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 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 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 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 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15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18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 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20 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2 「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申命記 第 21 章 注釋
摩西五經之第五卷,稱為申命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21 章
1-6. 若在田野裡發現被殺的人……躺臥在那裡,卻不知道是誰殺了他—這裡所規定的儀式,是在發現被屠殺的屍體時必須遵守的,這顯示了摩西律法試圖將神聖性與人血聯繫起來的觀念,謀殺所激發的恐懼,以及人們擔心上帝會因此向全國報復,以及土地因無辜、未贖罪的血流出而被視為受到玷污。根據猶太作家的說法,公會(Sanhedrin)負責處理此類案件,派遣代表團調查附近地區。他們向發現屍體地點最近的城鎮報告。然後,他們的最高權威向該城鎮的長老或地方官員發出命令,要求他們以市政費用提供一頭母牛,並執行指定的儀式。公共當局參與贖罪工作,購買受害的母牛,將其帶到一個「崎嶇的山谷」,這個山谷可能距離相當遠,而且,如原文所示,它是一個乾河谷(wady),一條常年溪流,其水將洗去土地上的污穢之血,而且它是一個荒蕪之地,無法耕種;洗手,這是一種古老的象徵無辜的行為——整個儀式旨在給猶太人以及普遍的東方人留下深刻印象;激勵地方官員履行其職責;促使罪犯被發現,並遏制犯罪。
10-14.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看見被擄的婦女中,有美貌的……你願意娶她為妻—根據所有古代民族的戰爭習俗,被擄的婦女成為勝利者的奴隸,勝利者對其人身擁有唯一且無可爭議的權利。摩西透過對此事的特別規定改進了這一現有習俗。他頒布法令,如果她的主人被她的美貌所吸引並考慮與她結婚,應允許一個月過去,在此期間,她不安的情緒可能會平靜下來,她的心靈可能會與她改變的處境和解,她可能會為失去父母而哀悼,對她來說,父母現在如同已死。一個月是猶太人通常的哀悼期,這裡提到的情況是悲傷的標誌——剃頭、讓指甲不剪而長、脫下華麗的衣服,這些衣服是婦女在被擄前穿戴的,以便對擄掠者更具吸引力。這種延遲對女奴來說充滿了人道和仁慈,也是一種審慎的措施,以考驗她主人感情的強度。如果他的愛後來冷卻,他對她變得漠不關心,他就不應對她頤指氣使,也不應將她賣到奴隸市場,或將她留在家中處於從屬地位;而是她應自由地隨心所欲地去任何地方。
15-17. 人若有兩個妻子,一個蒙愛,一個被恨—在原文和所有其他譯本中,這些詞都被譯為「曾有」,指已經發生的事件;而我們的譯本中「曾有」一詞因某種錯誤而被省略,似乎極有可能,因為其他動詞都是過去式——「那被恨的妻子的兒子」,而不是「那被恨的妻子的兒子」;顯然暗示她(第一任妻子)在所指的時間已經去世。因此,摩西在這裡並非為一個同時擁有兩個妻子的男人立法,而是為一個連續結婚兩次,在第一任妻子去世後娶第二任妻子的男人立法;在這些情況下,立法顯然是必要的;因為被恨的第一任妻子已經去世,而受寵的第二任妻子還活著;帶著繼母的情緒,她會催促丈夫讓自己的兒子成為繼承人。這個案例與一夫多妻制無關,沒有證據表明摩西法典使一夫多妻制合法化。
18-21. 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在這種情況下頒布了一項嚴厲的法律。但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才能防止任何濫用;因為有理由認為,除非出於絕對必要,源於兒子根深蒂固、無可救藥的邪惡,否則他們不會都同意對兒子提出刑事指控;從這個角度來看,這項法律是明智和有益的,因為這樣的人將成為社會的禍害和公害。懲罰是褻瀆者所受的懲罰 [利 24:23];因為父母被視為上帝的代表,並被賦予上帝對其子女的部分權柄。
22, 23. 人若犯了該死的罪……你將他掛在木頭上—懸掛並非希伯來人的處決方式(這裡指的是將屍體掛起來示眾),但屍體不應任其腐爛或成為猛禽的食物;它必須「當日」埋葬,要麼是因為在炎熱氣候下屍體發出的惡臭會污染空氣,要麼是因為暴露的屍體會給土地帶來禮儀上的玷污。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中文翻譯版權屬本站所有者,歡迎轉傳,禁止商業使用。@2026 尼希米讀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