是指他們自己,彷彿他們是無辜的,然而他們遠非如此。瑪拿西邪惡統治後,特別是在基巴的被擄者中,所實施的部分改革是他們這樣想的理由;但這種改善只是表面上的,只會助長他們的自義精神,他們將災難的原因歸咎於除了自己以外的任何地方;就像現代猶太人將他們目前的流散歸咎於他們祖先的罪,而不是他們自己的罪。將屬於自己的過錯歸咎於他人,並質疑上帝的公義,是墮落人性的普遍標誌。比較創 3:12,亞當將自己的罪歸咎於夏娃,甚至歸咎於上帝:「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
3. 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用這句俗語——因為我將讓全世界看到,事實上你們並不像自己所想的那樣義,而是邪惡的,你們所受的只是罪孽應得的懲罰;只有被揀選的義人餘民才能倖免。
4. 看哪,所有靈魂都是我的——因此,我能隨意對待所有靈魂,因為它們都是我所創造的(耶 18:6)。作為所有靈魂的創造者,我沒有理由,除了根據人們行為的公義原則,來區別對待,懲罰一些人,拯救另一些人(創 18:25)。「犯罪的靈魂,它必死亡。」罪孽從父傳到子,這意味著子也分擔了罪孽;孩子自然傾向於效法父親的罪,因此他分擔了父親的懲罰:因此,出 20:5 中所包含的上帝治理原則是稱義的。因此,兒子們(如這裡的猶太人)不能抱怨上帝不公義地懲罰他們(哀 5:7);因為他們填滿了他們祖先的罪孽(太 23:32, 34-36)。那位「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兒女懷中」的上帝,緊接著又被描述為「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耶 32:18, 19),祂「將父親的罪孽報應在兒女身上,直到三四代」(這裡補充解釋:「恨我之人的」,也就是說,兒女也像他們的父親一樣恨上帝:前者很可能效法他們的父母,罪孽以累積的力量從父母傳給子女),我們發現(申 24:16):「父親不可因兒女的罪被處死,兒女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被處死;各人要因自己的罪被處死。」嬰兒繼承的罪孽(羅 5:14)是一個可怕的事實,但基督的贖罪解決了這個問題;然而這裡談論的是成年人。無論社群因與祖先的罪孽相關而遭受何種懲罰,悔改的成年個體都將倖免(王下 23:25, 26)。這並非新事,正如有些人錯誤地解釋這段經文;上帝的原則始終是只懲罰有罪的人,而不是因父親的罪而懲罰無辜的人。上帝在這裡並沒有改變祂的治理原則,而只是要將其如此個人化地顯明給每個人,以至於猶太人不再將屬於自己的過錯歸咎於上帝和他們的祖先。
犯罪的靈魂,它必死亡——而且只有它(羅 6:23);無辜者不會。
5. 這裡開始以一系列假設案例來說明上帝的無私。第一個案例在結 18:5-9 中給出,是義人。所選取的優點是針對當時盛行的罪惡,這樣的人遠離這些罪惡;因此,省略了一些在不同情況下本應列舉的義的特徵。每個時代都有其特有的誘惑,義人將以其防範時代特有的內外污穢而著稱。
義人……合法……正確——律法第二誡的職責,源於敬畏上帝。虔誠是所有愛的根源;將屬於各人的歸還給各人,無論是鄰舍還是上帝。
6. 不在山上吃祭物——指高處,那裡築有祭壇。這是雙重罪:在聖殿以外的地方獻祭,而上帝只在聖殿批准獻祭(申 12:13, 14);並且是向偶像獻祭,而不是向耶和華獻祭。「吃」是指與祭物相關的宴席(參看出 32:6;申 32:38;士 9:27;林前 8:4, 10;10:7)。
不向……偶像舉目——即敬拜(詩 121:1)。迷信者被比作妓女;他們的眼睛熱切地追逐屬靈的淫慾。義人不僅不實行,甚至不看屬靈淫慾的眼神(伯 31:1;太 5:28)。
以色列的偶像——不僅是外邦人的偶像,甚至是以色列的偶像。他同胞的習俗不能使他誤入歧途。
不玷污鄰舍的妻——他不僅遠離屬靈的,也遠離肉體的姦淫(比較林前 6:18)。
不親近經期的婦人——據說麻風病和象皮病是這種關係的結果 [耶羅米]。即使對自己的妻子,也應保持貞潔(利 18:19;20:18)。
7. 將當頭還給人——指窮債戶絕對需要的東西;例如他的衣服,債主必須在日落前歸還(出 22:26, 27),以及他的磨石,這是準備食物所必需的(申 24:6, 10-13)。
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將衣服給赤身的人——(賽 58:7;太 25:35, 36)。公義的職責之後是仁慈的職責。僅僅不對鄰舍做錯事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對他行善。一個人所擁有的食物,雖然是「他的」,但給他不是讓他獨自保留,而是讓他分給有需要的人。
