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2 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數責打。
3 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4 「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5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6 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7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8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9 他哥哥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11 「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12 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13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14 你家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
15 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16 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17 「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18 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上帝。
19 所以耶和華-你上帝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上帝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申命記 第 25 章注釋
摩西五經之第五卷,名為申命記
羅伯特・賈米森注釋
第 25 章
2, 3. 若惡人當受鞭打 — 在判決中,若刑罰輕於死刑,鞭打(如同埃及的杖刑)是最常見的執行方式。然而,摩西律法引入了兩項重要限制:(1) 刑罰必須在法官面前執行,而非由無情的官員私下執行;(2) 鞭打的最高次數限制為四十下,而非根據官員的任意意志或情緒來決定。埃及統治者,如同土耳其和中國的統治者,常將杖刑施加至受刑人死亡或終身殘廢。起初鞭子由何物製成,我們不得而知;但在後期,當猶太人極其嚴謹地遵守律法字面意義,並為避免計算錯誤而希望保持在規定限制內時,鞭子由三條繩索組成,末端帶有皮鞭,十三下鞭打計為三十九下(林後 11:24)。
4. 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 在猶大,如同現代的敘利亞和埃及,較大的穀物是由牛的腳來踹打的。牛被套上軛,日復一日地在寬闊的打穀場上繞圈行走。這些動物被允許自由地在想吃的時候吃一口:這是一項明智且人道的規定,由摩西律法引入(比較林前 9:9;提前 5:17, 18)。
5-10. 死者的妻子不可嫁給外人:她丈夫的兄弟……要娶她為妻 — 這種習俗在摩西時代之前就已存在(創 38:8)。但摩西律法規定,年幼的兄弟或最近的親屬有義務娶寡婦(太 22:25;得 4:4),將延續兄弟名分的自然願望與維護希伯來家庭和支派的財產結合起來。如果年幼的兄弟拒絕遵守律法,寡婦便在公共集會(城門口)向當地權威提出她的要求;他若聲明拒絕,她就被命令解開他鞋上的帶子——這是羞辱的標誌——隨後向地上吐唾沫——這是東方人表達極度羞辱和輕蔑的方式。鞋子由官員保管,作為交易的證據,雙方隨後分開。
13-16. 你不可有……兩樣的法碼 — 古時的法碼是用石頭製成的,至今仍常被東方店主和商人使用,他們從袋子裡取出法碼,放在天平上。若有人不被商人及其袋中兩樣的法碼所欺騙,那他必定比大多數同伴更為敏銳 [羅伯茨]。 (比較箴 16:11;20:10)。
17-19. 你要記念亞瑪力人向你所行的 — 這種冷酷無情、卑鄙的暴行在之前的歷史中並未敘述(出 17:14)。這是一次無故地違反自然和人道法則的暴行,也是對那位曾顯著施恩於以色列的上帝的大膽蔑視(參見撒上 15 章的 JFB 注釋;撒上 27:8 的 JFB 注釋;撒上 30 章的 JFB 注釋)。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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