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對摩西說:
2 「你吩咐亞倫和他子孫說:要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免得褻瀆我的聖名。我是耶和華。
3 你要對他們說:你們世世代代的後裔,凡身上有污穢、親近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耶和華聖物的,那人必在我面前剪除。我是耶和華。
4 亞倫的後裔,凡長大痲瘋的,或是有漏症的,不可吃聖物,直等他潔淨了。無論誰摸那因死屍不潔淨的物,或是遺精的人,
5 或是摸甚麼使他不潔淨的爬物,或是摸那使他不潔淨的人(不拘那人有甚麼不潔淨),
6 摸了這些人、物的,必不潔淨到晚上;若不用水洗身,就不可吃聖物。
7 日落的時候,他就潔淨了,然後可以吃聖物,因為這是他的食物。
8 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他不可吃,因此污穢自己。我是耶和華。
9 所以他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輕忽了,因此擔罪而死。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10 「凡外人不可吃聖物;寄居在祭司家的,或是雇工人,都不可吃聖物;
11 倘若祭司買人,是他的錢買的,那人就可以吃聖物;生在他家的人也可以吃。
12 祭司的女兒若嫁外人,就不可吃舉祭的聖物。
13 但祭司的女兒若是寡婦,或是被休的,沒有孩子,又歸回父家,與她青年一樣,就可以吃她父親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
14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要照聖物的原數加上五分之一交給祭司。
15 祭司不可褻瀆以色列人所獻給耶和華的聖物,
16 免得他們在吃聖物上自取罪孽,因為我是叫他們成聖的耶和華。」
17 耶和華對摩西說:
18 「你曉諭亞倫和他子孫,並以色列眾人說: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凡獻供物,無論是所許的願,是甘心獻的,就是獻給耶和華作燔祭的,
19 要將沒有殘疾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獻上],如此方蒙悅納。
20 凡有殘疾的,你們不可獻上,因為這不蒙悅納。
21 凡從牛群或是羊群中,將平安祭獻給耶和華,為要還特許的願,或是作甘心獻的,所獻的必純全無殘疾的才蒙悅納。
22 瞎眼的、折傷的、殘廢的、有瘤子的、長癬的、長疥的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華。
23 無論是公牛是綿羊羔,若肢體有餘的,或是缺少的,只可作甘心祭獻上;用以還願,卻不蒙悅納。
24 腎子損傷的,或是壓碎的,或是破裂的,或是騸了的,不可獻給耶和華,在你們的地上也不可[這樣]行。
25 這類的物,你們從外人的手,一樣也不可接受作你們上帝的食物獻上;因為這些都有損壞,有殘疾,不蒙悅納。」
26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7 「才生的公牛,或是綿羊或是山羊,七天當跟着母;從第八天以後,可以當供物蒙悅納,作為耶和華的火祭。
28 無論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29 你們獻感謝祭給耶和華,要獻得可蒙悅納。
30 要當天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華。
31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誡命。我是耶和華。
32 你們不可褻瀆我的聖名;我在以色列人中,卻要被尊為聖。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33 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作你們的上帝。我是耶和華。」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利未記 第 22 章注釋
摩西第三書,稱為利未記
羅伯特・賈米森注釋
第 22 章
2. 你要吩咐亞倫和他的兒子們,叫他們遠離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的聖物——「遠離」在摩西律法的語言中意為「禁戒」;因此,這條誡命的含義是,祭司應當禁戒食用那些屬於他們職分,但只有在潔淨狀態下的祭司才能享用的祭物。
免得他們褻瀆我的聖名,就是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的——即,他們不可因缺乏應有的敬畏而給予褻瀆我聖名的機會。對獻給上帝的聖物漫不經心或不敬的使用,會導致上帝的名受辱,並使人對上帝的敬拜產生輕蔑。
