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對摩西說:
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3 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裏,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4 他要牽公牛到會幕門口,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把牛宰於耶和華面前。
5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6 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
7 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香壇的四角上,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8 要把贖罪祭公牛所有的脂油,乃是蓋臟的脂油和臟上所有的脂油,
9 並兩個腰子和腰子上的脂油,就是靠腰兩旁的脂油,與肝上的網子和腰子,一概取下,
10 與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祭司要把這些燒在燔祭的壇上。
11 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
12 就是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13 「以色列全會眾若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是隱而未現、會眾看不出來的,
14 會眾一知道所犯的罪就要獻一隻公牛犢為贖罪祭,牽到會幕前。
15 會中的長老就要在耶和華面前按手在牛的頭上,將牛在耶和華面前宰了。
16 受膏的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會幕,
17 把指頭蘸於血中,在耶和華面前對着幔子彈血七次,
18 又要把些血抹在會幕內、耶和華面前壇的四角上,再把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裏。
19 把牛所有的脂油都取下,燒在壇上;
20 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21 他要把牛搬到營外燒了,像燒頭一個牛一樣;這是會眾的贖罪祭。
22 「官長若行了耶和華-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3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山羊為供物,
24 按手在羊的頭上,宰於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這是贖罪祭。
25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裏。
26 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27 「民中若有人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誤犯了罪,
28 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為所犯的罪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為供物,
29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
30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羊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1 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
32 「人若牽一隻綿羊羔為贖罪祭的供物,必要牽一隻沒有殘疾的母羊,
33 按手在贖罪祭牲的頭上,在那宰燔祭牲的地方宰了作贖罪祭。
34 祭司要用指頭蘸些贖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所有的血都要倒在壇的腳那裏,
35 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利未記 第 4 章注釋
摩西第三書,稱為利未記
羅伯特・賈米森注釋
第 4 章
利 4:1, 2 . 誤犯之罪的贖罪祭。
2. 若有人偶然犯了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一個人」:指個別的人。從某種意義上說,所有的罪都可以被視為「偶然」犯下,是因錯誤、誤解自身真正利益所致。然而,本律法所指的罪,是無意中違反禮儀律法——因倉促或疏忽而觸犯某些消極誡命。若這些罪是明知故犯,則會招致死刑。
行了……甚麼事——為闡明其義,需補足「他應當獻贖罪祭」。
利 4:3-35 . 祭司的贖罪祭。
3. 若受膏的祭司犯罪——指大祭司。考慮到他作為預表性中保的身份,以及他崇高的職位,百姓對他寄予最深厚的期望;因此,他無論是無意或疏忽地觸犯任何一條神聖律法,都是極其嚴重的罪行,無論是對他個人而言,還是對他所樹立的榜樣影響而言。他主要是指大祭司,儘管也包括普通祭司職分。
使百姓陷在罪裡——即給百姓帶來罪咎。他要牽一隻公牛犢(年齡和性別均有明確規定),並按照燔祭所規定的方式宰殺。然後,他要將血帶入聖所,在幔子前灑血七次,並用這鮮紅的血塗抹金香壇的角,然後前往祭司院——這是一種只為極其嚴重和惡劣的罪行所設立的莊嚴儀式。這表明他的罪,即使是無意中犯下,也玷污了他所有的事奉;除非藉著血來贖罪,否則他所從事的任何職務都無法對他自己或百姓有益。
11. 牛的皮和所有的肉——在一般情況下,這些是祭司的份。但在為大祭司的罪所作的贖罪中,獻上祭牲的脂油在壇上之後,其餘的屍體要被帶到營外 [利 4:12],以便在灰燼之處將其完全焚燒,更顯著地表明罪行的嚴重性,以及他對此罪的憎惡(比較 來 13:12, 13)。
13-21. 以色列全會眾若偶然犯了罪——由於對律法的一些應受責備的疏忽或誤解,百姓可能會招致全國性的罪咎,此時就需要全國性的贖罪。所獻的祭物與前述情況相同,但在儀式上有所不同:長老或各支派的首領,作為百姓的代表,也是誤導會眾的主要肇事者,要按手在祭牲的頭上。然後,祭司將血帶入聖所,在那裡用指頭蘸血七次,在幔子前灑血七次。完成後,他回到祭司院,登上祭壇,將一部分血塗抹在祭壇的角上;然後將其倒在祭壇腳下。脂油是祭牲唯一獻在壇上的部分;因為屍體及其附屬物和內臟,要被帶到營外,到存放灰燼的地方,在那裡用火焚燒。
22-26. 官長若偶然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甚麼事——無論政府形式如何,君王、審判官或下屬官員,都是本律法所關涉的對象。此類公職人員的過犯,其性質和後果不如大祭司或全會眾的罪行嚴重,因此需要價值較低的贖罪祭——「一隻公山羊」;而且血也不必帶入聖所,只塗抹在燔祭壇上;屍體也不必帶到營外;而是由值班的祭司食用。
27-34. 若有平民偶然犯罪——在此情況下,所規定的贖罪祭是一隻沒有殘疾的母山羊或母綿羊羔;其儀式與處理犯錯官長的情況完全相同 [利 4:22-26]。在這後兩種情況中,贖罪祭的血塗抹在燔祭壇上——這是獻流血祭牲的地方。然而,大祭司或全會眾的過犯,會給會幕的禮儀帶來普遍的玷污,並使其事奉失效,因此需要更進一步的贖罪;所以在這些情況下,贖罪祭的血塗抹在香壇上 [利 4:6, 17]。
35. 就必蒙赦免——這些祭物本身都沒有足夠的內在價值,足以潔淨罪人良心上的罪污,或從上帝那裡獲得赦免;但它們提供了從世俗刑罰中形式上的解脫(來 9:13, 14);它們也是基督將要獻上那完全、完美的贖罪祭的預表。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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