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 「你告訴亞倫說:點燈的時候,七盞燈都要向燈臺前面發光。」
3 亞倫便這樣行。他點燈臺上的燈,[使燈]向前[發光],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4 這燈臺的做法是用金子錘出來的,連座帶花都是錘出來的。摩西製造燈臺,是照耶和華所指示的樣式。
5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6 「你從以色列人中選出利未人來,潔淨他們。
7 潔淨他們當這樣行:用除罪水彈在他們身上,又叫他們用剃頭刀刮全身,洗衣服,潔淨自己。
8 然後叫他們取一隻公牛犢,並同獻的素祭,就是調油的細麵;你要另取一隻公牛犢作贖罪祭。
9 將利未人奉到會幕前,招聚以色列全會眾。
10 將利未人奉到耶和華面前,以色列人要按手在他們[頭]上。
11 亞倫也將他們奉到耶和華面前,為以色列人當作搖祭,使他們好辦耶和華的事。
12 利未人要按手在那兩隻牛的頭上;你要將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獻給耶和華,為利未人贖罪。
13 你也要使利未人站在亞倫和他兒子面前,將他們當作搖祭奉給耶和華。
14 「這樣,你從以色列人中將利未人分別出來,利未人便要歸我。
15 此後利未人要進去辦會幕的事,你要潔淨他們,將他們當作搖祭奉上;
16 因為他們是從以色列人中全然給我的,我揀選他們歸我,是代替以色列人中一切頭生的。
17 以色列人中一切頭生的,連人帶牲畜,都是我的。我在埃及地擊殺一切頭生的那天,將他們分別為聖歸我。
18 我揀選利未人代替以色列人中一切頭生的。
19 我從以色列人中將利未人當作賞賜給亞倫和他的兒子,在會幕中辦以色列人的事,又為以色列人贖罪,免得他們挨近聖所,有災殃臨到他們中間。」
20 摩西、亞倫,並以色列全會眾便向利未人如此行。凡耶和華指着利未人所吩咐摩西的,以色列人就向他們這樣行。
21 於是利未人潔淨自己,除了罪,洗了衣服;亞倫將他們當作搖祭奉到耶和華面前,又為他們贖罪,潔淨他們。
22 然後利未人進去,在亞倫和他兒子面前,在會幕中辦事。耶和華指着利未人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向他們行了。
23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4 「利未人是這樣:從二十五歲以外,他們要前來任職,辦會幕的事。
25 到了五十歲要停工退任,不再辦事,
26 只要在會幕裏,和他們的弟兄一同伺候,謹守所吩咐的,不再辦事了。至於所吩咐利未人的,你要這樣向他們行。」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民數記第 8 章注釋
摩西第四書,又稱民數記
羅伯特・賈米森注釋
第 8 章
民 8:1-4 燈如何點燃。
1. 耶和華曉諭摩西——本章的順序暗示,以下指示是在眾首領獻祭完畢後,摩西在會幕中領受的。但從指示的內容來看,更可能是在利未人被賜給祭司之後(參閱民 3:1-4:49 的 JFB 注釋),這些指示的記錄被推遲,直到營中其他事件的敘述完成之後才記錄下來 [PATRICK]。
2. 你要曉諭亞倫,等等。——燈臺是用一塊純金的實心大塊製成,有六盞燈支撐在六個枝子上,第七盞燈在中央,位於燈臺本身的主幹頂部(出 25:31;37:17),並按照山上所示的樣式完成。現在,當聖所中的其他物件開始用於宗教禮儀時,燈臺也要點亮。點亮神的殿是亞倫作為神僕人的個人職責,因為殿內沒有窗戶,需要燈光輔助(彼後 1:19)。他被吩咐的步驟是:首先從祭壇的火點燃中間的燈,然後用這盞燈點燃其他的燈——這個過程象徵著所有屬天真理的光都源於基督,並由祂的僕人傳遍世界(啟 4:5)。
七盞燈要向燈臺前面發光——燈臺緊靠聖所的板壁,位於南側,正對著北側的陳設餅桌(出 26:35),其中一組燈朝東,另一組朝西;這樣,會幕的所有部分都被照亮了。
民 8:5-22 利未人的奉獻。
6, 7. 你要從以色列人中選取利未人……潔淨他們——這段經文描述了利未人的奉獻。雖然這個支派要專門事奉神,但僅憑世襲血統並不足以使他們有資格擔任聖職。他們必須通過特殊的儀式被分別出來,然而,這個儀式比為祭司規定的簡單得多;不需要洗滌、膏抹,也不需要穿上官服。他們的潔淨包括獻上所需的祭物(利 1:4;3:2;4:4),以及用混有紅母牛灰的水灑身(民 19:9),全身剃毛,並洗淨衣服——這些象徵性行為的組合旨在提醒他們要治死肉體和世俗的慾望,並保持作為神僕人應有的心靈和生活上的純潔。
9, 10. 你要招聚以色列全會眾,等等。——由於以色列全體民眾顯然不可能做到這一點,因此這裡指的是他們中的一部分精選之人。有些人認為,這群按手在利未人身上的人是頭生子,他們藉此行為將自己作為神僕人的特殊特權轉移給利未支派;另一些人則認為是眾首領,他們藉此祝福利未人。從這段經文可以看出,按手禮在古代是用於將人分別為聖擔任聖職的儀式,正如我們的主和祂的使徒的榜樣所示,這在基督教會中也得以延續。
11-13. 亞倫要將利未人獻上——希伯來文是「作為搖祭」。有人認為,大祭司將利未人一個個帶到祭壇前,指示他們做一些簡單的身體動作,類似於在耶和華面前獻搖祭時所做的。這樣,他們首先被獻為祭物歸給神,然後神將他們交給祭司,在祂的事奉中使用。在每個被選取(如後來時期所做)協助祭司在會幕和聖殿中事奉的利未人身上,奉獻儀式都會重複進行。(參閱代下 29:34 的 JFB 注釋)。
14. 利未人要歸我——即免除一切軍事職責或世俗工作——免除一切金錢徵收,完全專注於聖所的看守和事奉。
19. 為以色列人贖罪,等等。——協助祭司進行那贖罪的工作;或者,這些詞可以翻譯為「為……作救贖」,利未人被交換或替代頭生子,其重要目的在於,要有一群被成聖的人被指定看守聖所,不允許百姓靠近或擅自干預聖物,以免他們招致上天憤怒的審判。
24. 從二十五歲以上,等等。——(比較民 4:3)。他們在二十五歲時開始工作,作為學徒和試用期人員,在他們年長的弟兄的監督和指導下;到三十歲時,他們被允許全面履行其職責。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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