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
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
5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裏,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
7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
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
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
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
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殺人],乃是上帝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
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 「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8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臥在床,
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
22 「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
23 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26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8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裏頭,
34 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35 「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出埃及記 第 21 章 注釋
摩西五經第二卷,名為出埃及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21 章
出 21:1-6 關於男僕的律法。
1. 判斷——規範法官和地方官員在案件裁決和罪犯審判中程序運作的規則。以色列人的政府是神權政體,這些公共權威是神聖君王的僕人,受祂的指導。這裡提到的大部分律法都是原始習俗,建立在自然公平原則之上,並經過修改和改進後納入摩西律法。
2-6. 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僕人——每個以色列人都是自由出生的;但奴役在某些限制下是被允許的。一個希伯來人可能因貧困、債務或犯罪而成為奴隸;但在六年期滿時,他有權獲得自由,如果他的妻子自願與他一同受奴役,她也獲得釋放。然而,如果他娶了一個女奴,在他獲得自由後,她和孩子仍是主人的財產;如果希伯來人因對其家庭的依戀而選擇放棄其特權並維持現狀,則需經過公開法庭的正式程序,並在他的耳朵上烙下奴役的印記(詩 40:6),終身為奴,或至少直到禧年(申 15:17)。
出 21:7-36 關於女僕的律法。
7-11. 如果一個人賣掉他的女兒——希伯來女孩可以以合理的價格贖回。但如果她的父母或朋友無法支付贖金,她的主人無權將她賣給其他人。如果她已經許配給他或他的兒子,而他們改變主意,則必須為她提供與她作為未來妻子身份相稱的供養,或者立即給予她自由。
23-25. 以眼還眼——授權報復(所有原始民族都奉行的原則)的律法是民事律法。它旨在規範公共地方官在確定每種傷害賠償金額方面的程序,但並不鼓勵私人復仇的情緒。然而,後來的猶太人將其誤解為道德誡命,並受到我們主耶穌的糾正(太 5:38-42)。
28-36. 如果一頭公牛牴死男人或女人——為了使人血神聖化,並嚴肅看待所有涉及生命的傷害,造成死亡的動物必須被殺死或遭受與其所造成損害程度相稱的懲罰。波斯和東方其他國家至今仍依此原則施加懲罰;在一個粗獷的民族中,這樣做比對主人施加罰款更能有效地激發謹慎,並使他們約束有害動物。
30. 如果他被課以一筆錢,等等——血債罰金在阿拉伯人中很常見,就像它曾經在整個東方普遍存在一樣。這是摩西律法中唯一明確允許以金錢賠償代替死刑的案例。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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