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耶和華對摩西說:
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還特許的願,被許的人要按你所估的價值歸給耶和華。
3 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4 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5 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
6 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女子估定三舍客勒。
7 若是從六十歲以上,男人你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8 他若貧窮,不能照你所估定的價,就要把他帶到祭司面前,祭司要按許願人的力量估定他的價。
9 「[所許的]若是牲畜,就是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凡這一類獻給耶和華的,都要成為聖。
10 人不可改換,也不可更換,或是好的換壞的,或是壞的換好的。若以牲畜更換牲畜,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為聖。
11 若牲畜不潔淨,是不可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就要把牲畜安置在祭司面前。
12 祭司就要估定價值;牲畜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是。
13 他若一定要贖回,就要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14 「人將房屋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祭司就要估定價值。房屋是好是壞,祭司怎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
15 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16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若撒大麥一賀梅珥,[要估]價五十舍客勒。
17 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
18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祭司就要按着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
19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地就准定歸他。
20 他若不贖回那地,或是將地賣給別人,就再不能贖了。
21 但到了禧年,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就要歸耶和華為聖,和永獻的地一樣,要歸祭司為業。
22 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不是承受為業的,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
23 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當日,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歸給耶和華。
24 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
25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着聖所的平: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
26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無論是牛是羊,既歸耶和華,誰也不可再分別為聖,因為這是耶和華的。
27 若是不潔淨的牲畜生的,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加上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你所估定的價值賣了。
28 「但一切永獻的,就是人從他所有永獻給耶和華的,無論是人,是牲畜,是他承受為業的地,都不可賣,也不可贖。凡永獻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至聖。
29 凡從人中當滅的都不可贖,必被治死。」
30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31 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
32 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
33 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
34 這就是耶和華在西奈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
賈米森、福塞特、布朗
利未記 第 27 章注釋
摩西第三書,稱為利未記
羅伯特・賈米森注釋
第 27 章
利 27:1-18 論許願。
2-8. 人若許特別的願——無論何時何地,人們都習慣獻上還願祭,或因蒙恩而感恩,或因脫離預期的災禍。摩西蒙神權柄授權,規定了這項自願職責的條件。
這些人要歸耶和華——更好的翻譯是:「照你的估價,這些人要歸耶和華。」人可以將自己或兒女奉獻給神,在聖所從事一些較低級或僕役性質的工作(撒上 3:1)。若有任何變故,這些奉獻的人有權贖回自己;本章詳細說明了贖金的數額,祭司可根據情況酌情減少。二十至六十歲的成年人,因能提供最大的服務,估價最高;五至二十歲的年輕人,因服務能力較弱,估價較低;嬰兒雖可在出生前由父母奉獻(撒上 1:11),但須滿一個月後才能獻上或贖回;老年人估價低於年輕人,但高於兒童;窮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付款,以防止輕率許願——則按其財力估價。
9-13. 若是牲畜,人獻給耶和華為供物的——指潔淨的牲畜。一旦許願,就不能用於普通用途,也不能交換等價物——必須獻為祭物——如果因發現瑕疵而不適合獻祭,則可出售,所得款項用於聖工。若是不潔淨的牲畜——例如驢或駱駝——已許願,則按估價歸祭司使用,或許願者可支付該估價及額外五分之一的罰金將其贖回。
14, 15. 人若將房屋分別為聖,歸耶和華為聖——在此情況下,房屋經祭司估價並出售後,所得款項應奉獻給聖所。但若屋主經再三考慮後希望贖回,他可支付原價再加五分之一的款項。
16-24. 人若將他產業中一部分田地分別為聖,歸耶和華——對於所購置的土地,若不贖回,則在禧年歸還給捐獻者;而所許願的祖傳產業,則不歸還給原主,而是永久歸屬聖所。這種顯著差異的原因是,要使每個人都有義務贖回產業,或激勵其至親這樣做,以防止以色列任何家族的祖傳產業流失。
26, 27. 惟獨牲畜中頭生的——潔淨牲畜的頭生者,因普遍且永久的律法(出 13:12;34:19)已歸神為聖,故不能再奉獻;不潔淨牲畜的頭生者,則受利 27:11, 12 所述規則的約束。
28, 29. 凡人所許的,就是他所有的一切,歸耶和華為聖的,都不可賣,也不可贖——這指的是最莊嚴的許願——許願者在許願時,對自己發出嚴肅的咒詛,若未能實現所宣告的意圖,將自受其咎。
29. 必被處死——此宣告並非指此人將被獻祭或判處暴力死亡;而僅指他將終身不可改變地處於奉獻的狀態。上述規定顯然旨在防止輕率許願(傳 5:4),並鼓勵在神與靈魂之間的一切事務上認真而審慎地思考(路 21:4)。
30-33.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這條律法賦予了古老習俗(創 14:20;28:22)神聖的權威。土地的所有產出都必須繳納什一奉獻——這是以色列人作為佃戶每年向土地所有者神繳納的租金,也是他們為神護理的豐盛恩典而獻上的感恩祭。(參箴 3:9;林前 9:11;加 6:6)。
32. 凡從杖下經過的——這指的是收取牲畜什一奉獻的方式:牲畜被單獨趕過一個狹窄的門口,一個手持蘸有赭石的杖的人站在那裡,數著牠們,並在每第十隻牲畜的背上做記號,無論公母,無論健全與否。
34. 這些是耶和華吩咐摩西的誡命——本書所載的律法,大部分是儀式性的,卻具有重要的屬靈意義,其研究極具教益(羅 10:4;來 4:2;12:18)。它們施加了沉重的軛(徒 15:10),但在教會的嬰兒時期,卻構成了「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裡去的訓蒙師傅」[加 3:24] 所必需的紀律。
原著:A Commentary, Critical and Explanatory, on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s
作者:Robert Jamieson, Andrew R. Fausset, David Brown(1871年出版,公共領域著作)
資料來源:Blue Letter Bible (blueletterbible.org)
中文翻譯版權屬本站所有者,歡迎轉傳,禁止商業使用。@2026 尼希米讀經網