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米森-福塞特-布朗(JFB)聖經注釋|民數記 第五章

Jamieson, Fausset & Brown Commentary
第五章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 「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3 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4 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5 耶和華對摩西說:

6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7 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8 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9 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10 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

11 耶和華對摩西說:

1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 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14 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15 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裏,又為她帶着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16 「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17 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18 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裏拿着致咒詛的苦水,

19 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20 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21 (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22 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23 「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裏,

24 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裏面[變]苦了。

25 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26 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27 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

28 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29 「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

30 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31 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JFB 聖經注釋|民數記 第 5 章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民數記第 5 章注釋

摩西第四書,又稱民數記
羅伯特・賈米森注釋
第 5 章

民 5:1-4. 不潔淨者須從營中遷出。
2. 吩咐以色列人,把一切長大痲瘋的,都趕出營外——將長大痲瘋的人從曠野的營中,以及後來從城鎮和鄉村中驅逐出去,是根據既定規則(利 13:1-14:57)採取的衛生措施。這種將痲瘋病人從社會中排除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這幾乎是東方唯一對預防傳染病給予某種關注的例子。這種習俗在東方人中或多或少仍然盛行,儘管他們認為對鼠疫或霍亂無需採取任何預防措施;但根據個人觀察,我們認為在亞洲,痲瘋病的頻率和毒性現在已大大減輕。它通常在埃及、巴勒斯坦和其他痲瘋病流行或曾經流行的國家以相對溫和的形式出現。被排斥的痲瘋病人小群體悲慘地住在簡陋的小屋裡。他們許多人是乞丐,走到路上乞討,用木碗接收施捨;慈善人士有時也會帶來不同的食物,放在離痲瘋病人小屋不遠的地上,供他們食用。他們通常被迫佩戴一個獨特的標誌,以便人們一眼就能認出他們並警惕避開他們。古代猶太人還採用其他方法,例如用手捂住嘴巴,喊著:「不潔淨,不潔淨」(利 13:45)。但他們在被社會排斥方面的普遍待遇與現在描述的相同。然而,這段經文中將痲瘋病人與那些僅受禮儀性不潔淨影響的人聯繫起來,表明將這些人暫時驅逐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清除所有反映以色列君王品格和居所不榮譽的污穢。這種對人民外部潔淨的警惕關懷,其預表性目的在於教導他們實踐道德純潔,或潔淨自己脫離一切肉體和靈魂的污穢。為確保營地潔淨而制定的規章,暗示了教會也應採取類似的方法來維持純潔。儘管在大型基督徒群體中,這可能常常困難或敏感,但暫停,或在明顯的罪惡情況下,將犯罪者完全逐出教會的特權和團契,是一項迫切的職責,對於基督徒的道德純潔而言,其必要性如同將痲瘋病人逐出營地對於猶太教會的身體健康和禮儀純潔一樣。

民 5:5-10. 責令賠償。

6-8. 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犯的任何罪,得罪了耶和華——這是人對他人財產造成的錯誤或傷害,由於它被稱為「得罪了耶和華」,因此在所假設的情況下,暗示了罪行因欺騙而加重——通過虛假誓言,或在否認時撒謊欺詐,這是一種「得罪」上帝的行為,因為上帝是唯一判斷虛假誓言或言論的審判者(徒 5:3, 4)。

那人就有罪了——也就是說,從這段經文的明顯主旨來看,是良心受責備,或對自己的邪惡行為有了認識和確信。(參閱利 6:2 的 JFB 注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有:首先,認罪,即對罪的悔改性承認;其次,歸還財產,或給予等價物,並額外罰款五分之一,這既是對被欺詐者的賠償,也是對施害者的懲罰,以阻止他人犯下類似的過犯。(參閱出 22:1 的 JFB 注釋)。該段經文與此處記載的律法之間的區別在於,前者是針對公然和蓄意的小偷制定的,後者是針對那些可能因需要而被迫欺詐,且良心因其罪而受困擾的人。這條律法還假設受害方已死亡,在這種情況下,應支付給其代表的賠償金應支付給祭司,祭司作為上帝的代表,接受所需的補償。

9, 10. 凡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都要歸給祭司——凡以此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例如甘心祭,所獻的一切,都不可撤銷地歸於祭司。

民 5:11-31. 嫉妒的審判。

12-15. 若有人的妻子走偏,得罪了丈夫——這條律法既是為了強烈阻止妻子不忠,也是為了充分保護她免受丈夫倉促和無根據的懷疑所帶來的後果。然而,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利 20:10),他的懷疑足以證明所描述的審判是合理的;所要遵循的程序是,嫉妒的丈夫要帶著他的妻子和一份大麥麵的供物來到祭司那裡,因為沒有人可以空手接近聖所(出 23:15)。在其他場合,供物中會摻雜油,象徵喜樂,和乳香,表示蒙悅納(詩 141:2)。但在所指的場合,這兩種成分都必須被排除,部分原因是這是在令人痛苦的情況下向上帝發出的莊嚴呼籲,部分原因是這是妻子獻上的贖罪祭,她以真實或被懷疑的犯罪者身份來到上帝面前。

17, 18. 祭司要取聖水——從洗濯盆取水,與塵土混合——這是卑賤和痛苦的象徵(創 3:14;詩 22:15)。

在瓦器裡——選擇這種易碎的器皿,是因為使用後會被打碎(利 6:28;11:33)。這項可怕儀式的所有情境——她面朝約櫃站立——她未蒙頭,這是她失去丈夫保護的標誌(林前 11:7)——苦水被放在她手中,準備向上帝呼求——祭司莊嚴的咒詛(民 5:19-22),所有這些都以非同尋常的程度激發和震懾了有罪之人的想像力。

21. 耶和華使你成為咒詛,等等——一種常見的咒詛形式(賽 65:15;耶 29:22)。 **22. 婦人要說:阿們,阿們**——以色列人習慣於不正式重複誓言的詞語,而只是說「阿們」,即「願它如此」,以回應其中包含的咒詛。重複這個詞是為了證明婦人的清白,並表示她願意上帝照她的應得來對待她。

23, 24. 將這些咒詛寫在書上——這些咒詛,連同她的名字,被刻在某種記錄上——羊皮紙上,或更可能是木板上。

用苦水塗抹——如果她是無辜的,這些字跡很容易被抹去,並且完全無害;但如果她有罪,她將經歷她所喝的水的致命後果。
29. 這就是嫉妒的律法——被發現並證實的通姦行為將被處以死刑。但會出現強烈懷疑的案件,這條律法為定罪有罪之人提供了規定。然而,這不是按照司法程序形式進行的審判,而是一種對被懷疑通姦的婦女進行的考驗——儀式具有令人恐懼的性質,根據已知的人性原則,有罪或無辜都將無可避免地顯現出來。從最早的時候起,東方人的嫉妒就建立了考驗,以偵測和懲罰被懷疑妻子不貞的行為。這種做法根深蒂固且普遍存在。有人認為,以色列人對這種習俗有強烈的偏好,因此這條嫉妒的律法「被納入摩西律法的其他制度中,以使其擺脫異教徒所摻雜的偶像崇拜儀式」。從這個角度來看,它以修正和改進的形式得到神聖權威的認可,同時證明了上帝的智慧和謙卑。

信仰問答 — JFB 聖經注釋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