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對摩西說:
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 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 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 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 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 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 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 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9 「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20 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4 「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 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 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 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 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 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 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利未記 第 18 章 注釋
摩西第三書,稱為利未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18 章
利 18:1-30 違法婚姻。
2-4.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再次提及神對以色列人的主權,旨在特別強調一些與埃及和迦南社會習俗截然不同的律法;因為本章所列舉的律法旨在遏止的惡行,在兩地都普遍實行或公開認可;事實上,古迦南人的滅絕,正是因為他們以這些可憎之事玷污了那地。
5.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以色列人若順服神的律法,就蒙應許得著特別的祝福;這應許在他們歷史的特定時期得到了顯著的應驗,當時純潔無瑕的宗教在他們中間盛行,他們作為一個民族享受著公共的繁榮和家庭的幸福。順服神的律法,確實總能確保屬世的益處;這無疑是「人若遵行,就必因此存活」這句話的首要含義。但這句話具有更高的屬靈生命指涉,從我們的主(路 10:28)和使徒(羅 10:2)對它的應用中可見一斑。
6. 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與他發生性關係——埃及人在婚姻關係上的觀念和實踐極為鬆散,他們不僅公開認可兄弟姊妹之間的婚姻,甚至允許父母與子女結合。摩西明智地禁止了這些亂倫關係,他的律法構成了當今及其他基督教國家婚姻法規的主要基礎。本節包含了所有具體禁令的總結;被禁止的關係以「親近」一詞指出。在隨後的具體禁令中,所有這些都包含在這個總結之中,被禁止的親密關係以「露下體」(利 18:12-17)、「娶」(利 18:17, 18)和「與……同寢」(利 18:22, 23)等詞語表示。因此,本節中的詞語與其他三個詞語具有相同的含義,而它所指的婚姻是血緣或過於親近的姻親關係,構成亂倫。
18. 不可娶妻又娶她的姊妹,與她作對——原文在旁註中譯為「不可娶一妻又娶另一妻,與她作對」,對此經文有兩種不同且相反的解釋。旁註的解釋明確禁止多妻制;事實上,毫無疑問,擁有多於一個妻子的做法直接違背了神的旨意。這在最初的婚姻律法中就被禁止,儘管摩西——因「他們的心硬」(太 19:8;可 10:5)——容忍了早期粗野時代的人民這樣做,但在利未記的律法中找不到其合法性的證據。第二種解釋構成了我們時代關於與已故妻子姊妹結婚是否合法這一「爭議問題」的基礎。無論使用何種論據來證明這種婚姻關係的不合法或不合宜,所討論的經文在健全的批判基礎上都不能被用來支持;因為它在此處與之相關的罪行,證明它所指的不是與已故妻子姊妹結婚,而是在妻子生前與其姊妹結婚,這在古埃及人、迦勒底人和其他民族中是一種常見的做法。
21. 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等等——摩洛(Molech 或 Moloch),意為「王」,是亞捫人的偶像。他的雕像由黃銅製成,置於同質的基座或寶座上。他的頭像小牛,戴著王冠,雙臂伸開,呈擁抱靠近他的人的姿態。他的信徒將自己的孩子獻給他;當這樣做時,他們會用內部的火將雕像加熱到極高的溫度,然後將嬰兒在火焰上搖晃,或使其穿過燃燒的雙臂,作為一種潔淨儀式,以確保這位假神的恩惠。拜火者聲稱,所有未經此淨化過程的兒童都會在嬰兒期夭折;這種薩比安(Zabian)迷信在摩西時代仍然廣泛盛行,以至於這位神聖的立法者認為有必要以明確的律例加以禁止。
不可褻瀆你神的名——藉著將其歸於虛假或冒充的神明;或者,或許因為這條誡命與摩洛崇拜密切相關,其含義更可能是:你們不可藉著將兒女獻給摩洛,給外邦人機會褻瀆你們神的名,說祂是殘酷嗜血的神,要求獻人為祭,並鼓勵信徒殘忍。
24. 在這一切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在前面的經文中,列舉了十七種明確的亂倫案例;包括十一種姻親關係(利 18:7-16)和六種血親關係(利 18:17-20),以及一些性質嚴重且不自然的罪行。在這些禁令中,為了教導道德感知力較低的民族,列舉必須非常具體和詳細;然後,在完成列舉後,神聖的立法者以本節中使用的顯著措辭,毫無例外或修改地宣告了他對這些罪行的看法。
在所有這些事上,我從你們面前趕出的列國都玷污了自己,等等——古代歷史提供了許多令人震驚的證據,證明本章所描述的巨大罪惡非常普遍,甚至在埃及的廟宇和迦南的樹林中,出於宗教動機而經常實行;正是這些巨大的社會混亂導致了驅逐,而以色列人,在公義和報應的護理之下,是指定的工具(創 15:16)。「地本身吐出她的居民」(利 18:25)這種強烈的比喻性語言,顯示了他們道德敗壞的無可救藥的深度。
25. 所以我必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必吐出她的居民——迦南人作為罪大惡極、無可救藥的罪人,將被滅絕;這種滅絕顯然是統治者所施加的司法懲罰,因為他們的律法被嚴重且持續地違犯。但一條律法在被違犯之前,必須已經存在;因此,一條禁止上述所有可怕罪行的律法——一條對迦南人和其他民族都具有約束力的律法——在利未記的亂倫律法頒布之前就已經為人所知並生效。那麼,一條禁止這些罪行的普遍律法,必定在世界歷史的早期就已向人類頒布;那條律法要麼是最初寫在人心上的道德律,要麼是關於婚姻制度的律法,啟示給亞當,並通過傳統或其他方式為迦南人和其他民族所知。
29. 凡行這些事的,必從民中剪除——這種強烈的譴責性語言無差別地適用於本章中所有指定的罪行:亂倫與獸交同樣真實,十一種姻親關係(利 18:7-16)與六種血親關係(利 18:17-20)同樣完全。死亡是所有這些罪行所嚴厲譴責的懲罰。沒有任何語言能比這更明確或更普遍;沒有任何語言能更強烈地表達極度的厭惡和憎恨。
30.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不可行這些可憎的惡俗——神賜給以色列人這些特別的律例,只是重新頒布了刻在人心上的律法;因為有充分理由相信,本章所禁止的亂倫關係和不自然的罪行,從世界之初,或至少從洪水時代起,就已藉著明示或默示的律法禁止所有人類;因為神威脅要以如此嚴厲的方式譴責和懲罰迦南人及其鄰居所行的這些暴行,而他們並不受希伯來民族律法的約束。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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