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
2 「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着我藉摩西所曉諭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城,
3 使那無心而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這些城可以作你們逃避報血仇人的地方。
4 那殺人的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城,站在城門口,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他們就把他收進城裏,給他地方,使他住在他們中間。
5 若是報血仇的追了他來,長老不可將他交在報血仇的手裏;因為他是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6 他要住在那城裏,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等到那時的大祭司死了,殺人的才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
7 於是,以色列人在拿弗他利山地分定加利利的基低斯;在以法蓮山地分定示劍;在猶大山地分定基列‧亞巴(基列‧亞巴就是希伯崙);
8 又在約旦河外耶利哥東,從呂便支派中,在曠野的平原,設立比悉;從迦得支派中設立基列的拉末;從瑪拿西支派中設立巴珊的哥蘭。
9 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分定的城邑,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不死在報血仇人的手中,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約書亞記 第 20 章 注釋
約書亞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20 章
1-3. 耶和華曉諭約書亞說:「你吩咐以色列人,為自己設立逃城」—(參閱 民 35:9-28;申 19:1-13)。這裡記載的命令是在他們即將佔領所分配的定居地時發出的。這些庇護所不是像其他國家那樣的聖殿或祭壇,而是有人居住的城市;其目的不是為了庇護罪犯,而只是為了讓誤殺者在確定死亡是意外、一時衝動,還是預謀惡意造成之前,免受死者親屬的報復。設立逃城,以及為尋求庇護者規定指導原則,是一項重要的條款,旨在確保公義與憐憫的實現。
4. 那逃到這些城中的人,要站在城門口—城門口是公共聚集的地方,他到達那裡後,向長老們講述他的困境。長老們有義務為他提供庇護和生活所需,直到地方當局(約 20:6)仔細調查案件並作出裁決。如果被判有罪,誤殺者將被交給報血仇的人;如果出現減輕罪責的情節,他將留在逃城中,在那裡他將免受追捕者的報復情緒;但他一旦冒險越出城牆,就喪失了豁免權。
6. 直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的死確保了誤殺者從他的罪中完全得蒙救贖,這僅僅是因為他曾受聖油膏抹(民 35:25),聖油是聖靈的象徵;因此,地上大祭司的死成為天上大祭司之死的預表(來 9:14, 15)。
7-9. 他們就分定……城—共有六座城;約旦河西有三座,約旦河東有三座。首先,它們是希伯來人刑法的一項規定,在當時人民的情況下是必要的(參閱 民 35:11 的 JFB 注釋;申 19:2 的 JFB 注釋)。同時,它們也旨在預表性地指出罪人通往基督的道路(來 6:18)。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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