8. 不取利息——字面意思是「咬」。律法禁止猶太人向弟兄收取利息,但允許他們向外邦人收取(出 22:25;申 23:19, 20;尼 5:7;詩 15:5)。律法的字面意義僅限於猶太政體,現在不具約束力;事實上,收取利息的原則當時也得到了認可,因為它被允許用於外邦人。律法的精神仍然約束我們,我們不應利用鄰舍的需要來致富,而應滿足於適度,甚至不收取利息,在有需要的人的情況下。
不取增益——指其他種類的財富;而「利息」指金錢(利 25:36)。
縮手不作惡——當他有機會並可能找到一個看似合理的藉口,以犧牲鄰舍的利益來促進自己的收益時,他會縮回自己的手,不去做自私所驅使的事情。
判斷——公義。
9. 誠實——正直。
他必存活——字面意思是「在生命中存活」。今生昌盛,但來生更昌盛(箴 3:1, 2;摩 5:4)。
10-13. 第二個案例是虔誠父親的不虔誠兒子。他虔誠的出身非但不能為他開脫,反而加重了他的罪孽。
強盜——或字面意思是「破壞者」,即破壞所有公義的約束。
對任何人做同樣的事——希伯來文和並行經文(結 18:18)要求我們翻譯為「對他的弟兄做這些事中的任何一件」,即結 18:11 等經文中所列舉的事 [毛雷爾]。
11. 那些職責——他父親所做的(結 18:5, 9)。
12. 欺壓貧窮人——他欺壓的對象是貧窮人,這加重了他的欺壓;而在結 18:7 中,表達方式只是「欺壓任何人」。
可憎的事——單數,指結 18:6 結尾提到的特定一件事。
13. 他豈能存活呢?——因為他父親的功德;這與「因他父親的罪孽而死」(結 18:17)形成對比。
他的血歸到他自己身上——他流血死亡的原因將歸咎於他自己;上帝不應受責備,祂懲罰他是公義的。
14-18. 第三個案例:一個兒子不效法不義父親的腳步,而是行在上帝的道上;例如,約西亞,有罪的亞們的虔誠兒子;希西家,亞哈斯的兒子(王下 16:1-20;18:1-37;21:1-22:20)。
看見……並思想——兩個動詞在希伯來文中是同一個詞,「看見……是的,看見」。重複意味著需要仔細觀察,以便兒子不被父親的壞榜樣引入歧途;因為兒子們通常對父母的罪視而不見,甚至模仿它們,彷彿它們是美德。
17. 縮手不害貧窮人——即當他有機會且可以不受懲罰地這樣做時,他 abstained from oppressing the poor。該短語在結 16:49 中指救濟窮人,其不同含義似乎促使費爾貝恩(FAIRBAIRN)採用了「沒有轉手不顧」的讀法,但希伯來文並不支持。然而,結 20:22 使用該短語的含義與這裡的英文譯本有些相似,即 abstained from hurting。
19. 這裡猶太人反對先知的話,在他們的反對中,似乎尋求延續他們最初抱怨的事情。因此,應翻譯為:「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現在,他們似乎覺得兒子為父親的惡行受苦是一種安慰;因為這會撫慰他們的自愛,讓他們認為自己是無辜的受害者,為他人的罪孽受苦,並會證明他們目前的生活方式是正當的,他們不願放棄這種生活方式去追求更好的。作為回應,以西結重申了每個人都將根據自己的功過受到對待的真理 [費爾貝恩]。但格羅修斯(GROTIUS)支持英文譯本,其中猶太人反駁先知:「為什麼(你這樣說)兒子(常常,就像我們的情況,儘管無辜)不擔當(即為)他們父親的罪孽呢?」以西結回答說,不是像你說的那樣,而是像我奉上帝的名說的那樣:「當兒子做了……」英文譯本比費爾貝恩的更簡潔。
20. 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申 24:16;王下 14:6)。
義……惡——即義的獎賞……惡的懲罰。「義」並非指任何人絕對義;而是指那些因基督的緣故被歸算為義的人,儘管在舊約之下他們自己不明白他們被視為義的基礎,但他們真誠地按照上帝所指定的方式尋求義,只要他們當時理解這種方式。
21-24. 最後兩個案例,顯示上帝的公義: (1) 悔改的罪人將根據他的新順服受到對待,而不是根據他以前的罪。 (2) 轉離義行而犯罪的義人將因後者受到懲罰,他以前的義行對他毫無益處。
他必存活——絕望驅使人陷入頑固的魯莽;因此,上帝藉著給予希望來吸引人悔改 [加爾文]。
對頑固的罪人,威脅常是堅硬的,
他被罪惡纏繞,準備抵擋風暴,
但當溫和的憐憫之光照耀時,
他融化了,拋開了沉重的斗篷。
