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 「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 「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着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出埃及記 第 22 章 注釋
摩西五經第二卷,名為出埃及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22 章
Exd 22:1-31
1-4. 人若偷牛或羊 — 這律法涉及牲畜盜竊,牲畜是他們財產的主要部分。偷羊若宰殺或出售,罰款四倍;偷牛則罰款五倍,因為牛在勞動中更有用。但若被盜的牲畜活著被尋回,只需雙倍賠償,因為可以推斷他(竊賊)並非慣犯。夜間闖入房屋的強盜,在自衛情況下被殺,可免受懲罰;但若在日出後被殺,則視為謀殺,因為當時不太可能發生對住戶生命的襲擊。在竊賊無法償還的任何情況下,他都會被賣為奴隸,期限與一般奴隸相同。
6. 若有火發出,燒著荊棘 — 這指的是東方常見的做法:在秋雨來臨之前焚燒乾草,這可以防止害蟲肆虐,並被認為是為下一季作物準備土地的好方法。由於草木極度乾燥,加上夏季漫長的旱季,點火常常是危險的操作,而且總是需要謹慎,因為火勢很容易迅速蔓延。
禾捆 — 或譯為「禾堆」(Jdg 15:5 Job 5:26),僅指一捆鬆散的禾束。
26, 27. 你若拿你鄰舍的衣服作當頭,… — 從情況來看,這描述的是一個窮人。東方人睡覺時不會完全脫衣,他們只是脫下頭巾和一些厚重的外衣,然後穿著白天穿的衣服睡覺。窮人的床通常只是一張蓆子;在冬天,他們會用斗篷蓋住自己 — 這種做法構成了關於當頭衣服的人道和仁慈律法的基礎或原因。
28. 神 — 這個詞在本章中多次譯為「審判官」或「官長」。
你百姓的官長 — 指首席官長,至少在保羅時代,他也是大祭司(Act 23:1-5)。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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