3. 凡以色列人中,無論何人,若帶著不潔淨,而靠近聖物——祭司因偶然的不潔淨而受到諸多細微限制,這使他們時刻警惕,以免不適合執行神聖職務,從而有助於保持對上帝權威的敬畏和順服。每當有禁令或命令適用時,罪與職責的觀念便在他們心中被喚醒。但是,為什麼要為患麻風病或接觸過屍體而受玷污的祭司(利 22:4)制定明確的律法呢?因為已經有一條普遍的律法生效,將所有處於這種狀況的人排除在社會之外。這是因為祭司可能因熟悉而輕視宗教,並在犯規或犯罪時,以神聖職務為藉口來掩飾自己。因此,這條律法被頒布,詳細說明了導致暫時不潔淨而不能進入聖所的主要形式,這樣祭司就不會認為自己有權比其他人享有更大的自由;而且,他們不僅沒有在任何程度上免除律法的制裁,反而因其祭司職分而有更大的義務,要嚴格遵守律法的字面意義和最小的規定。
4-6. 用水洗身——任何以色列人,若因不潔淨而喪失其應有的特權,並已依法潔淨,必須以全身浸入水中來表明其恢復潔淨的狀態。雖然所有禮儀上的不潔淨都構成被排除的理由,但其程度有所不同,導致被逐出教會的時間長短不一,並且根據情況的輕重或惡劣程度,需要遵守不同的儀式來清除。一個不慎接觸不潔動物的人,會在特定時期內變得不潔淨;然後,在該期限屆滿時,他會洗身,作為恢復潔淨的標誌。但麻風病人只要患病就一直不潔淨,康復後也會洗身,這並非為了潔淨自己,因為水對此無效,而是為了表明他已潔淨。沒有任何一個麻風病人是通過用水而恢復與會眾相交的記載;水只作為一個外在可見的標誌,表明這種恢復即將發生。《利未記》中充滿了例子,表明在所有禮儀上的洗滌中,不潔淨意味著喪失特權,而水洗則表示恢復這些特權。沒有例外;因為不潔淨的以色列人被逐出會眾,不潔淨的祭司則不適合在聖所執行其神聖職務;兩者都需要遵守相同的儀式——通過指定的洗禮儀式,正式宣告他們被重新接納,恢復其喪失的特權。如果有人忽視或拒絕執行洗滌,他就是違背了一條明確的誡命,並將繼續處於不潔淨之中;他放棄了利用這項特權,因此被稱為「從耶和華面前剪除」。
8. 自死的——人的本性對這種食物感到厭惡。這本可以留給希伯來人自行決定,他們(像所有文明國家的人民一樣)本應在沒有任何明確禁令的情況下避免食用。但一條明確的誡命是必要的,以向他們表明,任何自然死亡或因疾病死亡的動物,都因那禁止他們食用帶血肉的律法而對他們是禁忌的。
10-13. 外人不可吃聖物——分配給供職祭司作為供養的祭物,僅限於其家人專用。臨時的客人或雇用的僕人不得食用;但買來的或家生的奴隸則例外,因為他們是其家庭的固定成員。基於同樣的原則,他自己的女兒,若嫁給非祭司的丈夫,則不能食用。然而,如果她守寡且無子女,她將恢復婚前在父親家中的特權。但如果她已為人母,由於她的子女無權享有祭司的特權,她必須在父親家以外的地方為他們尋找供養。
13. 外人不可吃——重複記載(利 22:10)的禁令,以顯示其嚴格性。所有希伯來人,甚至祭司的近鄰,除了他的家人之外,在這方面都被視為外人,因此他們無權食用祭壇上獻的聖物。
14. 若有人誤吃了聖物——一個普通的以色列人可能無意中吃了獻為什一奉獻、初熟之物等聖物,當他發現自己無意的錯誤時,他不僅要歸還他所食用的份量,還要額外罰款五分之一,交給祭司帶入聖所。
15, 16. 他們不可褻瀆以色列人的聖物——在確定「他們」指的是誰時,存在一些困難。由於前文的主題是關於祭司,有些人認為這也與祭司有關;那麼其含義就是,如果祭司玷污了聖物,那麼全體百姓都會因祭司的過錯而犯罪,如果他們在不潔淨的狀態下獻上祭物,他們就會這樣做 [加爾文]。根據另一些人的說法,「以色列人」是句子的主語;因此其含義是,以色列人不可褻瀆或玷污他們的祭物,不可觸摸或保留其中任何一部分,以免他們因吃了上帝專為祭司所定的食物而犯罪 [加爾梅]。
19. 你們獻祭,要隨意獻——更確切地說,是為了你們蒙悅納。
公的,沒有殘疾的——這條律法(利 1:3)是基於一種自然的合宜感,要求在選擇獻祭的動物時極其謹慎。這種極端謹慎的原因在於,祭物要麼是為了讚美上帝的良善,要麼是為了和解或保持上帝的恩寵。如果我們假設祭物的意義完全來自於它們與耶和華的關係,那麼任何不完美的祭牲都不能被視為適合這些目的的工具。祭物可以比作臣民獻給君王的禮物,因此上帝對世俗化的猶太人發出強烈斥責是合情合理的(瑪 1:8)。如果會幕,以及後來的聖殿,被視為大君王的宮殿,那麼祭物就相當於臣民在各種場合獻給君王的禮物;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們將是他們對君王情感的恰當表達。當臣民希望尊崇君王,承認效忠,平息其怒氣,懇求寬恕,或為他人代求時,他們會獻上禮物;而祭物所包含的所有觀念都與這些情感相符——感恩、敬拜、禱告、認罪和贖罪 [BIB. SAC.]。
23. 那就可以獻——這段經文應翻譯為:「你若獻為甘心祭,或為還願祭,就不蒙悅納。」這祭物被要求「沒有殘疾」(利 22:19),象徵性地暗示上帝的子民應當以真誠的心完全奉獻自己,而它被要求「完全才能蒙悅納」(利 22:21),則預表性地引導他們歸向那位沒有祂就無法獻上蒙上帝悅納的祭物。
27, 28. 必在母牛身下七天——動物在第八天之前不被認為是完美的,也不適合食用。由於祭物被稱為上帝的糧食或食物(利 22:25),在出生後立即獻上不適合食用的祭物,將表明對宗教的輕蔑;此外,這項禁令,以及利 22:28 中所包含的禁令,都教導了對母獸的仁慈或溫柔,並確保祭物沒有任何殘忍的表現。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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