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2 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3 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4 哈突、示巴尼、瑪鹿、
5 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6 但以理、近頓、巴錄、
7 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8 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9 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10 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11 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2 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3 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14 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5 布尼、押甲、比拜、
16 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17 亞特、希西家、押朔、
18 荷第雅、哈順、比賽、
19 哈拉、亞拿突、尼拜、
20 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21 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22 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23 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24 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25 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26 亞希雅、哈難、亞難、
27 瑪鹿、哈琳、巴拿。
28 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上帝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29 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上帝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30 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31 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上帝殿的使用,
33 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上帝殿裏一切的費用。
34 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上帝的殿裏,照着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上帝的壇上。
35 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裏。
36 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上帝的殿,交給我們上帝殿裏供職的祭司;
37 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上帝殿的庫房裏,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38 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上帝殿的屋子裏,收在庫房中。
39 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裏,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上帝的殿。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尼希米記 第 10 章 注釋
尼希米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10 章
1. 尼希米,省長(Tirshatha)——他的名字因其作為波斯君王代表的高級官職,被列在名單之首。所有階層都參與了簽署;但百姓由他們的長老代表(尼 10:14),因為不可能讓全國每個人都參與蓋印。
那些未在蓋印現場的人,透過口頭或舉手表示同意,來批准這份聖約,並以莊嚴的誓言約束自己,要遵行神的律法,若違背則自招咒詛。
29-37. 遵守並遵行一切誡命,等等——這份國家聖約,除了普遍性地莊嚴承諾順服神聖律法外,還具體列出了他們對某些特定職責的承諾,這些職責因當時的性質和緊急情況而顯得極為迫切和重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他們將避免與外邦人締結婚姻關係;他們將嚴格遵守安息日;他們將讓土地每第七年享受安息並豁免債務;他們將為聖殿事奉提供奉獻,聖殿事奉的必要開支以前由聖殿庫房支付(代上 26:20),當庫房空虛時,則由國王的私人錢包支付(代下 31:3);他們將按時繳納祭司的應得份額。對初熟之物的詳細而具體的列舉,是為了讓所有人充分了解他們的義務,並且沒有人可以藉口無知而拒絕繳納稅款,因為許多人的貧困和另一些人的不敬虔使他們極易逃避這些稅款。
32. 為我們神殿的事奉,每人繳納三分之一舍客勒——律法要求每個二十歲以上的人向聖所繳納半舍客勒。但由於戰爭和被擄導致百姓普遍貧困,這項貢獻被減至三分之一舍客勒。
34. 我們掣籤……為獻柴——運送木柴以前是尼提寧人的工作。但由於他們中很少人歸回,這項職責便按經文所述分配。這項習俗後來變得非常重要,約瑟夫斯在《猶太戰記》2.17, 6 節中提到「Xylophoria」(Xylophoria),即百姓將木柴運到聖殿的某些固定而莊嚴的時刻。
38. 利未人收取什一奉獻時,亞倫的子孫祭司要與他們同在——這是一項審慎的安排。一位尊貴的祭司在場,將確保什一奉獻的和平交付;至少,他的監督和影響將有助於防止交易中發生任何錯誤,例如百姓欺騙利未人,或利未人詐騙祭司。
什一奉獻中的什一奉獻——利未人收取所有土地產物的十分之一後,被要求將其中十分之一交給祭司。利未人還負有額外義務,將收到的什一奉獻運送並存放在聖殿庫房中,供祭司使用。
39. 我們必不離棄我們神的殿——這項莊嚴的承諾在聖約結束時再次重申,表達了當時百姓對神的榮耀和敬拜所懷的強烈熱忱。在為他們國家罪惡(其中離棄真神的事奉是主要罪惡)而感到深切悲傷和悔改,以及對他們長期被擄的痛苦記憶猶新之際,他們立誓,並(在熱切的奉獻衝動以及對他們復興的感恩驅使下)自以為絕不會忘記他們的誓言,要歸屬於主。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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