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米森-福塞特-布朗(JFB)聖經注釋|民數記 第三十五章

Jamieson, Fausset & Brown Commentary
第三十五章

1 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2 「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3 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4 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5 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 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8 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 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9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

11 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12 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13 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14 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 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7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8 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9 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20 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 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22 「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 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 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 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 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 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 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 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 「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 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 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 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34 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JFB 聖經注釋|民數記 第 35 章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民數記 第 35 章注釋

摩西第四書,又稱民數記
羅伯特・賈米森注釋
第 35 章

民 35:1-5. 賜給利未人四十八座城。
2. 從他們所得為業之地中,將些城給利未人居住——由於利未人在征服迦南後,不像其他支派那樣獲得劃分的領土,他們將被分散在全地,居住在一些專為他們使用的城市中;這些城市周圍將有廣闊的郊區。民 35:4 關於這些郊區的範圍似乎存在差異;但這兩節經文的陳述指的是完全不同的事物——一節指郊區從城牆算起的範圍,另一節指從郊區邊緣算起的兩千肘距離。實際上,從城牆算起,有一塊三千肘的土地。其中一千肘很可能用於建造棚屋,供牧羊人和其他僕人居住,以及花園、葡萄園或橄欖園。這些土地被分配給不同的家庭(代上 6:60),利未人之間可以買賣,但不能賣給其他支派的任何個人(耶 32:7)。另外兩千肘則作為公共牧場,供牲畜放牧(利 25:34),考慮到牲畜的數量,這個空間是完全必要的。

民 35:6-8. 逃城。
6. 又要給殺人犯設立六座逃城,使他可以逃到那裡——在利未人的城邑中設立這些特權庇護所,很可能源於這樣一種觀念:利未人將是最合適、最公正的審判者——他們的存在和勸告可以平息或抑制報血仇者的激烈情緒——而且,由於他們被賦予神聖的職分,他們可能是基督的預表,罪人在基督裡找到脫離毀滅者的庇護(參申 4:43;書 20:8)。

8. 你們所給的城,要從以色列人的產業中取來——提供這些地方供利未人居住和供養的負擔,應當按公平的比例分攤給各支派(參民 33:54;書 20:7)。

民 35:9-34. 報血仇者。
11. 使那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報血仇」(Goelism)的習俗,即被殺者的近親有義務向殺人者要求償還,自古以來就已存在(創 4:14;27:45)。這似乎是摩西時代的一項既定習俗;儘管在一個粗獷而不完善的社會狀態下,這是一種自然且可理解的刑事法理原則,但它容易產生許多嚴重的弊端;其中一個不可避免的主要弊端是,有義務和榮譽執行正義的親屬,往往會倉促行事——在激動或復仇的衝動下,很少願意審查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分刺客的預謀與無意殺人的不幸。
此外,它不僅傾向於助長報復心,而且如果報血仇者未能找到受害者,還會將敵意和仇恨從一代傳給下一代。這在當今的阿拉伯人中有所體現。如果一個部落的阿拉伯人殺死了另一個部落的人,那麼部落之間就有了「血仇」,這種污點只能通過殺死肇事部落的某個人來消除。有時,懲罰會通過支付規定數量的綿羊或駱駝來替代。但這種等價物,即使被提供,也常常被拒絕,血債只能用血來償還。這種報血仇的習俗在希伯來人中盛行到如此程度,以至於可能不宜廢除;摩西在批准其繼續存在的同時,蒙神聖權柄指示,制定了一些特殊規定,這些規定既能防止突發和個人報復的不幸後果,同時也為被指控者提供了證明自己清白的時間和方法。這就是設立逃城所預期的仁慈和公平的目的。將有六座這樣的合法庇護所,三座在約旦河東,這不僅因為那裡的領土長度與迦南相等(儘管寬度不同),而且因為對某些人來說,越過邊界尋求庇護可能更方便。它們不僅為以色列本地人設立,也為所有居住的寄居者設立。

16-21. 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等等——這裡列舉了報血仇者可以奪取殺人者性命的各種情況;每一種情況都證明了預謀。

22-28. 但若人不是懷著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將任何物件扔在人身上,等等——在突然的激怒或強烈的情緒下,可能會造成致死的傷害;對於這樣無意中殺人的人,利未人的城邑提供了充分的保護。一旦他到達最近的城邑,因為其中一個城邑距離全地各處都在一天的路程之內,他就是安全的。但他必須「住在那裡」。他被限制在城牆內是一項明智而有益的規定,旨在表明人血在神眼中是神聖的,同時也保護了殺人者本人,因為他的存在和在社會中的交往可能會激怒死者的親屬。但他從這種限制中獲釋的期限,要等到大祭司去世。那是一個公共悲傷的時期,個人的悲傷在全國性災難的感受下被淹沒或忽視,而如此傑出的神僕的去世自然會引導所有人認真思考自己的必死性。然而,一旦難民打破了限制,冒險越過庇護所的範圍,他就會喪失特權,如果被追捕者發現,他可能會被殺而免受懲罰。

29-34. 這些事在你們世世代代中,要作判斷的律例——報血仇的律法,經由神聖權柄如此確立,是對古老報血仇習俗的巨大改進。藉著設立逃城,殺人者暫時免於報復親屬盲目而衝動的憤怒;但他可以由地方法庭審判,如果經充分證據證明有罪,則被判處並作為殺人犯懲罰,而不可能通過任何金錢賠償獲得解脫。摩西的這項法令,是為了適應希伯來民族的特點和習俗,確保了促進人道和正義雙重目的的優勢。

信仰問答 — JFB 聖經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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