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對摩西說:
2 「你曉諭亞倫和他兒子並以色列眾人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3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宰公牛,或是綿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於營內營外,
4 若未曾牽到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帳幕前獻給耶和華為供物,流血的罪必歸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要從民中剪除。
5 這是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們在田野裏所獻的祭帶到會幕門口、耶和華面前,交給祭司,獻與耶和華為平安祭。
6 祭司要把血灑在會幕門口、耶和華的壇上,把脂油焚燒,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7 他們不可再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這要作他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8 「你要曉諭他們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
9 若不帶到會幕門口獻給耶和華,那人必從民中剪除。
10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甚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11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
12 因此,我對以色列人說:你們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吃血。
13 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必放出牠的血來,用土掩蓋。
14 「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吃,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命。凡吃了血的,必被剪除。
15 凡吃自死的,或是被野獸撕裂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都要洗衣服,用水洗身,到了晚上才為潔淨。
16 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必擔當他的罪孽。」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利未記 第 17 章 注釋
摩西第三書,稱為利未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17 章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無論是宰牛、宰羊、宰山羊—以色列人像其他居住在曠野的人一樣,不會大量食用肉類;當他們宰殺羔羊或山羊羔作為食物時,幾乎總是像亞伯拉罕款待天使那樣(創 18:7),作為宴席的場合,供眾人一同享用。這正是平安祭的作法,因此這裡規定,宰殺動物時應遵循與獻祭相同的程序,即公開宰殺,奉獻給神後,由獻祭者一同享用。顯然,這條律法只能在曠野中實施,當時百姓紮營在會幕可及的距離內。其原因在於以色列人離開埃及時,對偶像崇拜的強烈沉迷;由於任何人都可以透過宰殺動物私下獻祭給他們所喜愛的崇拜對象,因此嚴格禁止他們在家中宰殺。(參閱《JFB 聖經注釋》申 12:15)。
為要使以色列人將他們在田野裡所獻的祭物帶來—有些注釋家認為「他們」指的是埃及人,因此這節經文將是:「以色列人將他們(埃及人)在田野裡所獻的祭物帶來。」這條律法被認為是針對那些受埃及習俗影響而模仿這種偶像崇拜行為的人。
他們不可再將祭物獻給鬼魔—字面意思是「山羊」。這項禁令顯然是指對有蹄足的生物的崇拜,例如潘神(Pan)、福諾斯(Faunus)和薩圖恩(Saturn),其公認的象徵是山羊。這是埃及人熱衷實行的偶像崇拜形式,尤其是在門德斯(Mendes)省。潘神被認為特別掌管山區和沙漠地區,而以色列人在曠野時,似乎受到一種強烈的情緒影響,想要安撫這個偶像。此外,這種偶像崇拜所遵循的儀式極其淫蕩和猥褻,這些儀式的極度不潔賦予摩西「他們行了邪淫」這句話極大的重點和意義。
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獻燔祭或是平安祭,卻不帶到會幕門口—在律法頒布之前,人們可以在任何他們喜歡或紮營的地方敬拜。但在那之後,宗教儀式只能在指定的敬拜場所才能被悅納。這種對地點的限制是必要的,以防止偶像崇拜;因為它禁止以色列人在遠離會幕時,前往異教徒的祭壇,這些祭壇通常在樹林或田野中。
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神的臉在聖經中常用來表示祂的憤怒(詩 34:16;啟 6:16;結 38:18)。神向這種冒犯者變臉的方式是,如果罪行是公開且眾所周知的,他將被判處死刑;如果罪行是隱密的,報應將會臨到他。(參閱《JFB 聖經注釋》創 9:4)。但這裡所指的行為是一種偶像崇拜的儀式。薩比安人(Zabians),即崇拜天象的人,習慣在獻祭動物時,將血倒出,並在倒血的地方吃一部分肉(有時甚至吃血本身),相信透過這種方式,崇拜者與神明之間可以建立友誼、兄弟情誼和親密關係。他們還認為血對於在睡夢中看到惡魔並啟示未來事件非常有益。禁止吃血的禁令,從這段歷史注釋的角度來看,並且與其表達的特殊詞語無關,似乎是針對偶像崇拜行為,這在結 33:25-26 和林前 10:20-21 中進一步證明。
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神作為自然界至高無上的創造者和擁有者,將血保留給自己,只允許人類將其用於獻祭。
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打獵得了可吃的禽獸—異教徒獵人習慣在殺死任何獵物或鹿肉時,將血倒出作為獻給狩獵之神的奠祭。相反地,以色列人被吩咐,不要讓血暴露在外,而是要用塵土掩蓋,這樣就有效地阻止了異教徒將血用於所有迷信的用途。
凡吃自死之物(出 22:31;利 7:24;徒 15:20)
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必不潔淨到晚上—即從他發現自己的過錯那一刻起直到晚上。然而,這條律法只對以色列人有約束力。(參閱申 14:21)。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中文翻譯版權屬本站所有者,歡迎轉傳,禁止商業使用。@2026 尼希米讀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