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
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3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
4 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
6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
7 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10 她若在丈夫家裏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
11 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
12 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
13 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
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
15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
16 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賈米森、福塞特與布朗
民數記 第 30 章 注釋
摩西第四書,又稱民數記
羅伯特・賈米森 注釋
第 30 章
民 30:1-16 誓願不可違背。
1. 這是耶和華所吩咐的——本章的主題與許願有關。許願似乎是一種古老的習俗,律法允許其存在。藉著許願,一些人會聲明他們打算在祭壇上獻上禮物,或禁戒某些食物或飲料,或守私人的禁食,或做一些榮耀神或事奉神的事,這些都超出了律法所強制要求的。在 民 29:39 中提到了「許願和甘心祭」,很可能本章所闡明的規則是為了消除那些有良心的人在某些情況下對履行誓願義務所產生的疑慮和困難。
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僅僅是內心的秘密意圖不足以構成誓願;它必須實際用言語表達出來;雖然這是一個純粹自願的行為,但一旦許願,履行它,就像履行其他所有承諾一樣,成為一項不可或缺的義務——尤其因為它涉及神聖之事,若不履行,就會犯下對神不忠和背信的罪。
他不可背棄他的話——字面意思是「褻瀆他的話」——使其變得虛空和可鄙(詩 55:20;89:34)。但由於當事人常常會許願做一些本身不好或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律法規定他們的自然上級有權判斷這些誓願是否合宜,並有酌情權批准或禁止其履行。父母應決定子女的誓願,丈夫應決定妻子的誓願——然而,他們在得知此事後,只有一天的時間考慮;如果他們的判斷不利,則許願者便從所有義務中解脫(民 30:3-8)。
3. 婦女若向耶和華許願,在年輕時,住在父家,用誓言約束自己——這裡只提到了女孩;但根據猶太作家的說法,住在父母家中的其他性別的未成年人也包括在內,他們也認為「父親」這個稱謂涵蓋了所有青少年的監護人。我們還被告知,年輕人被認為能夠許願的年齡是男孩十三歲,女孩十二歲。父親或監護人對其監護下任何人的誓願的判斷,可以通過明確的批准或沉默來表達,沉默應被解釋為批准。但對於丈夫而言,如果他日復一日地保持沉默後,最終不贊成或阻礙妻子的誓願,則不履行的罪應歸算於他,而不是她(民 30:15)。
9. 寡婦所許的願——對於已婚婦女而言,如果她與丈夫分居或丈夫去世後,像常見的那樣回到父家,人們可能會懷疑她是否像以前一樣受父親管轄,並必須徵得父親的同意。律法規定,如果誓願是在她丈夫生前許的,並且丈夫在得知後沒有提出反對(民 30:10, 11),那麼這個誓願就是有約束力的;例如,她可能在不是寡婦時許願,將一部分收入用於虔誠和慈善用途,而當她真正成為寡婦時,她可能會後悔;但根據這條律法,她必須履行這項義務,前提是她的情況允許她兌現承諾。這些規定的規則對於防止或取消輕率的誓願,以及對於給予那些性質合法且以虔誠、深思熟慮的精神所許的誓願以適當的認可,都極其有用。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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