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你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着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2 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3 要將耶和華-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4 「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5 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6 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7 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8 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9 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 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11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着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12 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13 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14 「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16 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7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8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21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申命記 第 19 章 注釋
摩西五經之第五卷,名為申命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19 章
2. 你要在你地上,在你中間,分定三座城——「報血仇」或「至近親屬為被殺親人復仇」是當時的慣例(如同今日阿拉伯人及其他東方民族),摩西將其以改良形式納入其律法典。為保護非故意殺人者,他設立了某些逃城——約旦河東已指定三座(申 4:41;民 35:11);當迦南地被征服後,約旦河西也將有三座享有同樣特權。
在你地上,在你中間——這些城的位置應顯眼、易達,且與地界兩端及彼此之間距離相等。
3. 你要預備道路——通往這些城的道路必須保持良好狀態,溪流或河流上應架設堅固的橋樑;道路寬度為三十二肘;所有十字路口都應豎立路標,上面寫著「Mekeleth, Mekeleth」(避難、避難)。
將你地的境界分為三段——指從南到北的整個國土。約旦河兩岸的三座城彼此相對,「如同葡萄園裡的兩排葡萄樹」(參閱 JF & B 對 約書亞記 20:7 的注釋)。
6, 7. 免得報血仇的,心裡火熱追趕他——這節是申 19:3 的延續(因為申 19:4, 5 是解釋性的,以括號形式出現),其意思是,如果被誤殺者的親屬,在突然激動之下,未經查明情況,就對殺人者施以即時報復,無論殺人者多麼無辜,律法都容忍這種行為;它將不受懲罰。但為防止這種倉促的措施,設立了逃城以收容殺人者,使「無辜人的血不致流在你地上」(申 19:10)。對於預謀殺人(申 19:11, 12),逃城不提供任何豁免;但如果只是誤殺,一旦逃犯進入城門,他就會發現自己身處安全的避難所(民 35:26-28;書 20:6)。
8, 9. 耶和華你的神若擴張你的境界——如果他們的領土擴展到從黑門山和基列到幼發拉底河的地區(參閱 創 15:18;出 23:31),就應再設立三座避難所。但經文隱約暗示,這最後的規定將永遠不會實現,因為以色列人不會滿足條件,即「遵守誡命,愛耶和華,常常遵行他的道」。事實上,儘管大衛和所羅門征服了那個地區,我們卻沒有發現設立逃城;因為那些君王只是讓原住民進貢,而不是派遣以色列殖民者去佔領。然而,避難城的特權只給予以色列人;此外,那被征服的領土在希伯來君王的權力下並未維持多久。
14. 你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就是古人所定的,在你產業之地上的——巴勒斯坦在圍牆方面的狀況,現在與過去大致相同。雖然花園和葡萄園周圍有乾石牆或仙人掌籬笆,但耕地的界線僅由一條小溝、一個小石堆或一塊單獨豎立的石頭,以一定間隔標記。顯然,不誠實的人可以輕易地用土填平溝渠,或將這些石頭挪動幾英尺,而不太可能被發現,從而通過偷偷侵占鄰居的土地來擴大自己的田地。因此,這條律法是為了防止此類侵犯行為。
15. 一個證人不能起來指證人任何罪孽——以下關於在公共法庭上採納證詞的規則,是基於自然正義原則。單一證人不足以定罪被控告者。
16-21. 但如果被判犯有偽證罪,這將足以定他自己的罪,他的懲罰將與他惡意控告的對象所應受的懲罰完全相同。(參閱 JF & B 對 出 21:23 的注釋;另參閱 利 24:20)。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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