迄今為止的案例都是一代人與另一代人之間從壞到好的轉變,反之亦然。這裡是指同一個個體中的這種轉變。這對這裡所指的人們實際產生影響,因此放在最後是恰當的。上帝非但沒有將他人的罪罰加諸於人,甚至如果他們從罪轉向義,祂也不會懲罰他們自己的罪;但如果他們從義轉向罪,他們就必須公義地預期,他們以前的良善不能贖罪後來的罪(來 10:38, 39;彼後 2:20-22)。巴比倫的流亡提供了一個悔改的機會,讓那些在猶大本應被處死的人,在律法可以執行時,得以悔改;因此,它為福音鋪平了道路 [格羅修斯]。
22. 他必因他所行的義而存活——因它而存活,而不是為它而存活,彷彿它贖罪了他以前的罪;而是「因他所行的義」而存活,作為他已經因將要來的彌賽亞的功德而蒙上帝悅納的證據。福音為我們闡明了許多這樣的經文(彼前 1:12),這些經文在當時理解得模糊,然而人們有足夠的光照可以得救。
23. (提前 2:4;彼後 3:9)。如果人滅亡,那是因為他們不願來到主面前得救;而不是因為主不願拯救他們(約 5:40)。他們踐踏的不是公義,而是憐憫;當甚至憐憫都與他們為敵時,他們還有什麼希望呢?(來 10:26-29)。
24. 義人——一個表面上如此的人;正如太 9:13 所說:「我來不是召義人」,等等,即那些自以為義的人。只有那些藉著上帝的恩典堅持不懈的人才是真正的聖徒(太 24:13;林前 10:12;約 10:28, 29)。
轉離……義——徹底的背道;不像敬虔之人因軟弱或疏忽而犯的例外罪行,他們事後會為此哀傷和悔改。
不被記念——不被考慮以拯救他們。
他的過犯——徹底的背道。
25. 他們說「主的道不公平」的理由是,上帝以不同的方式對待不同階層的人。但實際上是他們的道不公平,因為他們生活在罪中,卻期望被視為義人。上帝的道始終是根據各人的功過來對待不同的人。
26-28. 最後兩個例子以相反的順序重複。上帝對祂治理原則的強調聲明,除了簡單的陳述之外,不需要進一步的證明。
在其中——在實際的罪中,這些罪是剛才提到的「罪孽」原則的表現。
27. 他必救自己的靈魂——即他將因悔改而得救。
28. 思想——悔改的第一步;因為不敬虔的人既不思想上帝,也不思想自己(申 32:29;詩 119:59, 60;路 15:17, 18)。
29. 儘管上帝的公義**如此明顯,罪人仍然反對它,因為他們不願看見它(彌 2:7;太 11:18, 19)。
30-32. 既然上帝要「照你們的行為」審判你們(箴 1:31),你們唯一的希望就是「悔改」;這是一個確定的希望,因為上帝不喜悅在憤怒中審判他們,而是恩典地渴望他們悔改得救。
我必審判你們——儘管你們吹毛求疵,但我的回答已足夠:我,你們的審判者,如此宣告,並將按照我的旨意審判你們;那時你們的吹毛求疵就必須終止。
悔改——內心的歸正(啟 2:5)。希伯來文中有同音異義的詞語:「你們轉回,並歸回。」
你們自己轉回,等等——悔改的外在果實。不像旁註所說的「轉回他人」;因為並行經文(結 18:31)是「將你們一切的過犯從你們身上除掉」。然而,動詞後省略賓語的希伯來文可能意味著兩者都包括在內:你們自己和所有你們能影響的人都轉回。
從一切……過犯中——並非指信徒是完美的;而是他們真誠地追求完美,以便習慣性地、故意地不與任何罪惡為伍(約壹 3:6-9):
你們的滅亡——字面意思是「你們的網羅」,將你們纏繞在滅亡中。
31. 將你們一切的過犯從你們身上除掉——因為你們的邪惡原因在於你們自己;你們唯一的逃脫之路是與上帝和好(弗 4:22, 23)。
為自己造一個新心——這表明的不是人能做什麼,而是人應該做什麼:上帝要求我們做什麼。只有上帝才能賜給我們一個新心(結 11:19;36:26, 27)。命令人去做他們自己做不到的事,是為了驅使他們(而不是像猶太人那樣將過錯歸咎於自己以外的地方)去感受自己的無助,並尋求上帝的聖靈(詩 51:11, 12)。因此,外在的勸勉,可以說,是上帝用來賜予恩典的器官或工具。所以我們可以像奧古斯丁一樣說:「賜下你所要求的,然後要求你所願的。」我們的力量(本身是軟弱的)足以應付祂所要求的一切,只要祂賜予供應 [加爾文]。
靈——悟性:正如「心」指意志和情感。根必須改變,果子才能好。
你們為何死亡呢?——自取滅亡。上帝的預定對我們來說是隱秘的;對我們來說,祂邀請所有人,並且不會拒絕任何尋求祂的人,這就足夠了。
32. (哀 3:33;彼後 3:9)。上帝「不輕易發怒」;懲罰是「祂的奇異工作」(賽 28:21)。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中文翻譯版權屬本站所有者,歡迎轉傳,禁止商業使用。@2026 尼希米讀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