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米森-福塞特-布朗(JFB)聖經注釋|申命記 第十七章

Jamieson, Fausset & Brown Commentary
第十七章

1 「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因為這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2 「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裏,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3 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4 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5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6 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7 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

9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着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12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14 「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15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16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17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18 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19 存在他那裏,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20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JFB 聖經注釋|申命記 第 17 章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申命記 第 17 章 注釋

摩西五經之第五卷,名為申命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17 章

獻祭之物必須健全 (申 17:1)

1. 你不可獻牛或羊,其中有任何殘疾——「牛」這個名稱涵蓋了公牛、母牛和小牛;「羊」則涵蓋了公綿羊、小羊、山羊羔、公山羊和母山羊。因殘缺而受閹割的牛是不被允許的。獻祭動物所需具備的資格已在 出 12:5利 1:3 中描述。

偶像崇拜者必須處死 (申 17:2-7)

2-7. 若在你們中間,無論男女,有人行了惡事——揀選以色列民的宏大目標是為了保存對獨一真神的認識和敬拜;因此,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無論是敬拜天體還是更粗俗的形式,都被稱為「違背祂的聖約」。任何地位或性別都不能減輕此罪。每一個被舉報的案件,甚至只是關於犯下如此滔天大罪的傳聞,都必須經過司法審查;若經由合格證人的證詞證實,犯罪者將被帶到城門外,用石頭打死,證人必須先投擲石頭。這項特別安排的目的,一部分是為了阻止證人因必須扮演執行者的重要角色而輕率指控,一部分是為了公開保證罪行已受到應有的懲罰。

祭司和士師裁決爭議 (申 17:8-13)

8-13. 若有案件在判斷上對你來說太難——在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中,若在做出裁決時存在任何疑問或困難,地方官員應將其提交給公會(Sanhedrim)——即最高議會,該議會由民事和教牧人員共同組成。 「祭司和利未人」應更準確地翻譯為「祭司——即利未人」;也就是說,利未支派的祭司,包括大祭司,他們是立法議會的成員;他們作為一個整體,被稱為「士師」。他們的會議地點設在聖所附近,因為在緊急情況下,大祭司需要藉由烏陵(民 27:21)求問神。他們的判決不容上訴;若有人頑固不化,拒絕服從他們的判決,其行為因與維持秩序和良好治理不符,將被視為並處以死罪。

君王的揀選與職責 (申 17:14-20)

14. 當你說:「我要立一個王治理我」——在接下來的經文中,摩西預言了以色列民族歷史後期將發生的一場變革。這裡沒有任何認可或推薦的暗示;相反地,當民眾的喧囂透過立王實現了神權政體上的憲政變革時,神以最明確的措辭表達了祂的不悅(撒上 8:7)。最終,神允許了,但保留了自己提名家族和人選的權利,以提升其至王室尊榮(撒上 9:1510:2416:12代上 28:4)。簡而言之,摩西預見到他那些無知且反覆無常的同胞,對他們作為「特選子民」的優勢麻木不仁,很快就會希望改變他們的憲政,變得像其他國家一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為這種緊急情況做出了準備,並闡明了以色列君王必須遵循的原則。他必須具備某些不可或缺的條件。他必須是以色列人,擁有相同的種族和宗教,以維護既定敬拜的純潔性,同時也是基督的預表,一位屬靈的君王,是他們弟兄中的一位。
15. 你不可立一個外邦人作你的王,他不是你的弟兄——也就是說,透過他們自由和自願的選擇。但神在祂護理的報應中,確實允許外邦君主篡奪統治權(耶 38:17太 22:17)。
16. 他不可為自己多添馬匹——這些動物的使用並非絕對禁止,也沒有理由斷定它們不能作為國家儀仗隊的一部分。但馬匹的增多必然會導致許多弊端:增加與外國,特別是與埃及的往來;引進一種不適合該國特性的動物;建立東方軍事專制;在和平時期驕傲自大、鋪張浪費;在戰爭時期依賴埃及,從而導致對神的信任和信心喪失。(撒下 8:4王上 10:26代下 1:169:28賽 31:3)。
17.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免得他的心偏離——對於這一點,有最強烈的理由要明確禁止,這是基於鄰國盛行多妻制,其君王擁有眾多後宮的習俗;此外,以色列的君王必須絕對獨立於人民,除了神聖的律法之外,沒有任何東西可以約束他的情慾。所羅門和其他君王違背這項限制性律法,腐化自己和國家,其所造成的有害影響在他們的歷史中得到了例證。

他也不可為自己大大增添金銀——也就是說,君王被禁止為私人目的積累錢財。

18-20. 他要為自己抄錄這律法書——古代經文的原卷存放在聖所中,由祭司嚴格保管(參閱 申 31:26王下 22:8 的 JFB 注釋)。每位君王登基時,都必須獲得一份真實可靠的抄本,他必須將其常置身邊,每日研讀,使他的品格和思想被其成聖的模塑所塑造,以便他能以信心和虔誠、謙卑和愛慕公義的精神履行其王室職責。
20. 使他與他的子孫在國中得以長久——由此可見,以色列的王位是世襲的,除非因個人罪行而被剝奪。

信仰問答 — JFB 聖經注釋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